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或事業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固定資產不少于2(X)萬元,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其中,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固定資產不少于100萬元,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
②能夠獨立編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各環境要素和生態環境的現狀調查與預測評價以及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論證;有能力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和監測數據。
③具備12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6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包括核工業類的,專職技術人員中還應當至少有2名注冊于該機構的核安全工程師。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 構,應當具備8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T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
④配備工程分析、水環JA、大氣環境、聲環境、生態、固體廢物、環境工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需配備工程分析、環境工程、生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⑤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內的每個類別應當配備至少2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T程師,且至少1人主持編制過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范圍內的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應當配備至少1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⑥具有健全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m保證體系。
⑦配備與評價范圍一致的專項儀器設備,具備文件和圖檔的數字化處理能力,有較完善的檔案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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