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2)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3)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4)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5)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6)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
(7)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8)涂改、偽造、出借、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監理資質企業有這幾項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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