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生產單許可證
鍋爐生產單位許可條件
B1 鍋爐制造單位許可條件
B1.1 基本條件
B1.1.1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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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1.1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制造單位應當根據產品制造過程的需要,設置并且任命質量保證工程師及設計、工藝、材料、焊接、熱處理、無損檢測、檢驗與試驗、理化檢驗等系統責任人員。質量保證體系責任人員應當熟悉鍋爐制造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具有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任職要求如下:
(1)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有從事鍋爐制造質量管理或者檢驗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其所受教育專業應當是理工科,并且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
(2)設計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從事鍋爐設計4年以上工作經歷,其所受教育專業應當是鍋爐相關專業,其中,A級鍋爐制造單位的設計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
(3)焊接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從事焊接4年以上工作經歷,其所受教育專業應是焊接或者焊接相關專業(材料、機械類專業),其中,A級鍋爐制造單位的焊接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
(4)檢驗與試驗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從事鍋爐產品檢驗4年以上工作經歷,其所受教育專業應當是理工科;
(5)其他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從事所負責工作3年的工作經歷,并且擁有理工科教育背景;
(6)材料與理化責任人或者焊接與無損檢測責任人員不得兼任。
B1.1.1.2 技術人員
鍋爐制造單位技術人員數量,應當不低于表B-1的要求。
B1.1.1.3 焊接作業人員
鍋爐制造單位應當配備具備相應資格的持證焊接作業人員(以下簡稱焊工),焊工的持證項目及數量應當滿足產品制造需要。采用機器人焊接時,其焊接項目可以記入焊工的人項數。
B1.1.1.4 無損檢測人員
無損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資格,并且注冊到執業單位(下同)。持證無損檢測人員和持證項目應當滿足實際產品的檢測要求,并且滿足表B-2的規定。
B1.1.2 生產場地
制造單位應當具備滿足鍋爐產品制造所需要的場地或者場所,并且滿足以下要求:
(1)鍋爐制造車間面積、高度滿足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制造的需要,鍋爐產品承壓件的焊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完成;
(2)管材、板材、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須有一定的防護措施;
(3)具有滿足安全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射線無損檢測場地,以及能夠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條件;
(4)具有滿足安全防護要求的水(耐)壓試驗場地。
B1.1.3 生產設備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設備、成形設備、機加工設備、鉆孔設備、焊接設備、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溫設備、起重設備等,以及必要的工裝,并且按流程合理布置。
B1.1.4 檢驗與試驗裝置
(1)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檢測平臺、無損檢測設備、理化檢驗設備、耐壓試驗設備等;無損檢測、理化檢驗外委(分包)的,不要求;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測量設備,并且按規定進行檢定、校準合格。
B1.1.5 外委(分包)控制
制造單位必須有能力完成鍋爐產品的主體制造,不得將鍋爐產品的所有受壓部件都進行外委(分包)。制造單位的無損檢測、理化檢驗、熱處理和爐膽、封頭壓制工作可以外委(分包)。專項條件沒有規定可以外委(分包)的項目不得外委(分包)。
B1.1.6 工藝要求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滿足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應標準要求的許可范圍產品的制造工藝文件(含外委項目)。
B1.1.6.1 焊接工藝要求
制造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應標準建立健全覆蓋本單位所有產品的焊接工藝規程。建立焊接工藝規程所依據的焊接工藝評定應當在本單位進行,由本單位持證的焊工用本單位的設備設施焊接試件。
B1.1.6.2 無損檢測工藝要求
鍋爐無損檢測應當有相應的無損檢測工藝規程和操作指導書。
