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福建住建廳發布《轉發住建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辦許〔2018〕29號)》,并結合福建省實際情況,對企業申請資質提出了以下意見:
一、新設立建筑業企業在申請資質時,企業聘用一級建造師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所申報建造師的數量及其姓名、年齡、專業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簽字承諾。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申請,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核準資質。
二、建筑業企業在申請資質時,不需提供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總造價30%以上的工程總承包發票。
三、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筑業企業在申請資質時,不需提供辦公場所證明、廠房證明和設備購置發票證明材料,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前述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文件原文:
轉發住建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
閩建辦許〔2018〕29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有關企業:
現將住建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市〔2018〕4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事項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新設立建筑業企業在申請資質時,企業聘用一級建造師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所申報建造師的數量及其姓名、年齡、專業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簽字承諾。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申請,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核準資質。企業所聘用的一級建造師應在資質核準后2個月內完成注冊手續。企業聘用二級建造師的,需在申請資質前,通過《福建省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完成注冊手續。
二、建筑業企業在申請資質時,不需提供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總造價30%以上的工程總承包發票。
三、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筑業企業在申請資質時,不需提供辦公場所證明、廠房證明和設備購置發票證明材料,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前述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
四、新設立工程勘察企業、工程設計企業在申請資質時,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所申報注冊人員的數量及其姓名、年齡、專業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簽字承諾,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申請,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核準資質。
五、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事業編制的注冊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六、對于未改制的事業編制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資質升級、增項、延續時,不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10月18日,住建部網站發布《關于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企業在申報建筑業企業資質:
1、升級、延續、變更:不需提供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身份證明和注冊證書。
由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相關數據自行核查比對。
2、新申請、升級、延續、變更:不需提供人員社保證明材料。
由資質申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人員社保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福建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通知:法人對聘用的建造師真實性負責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3、信息共享機制:充分運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實企業申報人員的真實性,加強對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管。
通知原文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
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
建辦市〔2018〕4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規劃國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推進建筑領域“放管服”改革,決定進一步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筑業企業資質(含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身份證明和注冊證書,由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相關數據自行核查比對。
二、企業在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筑業企業資質(含新申請、升級、延續、變更)時,不需提供人員社保證明材料。由資質申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人員社保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實企業申報人員的真實性,加強對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的動態監管。對不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達標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撤回相應資質許可。對發現資質申報弄虛作假的企業,按照《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建市〔2011〕200號)有關規定處理,并計入企業誠信檔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