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生產許可證
電梯生產單位許可條件電梯生產單位許可條件
G1 基本條件
G1.1 人員
(1)生產單位應當任命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電梯制造、改造、安裝和修理活動的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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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產單位應當在管理層中任命質量保證工程師,負責組織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
(3)生產單位應當根據其申請項目,任命設計和開發(包括安裝、改造、修理方案設計)、工藝、材料(含零部件,下同)采購、焊接(如果有,下同)、機械加工、金屬結構制作(如果有,下同)、電控系統制作、檢驗與試驗、、安裝調試、改造、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等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負責各質量控制系統的管理;
(4)生產單位應當任命檢驗人員,負責原材料、外購件和外協件檢驗,自制件加工過程及完工檢驗,裝箱、包裝出廠檢驗,施工過程檢驗和竣工驗收檢驗,電梯使用過程中的維護保養質量檢驗;
(5)生產單位應當任命項目負責人,負責電梯施工現場的技術指導、協調等工作;
(6)納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管理的,應當取得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G1.2 工作場所
(1)作為資源條件的每處工作場所(含試驗井道)所在地址均為制造地址;
(2)生產單位應當具有滿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場所;
(3)各許可子項目的工作場所建筑面積應當符合表G-1的要求。
表G-1 各許可子項目的工作場所建筑面積要求
表G-1(續)
注G-1:申請垂直電梯多項許可的,生產場地面積以許可子項目對應的面積更大值為準;既申請垂直電梯又申請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許可的,其生產場地面積按照許可子項目對應的面積要求分別計算。
G1.3 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
除專項條件中規定的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外,制造單位還應當具有以下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
(1)切割下料設備、剪切設備、沖壓設備、折彎設備、鉆孔設備、焊接或者其它連接方式加工設備,以及起重設備及叉車類起升轉運設備(雜物電梯除外);
(2)加工垂直電梯門板、轎廂、轎架必備的工裝、模具(適用于垂直電梯);
(3)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總裝調試工裝,包括基準定位工裝、導軌支架(支撐板)定位工裝、梯級踏板裝配定位工裝、扶手欄板夾緊件定位裝配工裝、上下部回轉裝置裝配工裝、梳齒板及前沿板安裝用工裝;
(4)必要的施工設備,包括焊接設備、起重設備、鉗工工具、電工工具、電動工具(包括手電鉆、電錘或者沖擊鉆、角向砂輪磨光機、砂輪切割機等)、電梯工程專用工具、電梯工程專用量具、常用通訊工具以及施工工藝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設備。
申請安裝(含修理)許可的單位應當具有本條第(4)項要求的施工設備。
G1.4 檢測儀器
生產單位應當具有的檢測設備包括:
(1)電梯振動及起制動加減速度測試儀器;
(2)絕緣電阻檢測設備、交直流電壓檢測儀器、交直流電流檢測儀器;
(3)轉速或者速度檢測儀器、噪聲檢測儀器、照度測量儀器、溫度及溫升測量儀器、計時器具;
(4)物體質量(重量)稱量器具;
(5)推力及拉力測量器具、緊固件扭矩測量器具;
(6)金屬和橡膠硬度檢測儀器、表面粗糙度檢測器具;
(7)漆膜(涂層)厚度測量器具、金屬厚度測量器具;
(8)鋼絲繩探傷儀器;
(9)鋼絲繩張力測試儀器;
(10)接地電阻測試儀器、激光測距儀、線墜;
(11)耐電壓檢測設備;
(12)液壓系統壓力測量儀器。
各許可子項目的檢測儀器應當符合表G-2的要求。
表G-2 各許可子項目的檢測儀器要求
G1.5 試驗裝置
制造單位具有的試驗裝置應當符合表G-3的要求。
表G-3 各許可子項目的試驗裝置要求
表G-3(續)
G1.6 外委(分包)控制
(1)垂直電梯的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轎廂(含轎架)制造、控制柜組裝的能力;
(2)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控制柜及整梯組裝的能力,不得將整梯組裝外委(分包)。
G1.7 試制造樣機
制造單位在首次申請取證或者申請增項許可(增加制造地址除外)時,應當在鑒定評審前試制造所申請的設備類別(品種)樣機各1臺。垂直電梯的試制造樣機應安裝在制造單位的試驗井道內,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應安裝在制造單位的試驗場地內。試制造樣機應當完成安裝調試,并且自檢合格。試制造樣機的參數應當符合表G-4的要求。
表G-4 樣機參數要求
G1.8 試安裝樣機
僅申請電梯安裝許可的單位,在首次申請取證或者申請增項許可時,應當在鑒定評審前,在其申請的更高級別設備品種中至少試安裝1臺樣機,樣機參數應當符合本附件表G-4的要求。垂直電梯的試安裝樣機應安裝在自有或委托其安裝的制造單位的試驗井道內,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應安裝在自有或委托其安裝的制造單位的試驗場地內。
G1.9 技術文件
申請單位應當具有與試制造或試安裝樣機相對應的設計文件、工藝文件和檢驗規程,并且齊全完整,能夠滿足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G1.9.1 設計文件
(1)制造環節設計文件一般應當包括圖樣目錄、設計圖樣(土建尺寸布置圖、部件裝配圖、零件圖、電氣原理圖、元器件代號明細表、液壓原理圖等)、設計計算書、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各種明細表、產品出廠隨機文件(含清單)。
(2)安裝環節設計文件應當有安裝施工方案。
G1.9.2 工藝文件
(1)制造環節工藝文件一般應當包括工藝文件目錄、焊接(如果有)工藝文件、裝配工藝(包括電氣裝配工藝)、涂裝工藝、安裝方案(或者作業指導書)等。
(2)安裝環節工藝文件一般應當有安裝施工作業工藝文件、調試作業指導文件等。
G1.9.3 檢驗規程
(1)制造環節檢驗規程一般應當包括進貨檢驗規程、過程檢驗規程、出廠(含裝箱、包裝)檢驗規程等。
(2)安裝環節檢驗規程一般應當包括安裝過程檢驗規程、安裝調試完成后的完工檢驗規程類文件。
G1.10 業績要求
(1)取得電梯制造(含安裝、修理、改造)許可的單位,應當在其持證周期內至少制造并交付使用1臺相應許可子項目的產品,無相應業績的,申請換證時,應當在鑒定評審前按照本規則G1.7條的要求進行試制造;申請本規則3.6.3.2條“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應當在其許可周期內至少制造并交付使用4臺相應許可子項目的產品。
(2)取得電梯安裝(含修理)許可的單位,應當在其持證周期內至少安裝并交付使用1臺相應許可子項目的產品,無相應業績的,申請換證時,應當在鑒定評審前按照本規則G1.8條的要求進行試安裝;申請本規則3.6.3.2條“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應當在其許可周期內至少安裝并交付使用4臺或者重大修理并交付使用8臺相應許可子項目的產品。