B1.1.7 試制產品
(1)試制產品應當能驗證所申請范圍需要的制造和檢驗能力;
(2)試制產品的設計圖樣應當經過設計文件鑒定合格;
(3)試制產品的試制過程應當接受監督檢驗;
(4)新申請許可的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表B-3規定的數量,準備鍋爐試制產品。
注B-4:所有試制成品、在制品未進行油漆、保溫和包裝。
試制產品的設計參數應當具有代表性,制造工藝應當覆蓋申請產品范圍。焊接鍋爐的制造工藝應當包括成形、焊接、無損檢測、理化檢驗和耐壓試驗過程,A級鍋爐產品還應當有熱處理過程。如果1臺(批)試制成品和1臺(批)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必須的制造工藝,可以通過增加試制產品來達到對所有制造工藝的覆蓋。鑄造類等非焊接鍋爐的制造工藝應當包括鑄件組裝、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的制造過程。
B1.1.8 換證產品
對于換證的制造單位,許可周期內應當具有持證級別相應產品的制造業績,否則換證評審時執行新申請時試制產品要求。申請本規則3.6.3.2“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許可周期內至少具有5臺持證級別相應的產品制造業績。
B1.2 專項條件
B1.2.1 A級鍋爐
B1.2.1.1 人員
(1)具有產品設計開發的人員,并且有完整A級鍋爐產品設計經驗,包括結構設計、強度計算、熱力計算、水動力計算等;
(2)具有新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并且有足夠的將圖樣轉化為實際制造工藝的人員;
(3)持證焊工持證項目至少包括埋弧焊自動焊、氣體保護焊和焊條電弧焊等焊接 *** ,焊工持證項目一般不少于50人?項;
(4)具有滿足A級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專職檢驗人員不少于5人;
(5)具有滿足A級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檢驗和理化檢驗的人員各不少于2人,外委(分包)時制造單位應當有對應的責任人員對外委(分包)質量進行控制。
B1.2.1.2 設計能力及生產設備
(1)具有與A級鍋爐產品相適應的產品設計開發和轉化工藝的能力;
(2)具有與A級鍋爐產品焊接工藝相適應的預熱設備和工裝;
(3)具有與A級鍋爐產品制造相適應的鍋筒制造設備(注B-5)、膜式壁生產線(注B-6)、蛇形管生產線(注B-7)、集箱制造設備(注B-8)、鍋爐范圍內管道制造設備(注B-9)等設備,其中鍋筒制造設備、膜式壁生產線、蛇形管生產線3類設備必須具備兩類設備。
注B-5:鍋筒制造設備,包括冷卷厚度至少為46mm的卷板機、有保證鍋筒質量的坡口加工設備,鍋筒熱處理需要的熱處理爐或者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注B-6:膜式壁生產線,包括扁鋼精整、管子除銹設備、多頭自動焊接設備、平整設備和成排彎曲設備。
注B-7:蛇形管生產線,包括切割、坡口加工等管端成形設備、自動熱絲TIG或者TIG加MIG等管子對接焊接設備,在線焊縫射線檢測設備、彎管機、管料架等制造設備、工裝和檢測平臺。
注B-8:集箱制造設備,包括切割設備、坡口加工設備、氬弧焊、埋弧自動焊和焊條電弧焊焊接設備和在線預熱等設備,集箱熱處理需要的熱處理爐或者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注B-9:鍋爐范圍內管道制造設備,包括切割設備、彎管設備、坡口加工設備、氬弧焊、埋弧自動焊和焊條電弧焊焊接設備和在線預熱等設備,滿足部件需要的熱處理爐或者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受委(承分)方。
B1.2.1.3 檢驗與試驗裝置
(1)具有滿足產品制造相適應的金相、理化性能檢驗室,配有金相檢驗設備、化學分析設備、力學性能測試設備、沖擊試樣的檢驗設備等或者保證質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2)具有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射線檢測裝置、可記錄的超聲波檢測儀等或者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3)至少具有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水壓試驗設備3臺(套);
(4)具有滿足合金鋼產品檢驗的現場光譜檢測設備。
B1.2.2 B級鍋爐
B1.2.2.1 人員
(1)持證焊工持證項目至少包括埋弧自動焊、氣體保護焊和焊條電弧焊等焊接 *** ,焊工持證項目一般不少于30人?項;
(2)至少有2名專職檢驗人員。
B1.2.2.2 生產設備
(1)鍋爐制造車間具有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起吊能力,一般應當不小于10t;
(2)具有與制造相適應的卷板機,冷卷厚度一般不小于20mm;
(3)具有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彎管和鉆孔設備;
(4)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埋弧自動焊、氣體保護焊和焊條電弧焊等焊接設備。
B1.2.2.3 檢驗與試驗裝置
(1)具有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化學分析設備和力學性能測試(試驗)設備,或者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2)具有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射線檢測裝置、超聲波檢測儀,或者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外委(分包)方;
