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21-0150007
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管理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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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11月22日
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的監督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源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第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第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與承擔單位商定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人。匯交人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應向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登記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其項目成果副本或目錄。
第五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的統一監督管理,統籌省、市、縣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匯交與利用,并具體負責屬于省自然資源廳接收的成果匯交工作;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工作。
第六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接收以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成果匯交:
(一)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二)外省測繪單位在我省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三)涉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
(四)其他需要接收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外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匯交工作,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中,本市行政區域內跨兩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域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匯交工作應當由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八條? 成果副本由匯交人到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登記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明確的接收保管單位進行匯交,成果目錄通過全國測繪成果匯交系統進行匯交。
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匯交應當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表、匯交清單、項目合同、技術設計書、工作總結、技術總結、質量檢查報告、質量檢驗報告、項目驗收報告、成果數據及圖形范圍。
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匯交應當包括項目的屬性信息與圖形范圍。
第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接收單位在接收到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后,應向匯交單位出具《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憑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編制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依法保護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副本的知識產權,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接收保管單位應當加強成果的管理工作,配置相應保管設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密制度。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自然資源廳報送上一年度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
第十三條? 未依法匯交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資料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3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2日。《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匯交暫行辦法〉的通知》(魯國土資發〔2003〕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