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單位水平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之一條 為做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單位水平評價(以下簡稱“水平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國務院關于行業自律管理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自愿申請進行水平評價。
第三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單位水平評價工作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從業單位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負責水平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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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從事監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并接受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培訓,且每 4 年內至少參加 1 次知識更新培訓。
第六條 中水土保持學會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單位水平評價工作,包括水平評價證書的申請、延續、變更、頒發等管理工作。省級水土保持學會受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委托,承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平評價證書申請、延續材料的接收、轉報及相關工作。尚未成立省級水土保持學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水平評價證書管理的相關工作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承擔。
第七條 水平評價證書的頒發、延續、取消等文件經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水平評價證書管理部門審查,學會理事長簽發。
第八條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原則上每年集中開展一次水平評價工作,申請單位應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申報工作,評價結果于當年9月底前公布。
第九條 水平評價證書的頒發、延續和取消等應當征求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評價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
(三)工作場所證明(房產證明、租賃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單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申請水平評價誠信承諾書;
(六)技術人員(含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彩色復印件)、畢業證、職稱證以及其他證明材料;
(七)技術人員(含技術負責人)在職證明材料:
1)事業單位。提供本單位人事部門或有人事管理權的上級人事部門提供的人事關系(正式在編)證明;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提供社會保險管理單位出具的近期至少6個月的在本單位本地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的清單憑證及勞動合同;
2)企業單位。提供社會保險管理單位出具的近期至少6個月的在本單位本地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的清單憑證及勞動合同。
(八)監測儀器設備清單。
第十一條 水平評價內容包括申請單位的基本條件、技術人員和監測儀器設備配備、單位業績、從業時間、信用度。
第十二條 水平評價采用綜合指數法確定星級等級。評價標準見附錄。
第十三條 水平評價程序如下:
(一)信息報送。申請單位應在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網站“水平評價管理系統”(www. *** xh.org)填報申請材料,并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二)信息公開。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在審核申請材料時在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網站上公開申請單位的基本條件、技術人員和監測儀器設備配備、單位業績、從業時間、信用度等相關信息(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接受社會監督。
(三)評審。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咨詢與評價工作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申報信息,按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單位水平評價標準”進行評審。
(四)公示。評審結果在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前,向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提出異議,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材料。
(五)公告。經公示并復核后的評審結果,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向社會公告。
(六)證書頒發。中國水土保持學會依據公告的評審結果,向申請單位頒發相應等級的水平評價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包括1正本和3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在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公告的受理申請截止之日前向所在地省級水土保持學會提交申請材料。所在地省級水土保持學會應當在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連同申請材料轉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尚未成立省級水土保持學會的,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材料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水平評價證書延續、變更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自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2個月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將認定結果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 水平評價證書有效期為4年。水平評價證書包括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級水平評價證書持證單位在有效期內應當獨立承擔完成至少2個水利部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乙級水平評價證書持證單位在有效期內應當獨立承擔完成至少4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
第十七條 在水平評價證書有效期內,持證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 2 個月內向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提出變更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持證單位改制或者股權變更(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變更水平評價證書的,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根據持證單位變更申請材料,按照水平評價證書條件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 水平評價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持證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 3 個月前向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提出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以及有效期內的業績證明。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對申請延續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在水平評價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同意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條 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其中,每年抽查數量不少于持證單位總數的10%。對甲級或尚未成立省級水土保持學會的省份的乙級持證單位的抽查工作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負責;乙級持證單位的抽查工作委托省級水土保持學會組織進行,抽查結果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情況;
(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三)質量管理體系;
(四)監測工作開展及成果質量;
(五)水平評價證書條件;
(六)水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結論;
(七)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持證單位在開展監測工作中應當執行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加強在崗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保證監測成果質量。同時,應當在每年 2 月底前向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報送上年度的工作總結和《持證單位年度業績報告表》。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水平評價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定,且申請人在 1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三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開展監測的;
(二)項目的監測成果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三)未及時辦理水平評價證書變更手續的;
(四)拒絕接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主要技術人員未經培訓從事監測工作的;
(六)技術人員情況不滿足所取得水平評價證書等級條件要求的;
(七)未按照要求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和年度業績的。
第二十四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取消其水平評價證書,且 3 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平評價證書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 *** 水平評價證書的;
(三)監測活動中弄虛作假、捏造數據、監測成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超出水平評價證書等級規定范圍開展監測的。
第二十五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延續其水平評價證書:
(一)不滿足水平評價證書條件的;
(二)不滿足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業績要求的;
(三)水平評價證書有效期內被警告 2 次及以上的。
不予延續的甲級持證單位,若滿足乙級持證的條件,可取得乙級水平評價證書。
第二十六條 水平評價證書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水平評價證書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七條 水平評價證書有效期內持證單位解散、 破產、依法被撤銷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以及有效期滿后未申請延續的,其水平評價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八條 持證單位在領取新的水平評價證書時,應當將原水平評價證書交回中國水土保持學會。
持證單位遺失水平評價證書,應當在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網站聲明作廢后申請補發。
第二十九條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單位水平評價證書》及《水土保持監測技術人員培訓證書》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統一印制。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國水土保持學會負責解釋。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單位水平評價管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