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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余垃圾處理廠運行監管標準2022年(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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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余垃圾處理廠運行監管標準2022年(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行業標準《廚余垃圾處理廠運行監管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開展<建筑垃圾就地分類及再利用技術標準>等13項標準編制工作的函》(建標標函 〔2019〕154號),我部組織上海環境衛生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行業標準《廚余垃圾處理廠運行監管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15921815274@126.com。

  2.通信地址:上海市徐匯區石龍路345弄11號;郵政編碼:20013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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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廚余垃圾處理廠運行監管標準》(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2年7月5日

UDC

廚余垃圾處理廠運行監管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Standard for supervision on operation of kitchen waste treatment plant  (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廚余垃圾處理廠運行監管標準

  Standard for supervision on operation of kitchen waste treatment plant

  CJJ×××-20××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20××年 月 日

  中國 出版社

202× 北 京

目 次

  1 總則

  2 基本規定

  3 監管程序和要求

  4 監管內容和 ***

  4.1 一般規定

  4.2 運行過程監管

  4.3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效果監管

  4.4 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監管

  4.5 監測管理

  4.6 資料管理

  4.7 日常運行情況核填和記錄

  5 處理廠運行效果考核

  附錄A 監管人員日常監管問題記錄表

  附錄B 月度監管報告內容要求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1 總則

  1.0.1 為加強廚余垃圾處理廠(以下簡稱處理廠)的運行過程監管,規范監管行為,提高處理廠的規范運營水平,保障運行安全及公眾利益,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對處理廠的運行監管。

  1.0.3 對處理廠的運行監管全過程應遵循獨立、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2 基本規定

  監管機構的組織形式、監管模式應根據監管工作內容、服務期限、處理廠特點等確定。

2.0.2

  對于在建處理廠,監管機構宜在處理廠建成試運行之前組建完成,監管人員應配備到崗。

2.0.3

  監管人員應具備與處理廠監管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并接受定期培訓,及時掌握行業最新技術要求和動態。

2.0.4

  處理廠運行監管崗位及專業配置宜符合表2.0.4的規定。

  表2.0.4 處理廠運行監管崗位及專業配置

監管崗位 垃圾稱重、卸料儲料、預處理 主處理、污染防治、廠內環境 機械使用與維護 其他(安全、原材料管理、消防、應急)
所需專業知識 環境工程 環境工程和
給排水
機械工程
或電氣工程
環境工程
或其他相近專業

2.0.5

  監管人員進入處理廠現場應遵守現場各項安全管理和運行管理制度。

2.0.6

  對處理廠的運行過程監管應采用監管人員駐廠監管和定期或不定期巡檢、互聯網信息反饋等相結合的形式。

2.0.7

  監管機構在實施監管前應制定監管方案,明確監管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管工作制度、程序、 *** 和措施。

2.0.8

  監管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處理廠概況;

  2 處理廠工藝特點及關鍵環節分析;

  3 輸入及輸出物料的類別、數量、品質、來源及去向等情況;

  4 監管工作范圍、依據、目標、內容;

  5 監管機構組織形式;

  6 監管人員配備計劃;

  7 監管人員崗位劃分及職責;

  8 監管程序、 *** 和措施;

  9 全成本核算;

  10 突 *** 況(火災、地震、疫情等)應急預案;

  11 監管總結與考核。

2.0.9

  監管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管人員應依法開展監管工作、主動協調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接受 *** 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以及公眾反映的意見。

  2 發現問題時,應與處理廠及時溝通確認,并按照本標準附錄A的要求填寫問題記錄表,提出相關整改建議。

  3 當運行方對整改建議有異議時,監管人員應上報 *** 主管部門,并應研究解決方案。

  4 監管人員應監督運行方的整改過程,并予以復查。

  5 應對處理廠的運行情況進行月度考核,并應按本標準附錄B的要求向 *** 主管部門提交監管的月度考核報告。

  6 每年應對處理廠進行一次年度運行監管總結,并應按本標準附錄C的要求向 *** 主管部門提交年度運行監管報告。

3 監管程序和要求

  監管程序應包括準備、檢查、綜合分析、意見反饋、整改和復查等。

3.0.2

  監管準備階段應包括材料收集和監管實施計劃編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材料收集應包括處理廠經營許可證、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制度化建設、設施建設、運行情況及污染物的排放狀況,與委托單位簽訂的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協議、相關批文等。