G2 制造(含安裝、修理、改造)專項條件
G2.1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A1級
G2.1.1 人員
G2.1.1.1 技術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機械或電氣類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并且有5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G2.1.1.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并且有5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2)設計開發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并且有5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3)材料采購、焊接、機械加工、金屬結構制作、電控系統制作、檢驗與試驗、安裝調試、改造、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等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并且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G2.1.1.3 技術人員
從事產品設計開發、工藝、檢驗等工作的技術人員數量不少于30名,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6名,機械類與電氣類專業工程師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各12名。
G2.1.1.4 檢驗人員
(1)制造過程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于12名,其中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
(2)由技術人員或者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負責現場安裝、改造和修理過程檢驗、完工檢驗的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于6名。
G2.1.1.5 項目負責人
由技術人員擔任,具有電梯安裝2年以上工作經歷。
G2.1.1.6 作業人員
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40名,其中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 (或者取得電梯中級技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工人不少于10名。
G2.1.2 生產設備
除滿足本規則G1.3條的要求外,還應當具有控制柜組裝調試生產線和自動鈑金生產線。
G2.1.3 試驗能力
(1)申請單位應當至少自有4個電梯試驗井道,至少其中一個試驗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80m,并且該井道能夠安裝乘客人數為21人的電梯;
(2)自有實驗室的試驗項目至少包括電梯門鎖裝置可靠性試驗、限速器動作速度試驗、電梯門擺錘沖擊試驗、曳引機制動器可靠性試驗、鹽霧試驗、高低溫試驗和紫外線老化試驗。
G2.1.4 培訓能力
應當具備培訓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技術工人的場地、專用設備和自有培訓專用井道,能夠對作業人員進行電梯實際操作技能的培訓。
G2.1.5 服務 ***
(1)應當自建有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平臺,具備對于自己制造電梯運行情況的遠程監測能力,且實時監測的電梯數量不少于500臺;
(2)在境內有不少于10個地級以上城市自行設立有營業執照的售后服務分支機構。
G2.2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A2級
G2.2.1 人員
G2.2.1.1 技術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機械或電氣類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G2.2.1.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2)設計開發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3)材料采購、焊接、機械加工、金屬結構制作、電控系統制作、檢驗與試驗、安裝調試、改造、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等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有2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G2.2.1.3 技術人員
從事產品設計開發、工藝、檢驗等工作的技術人員數量不少于15名,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3名,機械類與電氣類專業工程師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各6名。
G2.2.1.4 檢驗人員
(1)負責制造過程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出廠檢驗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于9名,其中具有工程師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名;
(2)由技術人員或者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負責現場安裝、改造和修理過程檢驗、完工檢驗的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于4名。
G2.2.1.5 項目負責人
由技術人員擔任,具有電梯安裝2年以上工作經歷。
G2.2.1.6 作業人員
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25名,其中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或者取得電梯中級技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工人不少于8名。
G2.2.2 試驗能力
申請單位應當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50m的電梯試驗專用井道,該井道至少能夠安裝乘客人數為21人的電梯。
G2.2.3 培訓能力
應當具備培訓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技術工人的場地、專用設備,自有井道應能滿足培訓的要求,能夠對作業人員進行電梯實際操作技能的培訓。
G2.3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B級、曳引驅動載貨電梯和強制驅動載貨電梯(含防爆電梯中的載貨電梯)、液壓驅動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
