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檢驗)表》;,《企業法定代表人聲明》,《監理企業概況表》,《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情況表》,《主要監理人員情況表》,《企業監理人員一覽表》,《企業管理人員一覽表》,《企業試驗檢測設備一覽表》,《主要監理工程業績一覽表》,《省級交通部門審核意見》,《許可部門意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三)驗資報告;
(四)企業章程和制度;
(五)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中級職稱以上人員職稱證書(復印件);
(六)主要成員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或其他工作經歷的業績證明;
(七)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和裝備證明。
行政許可的程序
(一)申請書形式審查及形式審查結果告知;
(二)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
(三)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式;
(四)(必要時)根據材料核實情況或專家評審意見及專家評審結果、公示后的反饋意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準予行政許可的,簽發《監理資質證書》;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因為地區不同,所以相關申請流程會有所差別,更多問題請聯系資質參謀-資質參謀咨詢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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