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測繪作業證的審批程序,根據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自治區測繪局負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測繪作業證的審批。
自治區測繪局行業管理處(以下簡稱行管處)承辦測繪作業證審核、發證的具體工作。
州(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自治區測繪局的委托,負責測繪單位申請測繪作業證的初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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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行管處承辦人收到申辦測繪作業證申請材料后,依法對材料進行審查。
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符合規定形式的,行管處承辦人應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辦測繪作業證受理通知書》。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行管處承辦人應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辦測繪作業證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管處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由承辦人員向申請單位出具《申辦測繪作業證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第四條 行管處承辦人對受理的申請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提請行管處處務會審核,行管處負責人根據處務會議的審核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五條 局領導作出批準決定的,行管處承辦人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測繪作業證的發證。
局領導作出不批準決定的,行管處承辦人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辦測繪作業證不予批準通知書》,說明理由,送達申請單位,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第六條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查工作的,經局領導批準,最長可延期10個工作日,延長理由應告知申請單位。
第七條 測繪作業證的審批以保證時效為原則。行管處承辦人員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時承辦時,經處負責人同意,其他人員可依據本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程序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申辦測繪作業證審批公示詳細流程節點:
事項:測繪作業證的審批
辦理時間:工作日
辦理地點: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局行業管理處,烏魯木齊市中山路462號廣場聯合大廈A座20樓
聯系電話:0991-2823826
申辦測繪作業證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測繪作業證管理規定》
申辦測繪作業證審批條件
測繪外業作業人員和需要持測繪作業證的其他人員
申辦測繪作業證審批受理
行管處承辦人收到申辦測繪作業證申請材料后,依法對材料進行審查。
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行管處承辦人應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辦測繪作業證受理通知書》。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行管處承辦人應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辦測繪作業證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管處承辦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意見,行管處負責人應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報局領導,局領導應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行管處承辦人根據局領導批準的決定,向申請單位出具《申辦測繪作業證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行管處承辦人對受理的申請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提請行管處處務會審核,行管處負責人根據處務會議的審核意見,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申辦測繪作業證審批審查
自治區測繪局行業管理處(以下簡稱行管處)具體承辦測繪作業證審核、發證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查工作的,經局領導批準,最長可延期10個工作日,延長理由應告知申請單位。
州、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自治區測繪局的委托,負責測繪單位申請測繪作業證的初審工作。
申辦測繪作業證審批決定
局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局領導作出批準決定的,行管處承辦人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測繪作業證的發證。
局領導作出不批準決定的,行管處承辦人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辦測繪作業證不予批準通知書》,說明理由,送達申請單位,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申辦測繪作業證審批變更與延續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查工作的,經局領導批準,最長可延期10個工作日,延長理由應告知申請單位。
申辦測繪作業證審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
1、申辦測繪作業證審批表
2、申辦測繪作業證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