G2.3.1 人員
G2.3.1.1 技術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機械或電氣類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且具有2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G2.3.1.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且有2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2)設計開發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有2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3)材料采購、焊接、機械加工、金屬結構制作、電控系統制作、檢驗與試驗、安裝調試、改造、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等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有1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G2.3.1.3 技術人員
從事產品設計開發、工藝、檢驗等工作的技術人員數量不少于10名,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2名,機械類和電氣類工程師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各4名。
G2.3.1.4 檢驗人員
(1)制造過程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工程師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名;
(2)由技術人員或者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負責現場安裝、改造和修理過程檢驗、完工檢驗的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于3名。
G2.3.1.5 項目負責人
由技術人員擔任,具有電梯安裝2年以上工作經歷。
G2.3.1.6 作業人員
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 (或者取得電梯中級技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工人不少于5名。
G2.3.2 生產設備
對于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制造單位,除滿足本附件G1.3條的要求外,還應當有:
(1)可以完成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總裝和調試過程的裝配生產線;
(2)在一跨組裝車間內有兩臺額定起重量不小于2.5t的橋式起重機。
G2.3.3 試驗能力
(1)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20m的電梯試驗專用井道,該井道至少能夠安裝乘客人數為13人的電梯(適用于曳引驅動乘客電梯B級制造單位);
(2)在生產場地內有安裝試驗樣機的場所和條件(適用于曳引驅動載貨電梯和強制驅動載貨電梯、液壓驅動電梯制造單位);
(3)在生產場地內自有立裝、調試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專用測試場所(適用于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制造單位)。
G2.3.4 培訓能力
(1)應當具備培訓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技術工人的場地,自有井道應能滿足培訓的要求,能夠對作業人員進行電梯實際操作技能的培訓(適用于曳引驅動乘客電梯B級、曳引驅動載貨電梯和強制驅動載貨電梯、液壓驅動電梯制造單位);
(2)應當具備培訓組裝調試、安裝改造修理技術工人的場地和自有實訓設備,能夠對作業人員進行實際操作技能的培訓(適用于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制造單位)。
G2.4 雜物電梯(含防爆電梯中的雜物電梯)
G2.4.1 人員
G2.4.1.1 技術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機械或電氣類工程師職稱,有2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技術工作經歷。
G2.4.1.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有1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2)設計開發、工藝、材料采購、機械加工、電控系統制作、檢驗與試驗、安裝調試、改造、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等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機械或者電氣類相關專業畢業,有1年以上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工作經歷。
G2.4.1.3 技術人員
從事產品設計開發、工藝、檢驗等工作的機械類、電氣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名。
G2.4.1.4 檢驗人員
(1)負責制造過程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出廠檢驗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于2名,其中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的人員至少1名;
(2)由技術人員或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負責現場安裝、改造和修理過程檢驗、完工檢驗的專職質量檢驗人員至少1名。
G2.4.1.5 作業人員
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1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技術工人不少于2人。
G2.4.2 試驗能力
在生產場地內有安裝試驗樣機的場所和條件。
G2.4.3 培訓能力
應當具備培訓組裝調試、安裝改造修理技術工人的場地和一個自有培訓井道,能夠對作業人員進行實際操作技能的培訓。
G3 安裝(含修理)專項條件
G3.1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A1級
G3.1.1 技術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機械或電氣類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并且從事電梯技術或者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
G3.1.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并且從事電梯技術或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
(2)設計開發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并且從事電梯技術或者施工管理工作3年以上;
