為規范監測行為,促進我國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健康發展,環境監測機構將迎來資質洗牌,資質補充認定、報告簽字人終身負責,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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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資質認定制度。凡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均應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生態環境部聯合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2、加快完善監管制度。資質認定部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63號)對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分類監管。
3、建立責任追溯制度。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健全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
2、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和資質認定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監測行為存在不規范或違法違規情況的,視情形給予告誡、責令改正、責令整改、罰款或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等處理,并公開通報。
3、實施處罰。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資質認定部門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4、建立聯合懲戒和信息共享機制。生態環境部門和資質認定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嚴重失信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將違規違法等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5、加強社會監督。生態環境部門舉報電話“12369”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話“12365”受理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舉報。
生態環境部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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