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地圖審核行政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一)項目名稱:地圖審核
(二)子項名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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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四)項目編碼:
三、審批依據
1、《地圖管理條例》(2015年11月26日國務院令第664號公布)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2、《地圖審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部令第77號,2017年11月2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修訂,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機構:自然資源部政務大廳
五、決定機構:自然資源部
六、審批數量:無限制(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已審核批準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進口、出口且地圖內容發生變化;擬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
說明:
1、申請材料獲取方式:申請表文本可在自然資源部網站http://dtsh.ch.mnr.gov.cn/gjchjPub/default.htm在線提交申請并上傳相關附件,預審通過后可打印申請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測繪資質證書:進口不屬于出版物的地圖和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直接引用古地圖;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圖、我國地圖和地方地圖;利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具有審圖號的公益性地圖且未對國界、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進行編輯調整。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郵寄方式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