(3)材料采購、焊接、檢驗與試驗、安裝調試、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等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并且從事電梯技術或者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G3.1.3 技術人員
從事安裝施工方案設計、施工工藝、檢驗等工作的技術人員數量不少于12名,其中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名,具有機械和電氣類專業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名。
G3.1.4 檢驗人員
由技術人員或者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負責現場安裝和修理過程檢驗、完工檢驗的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于6名。
G3.1.5 項目負責人
由技術人員擔任,具有電梯安裝2年以上工作經歷。
G3.1.6 作業人員
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40名,其中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 (或者取得電梯中級技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工人不少于10名。
G3.2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A2級
G3.2.1 技術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機械或電氣類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并且從事電梯技術或者施工管理工作3年以上。
G3.2.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并且從事電梯技術或者施工管理工作3年以上;
(2)設計開發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并且從事電梯技術或者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3)材料采購、焊接、檢驗與試驗、安裝調試、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等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并且從事電梯技術或者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G3.2.3 技術人員
從事安裝施工方案設計、施工工藝、檢驗等工作的技術人員數量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的人員至少1名,具有機械和電氣類專業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
G3.2.4 檢驗人員
由技術人員或者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負責現場安裝和修理過程檢驗、完工檢驗的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于6名。
G3.2.5 項目負責人
由技術人員擔任,具有電梯安裝2年以上工作經歷。
G3.2.6 作業人員
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 (或者取得電梯中級技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工人不少于10名。
G3.3 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員電梯)B級、曳引驅動載貨電梯和強制驅動載貨電梯(含防爆電梯中的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液壓驅動電梯、雜物電梯(含防爆電梯中的雜物電梯)
G3.3.1 技術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并且從事電梯技術或者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G3.3.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1)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并且從事電梯技術或者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
(2)設計開發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工藝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職稱,并且從事電梯技術或者施工管理工作1年以上;
(3)材料采購、焊接、檢驗與試驗、安裝調試、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等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并且從事電梯技術或者施工管理工作1年以上。
G3.3.3 技術人員
具有機械和電氣類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名,其中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名。
G3.3.4 檢驗人員
由技術人員或者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擔任,負責現場安裝和修理過程檢驗、完工檢驗的專職質量檢驗人員不少于3名。
G3.3.5 項目負責人
雜物電梯安裝項目負責人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具有電梯安裝1年以上工作經歷;其他項目負責人由技術人員擔任,具有電梯安裝2年以上工作經歷。
G3.3.6 作業人員
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名,其中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 (或者取得電梯中級技工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5人。
G4 電梯維保單位開展電梯自行檢測業務的條件
具備電梯安裝(含修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核準后,在開展維保業務的同時依據相關規范開展所維保電梯的自行檢測工作。
G4.1 人員
(1)從事電梯現場檢測、檢測報告出具等工作的人員應當為持電梯檢驗員或檢驗師資格證書的檢測人員,通常情況下每人每年最多檢測電梯臺數不得超過500臺,且不得少于12人。
(2)具有3年以上電梯檢驗或者檢測工作經驗的檢測人員應當不少于檢測人員總數的20%,并且不得少于2人;
(3)應當任命至少2名持電梯檢驗師證書的檢測人員(或者具有3年以上電梯檢驗或者檢測工作經驗的檢測人員)擔任檢測責任師,從事檢測報告的審核以及檢測工作質量的檢查考核工作。
G4.2 檢測儀器
維保單位應當具有與檢測工作和開展檢測工作的檢測人員數量相適應的以下檢測儀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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