(3)至少具有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水壓試驗設備2臺(套);
(4)具有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彎管放樣和檢測平臺。
B1.3 A級鍋爐部件及其他鍋爐
B1.3.1 A級鍋爐部件
B1.3.1.1 人員
(1)具有不少于表B-4要求的技術人員;
(2)自行進行無損檢測時,應當不少于表B-5 的要求,制造3個以上A級部件時人員應當不少于表B-2中“A級鍋爐”的要求;
(3)具有不少于表B-4要求的持證焊工數量,制造3個以上A級部件時焊工持證項目一般不少于50人?項;
(4)具有滿足A級鍋爐部件產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檢驗和理化檢驗人員;
(5)至少有3名專職檢驗人員。
B1.3.1.2 生產設備
具有滿足本附件B1.2.1.2條要求的相應A級鍋爐部件的制造能力。
鰭片式省煤器制造設備,應當滿足生產需要。
B1.3.1.3 檢驗與試驗裝置
具有滿足本附件B1.2.1.3要求的相應A級鍋爐部件的檢驗與試驗能力。
B1.3.2 余熱鍋爐
余熱鍋爐參照相應級別的鍋爐制造許可條件執行。
B1.3.3 特殊鍋爐
僅生產特殊鍋爐(包括盤管結構鍋爐、貫流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和鑄造鍋爐)的單位,可申請專項制造許可,制造許可證書上應當注明產品限定范圍。其資源條件應當滿足產品制造的需要,可參照相應級別的鍋爐制造許可條件執行,并且可按照制造條件與產品相適應的原則適當降低條件要求。對于特殊結構所需的工裝設備(例如盤管鍋爐的盤管機),必須具備;對于實際生產中不需要的裝備,可不作要求。
B2 鍋爐安裝單位許可條件
B2.1 基本條件
(1)有固定的辦公地點、資料檔案室、儀器設備室和倉庫;
(2)具有與安裝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工裝設備、檢測手段;
(3)無損檢測和理化檢驗允許外委(分包),A級鍋爐安裝單位的光譜檢驗不允許分包。
B2.2 人員
B2.2.1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A級安裝單位質量保證工程師由具備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B級安裝單位由助理工程師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各責任人員應當由具備助理工程師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A級安裝單位的無損檢測責任人應當由RTⅡ級或者UTⅡ級資格并且持證4年以上的人員擔任,B級安裝單位的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當持有Ⅱ級無損檢測資格。
B2.2.2 技術人員
安裝單位技術人員、焊工、無損檢測人員及其他作業人員應當滿足表B-6的規定。
注B-11:
(1)帶 * 號者允許外委(分包),安裝單位可以不配備表中規定的相應人員;
(2)技術人員數,是指鍋爐、熱能、化工機械、暖通、焊接、金屬材料、無損檢測、熱工儀表、機械、設備安裝專業畢業大專學歷以上人員數;
(3)A級安裝單位的焊工中,具有Ⅱ類及以上材料(依據《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試件合格項目的人數不少于50%。
B2.3 安裝設備及檢驗與試驗裝置
安裝單位的安裝設備及檢驗與試驗裝置應當滿足表B-7的規定。
B2.4 質量保證體系要求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M要求,建立并且有效運行安裝改造修理質量保證體系,編制相應的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工藝文件以及有關記錄表格、卡。
B2.4.1 安裝單位管理制度
安裝單位應當制定以下程序文件(管理制度):
(1)圖樣資料審查;
(2)變更設計圖樣聯系;
(3)開箱驗收;
(4)焊材和原材料檢驗驗收;
(5)材料代用;
(6)施工檢驗驗收;
(7)技術文件管理;
(8)設備管理和維修保養;
(9)焊接工藝評定;
(10)接受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11)安全生產;
(12)客戶服務與意見處理;
(13)質量信息反饋與處理。
B2.4.2 安裝單位工藝文件
安裝單位工藝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工藝:
(1)焊接工藝評定及焊接工藝,焊接工藝評定應當能滿足安裝需要,并且具有與安裝工作相適應的符合現行規程、標準要求的焊接工藝;
(2)脹接工藝;
(3)無損檢測工藝;
(4)校正、組合工藝;
(5)吊裝工藝;
(6)水壓試驗工藝;
(7)筑爐工藝;
(8)烘、煮爐工藝;
(9)水處理設備安裝調試工藝;
(10)爐排及輔機安裝調試工藝;
(11)試運行工藝。
B2.5 試安裝工程要求
(1)試安裝工程必須有相應級別的鍋爐整機安裝工程;
(2)試安裝工程的設計和受壓元件制造應當符合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3)試安裝前,安裝單位憑許可受理決定書向施工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告知,并且約請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4)鍋爐試安裝工程應當在水壓試驗、總體驗收合格后進行評審。
B2.6 換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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