  2 監管實施計劃的編制應明確監管對象、監管內容、監管程序、獎懲考核 *** 及操作人員安全防護措施等。

3.0.3

  檢查階段應對主體設施、輔助設施運行及管理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檢查全部進出物料記錄和臺賬,包括來源、性狀、數量、去向等;

  2應對臭氣收集與處理、廠內廢棄化學品、污染防治設施、機械設備運行維護、材料消耗(水、電、油、藥劑等)等環節進行全面檢查;

  3主體設施、輔助設施運行及管理情況應符合QEHS管理體系(質量管理、環境管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相關要求。

3.0.4

  綜合分析應全面分析和評價處理廠總體運行情況,形成綜合分析報告,對存在的問題應逐一列明;并應提出書面整改要求及整改限期。

3.0.5

  意見反饋應將監督檢查結論、整改通知、處罰建議和綜合分析報告等按規定的程序報送處理廠和主管部門。

3.0.6

  應督促處理廠在整改限期內完成整改項目,整改報告應提交主管部門。

3.0.7

  復查階段應根據綜合分析報告逐一復查處理廠整改情況,對未整改到位的,應根據國家或地方相應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的要求,對處理廠提出處罰建議,報送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4 監管內容和 ***

4.1 一般規定

  處理廠的監管內容應包括處理廠生產運行全過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效果、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監測管理、資料管理等。

4.1.2

  對處理廠運行的下列情況應實施重點監管:

  1 垃圾進廠計量與檢驗;

  2 垃圾預處理系統運行工況;

  3 主處理系統運行工況;

  4 污水收集與處理設施;

  5 臭氣污染防治;

  6 全廠衍生產物的類別、數量、品質、去向情況;

  7 環評批復的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8 安全生產;

  9 材料消耗。

4.1.3

  對處理廠運行的下列情況可實施一般性監管:

  1 全廠機械運行維護;

  2 衍生產物利用系統的維護檢修;

  3 卸料大廳及廠區總體環境衛生;

  4 廠界噪聲;

  5 勞動保護

  6 監測管理;

  7 運行數據等檔案管理;

  8 直觀感受。

4.2 運行過程監管

  對垃圾進廠計量與檢驗的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核查垃圾來源,垃圾來源應包括進廠垃圾車輛與規定服務區域符合性、進廠垃圾種類與國家和當地相關要求及特許經營協議的符合性等,對未登記的臨時進廠垃圾車輛應重點核查。

  2 應核實垃圾計量,處理廠應對所有進廠垃圾稱重計量(按噸計)和登記;登記內容應包括進廠垃圾的來源、種類(餐廚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重量、運輸車輛牌號、運輸單位、進廠日期及時間、離廠時間等,并應定期對稱重計量設施進行鑒定,計量記錄資料應由現場監管人員審核。

  3 應核實垃圾性質與檢驗,處理廠應定期對進廠垃圾成分、含固率等指標進行檢測并登記,檢測可自行檢測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

  4 廠內垃圾運輸車輛不應出現跑冒滴漏的現象。監管人員應對廠內車輛的運輸、保潔清洗等相關過程進行監管。

  5 監管人員應每天(運行日)對垃圾進廠計量進行檢查和簽字確認,如不正常應要求改正。每月應對垃圾進廠計量記錄進行審核確認,對計量誤差不符合要求的應給予修正,并按修正后的垃圾進廠量簽署結算單。

  6 計量設備應根據有關規定定期校驗、標定,校驗、標定的有效期應標于設備明顯位置。

  7 計量設備發生故障期間,進廠垃圾量可按故障前最近時間每輛車計量的裝載率估算,估算數據應經監管人員簽字確認。

4.2.2

  對垃圾卸料、儲料環節的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核查卸料大廳是否及時沖洗并排走沖洗水。

  2應檢查卸料大廳地面及墻壁是否平整、清潔,無垃圾和污水遺灑,沖洗系統是否正常按時運行。

  3 應核查卸料大廳內的安全標識和設施。

  4 應核查卸料大廳內的通風除臭系統,確保其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5 應核查儲料池(斗)的大門保持密封是否良好,卸料完畢應及時關閉。

4.2.3

  對垃圾預處理系統的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核查預處理車間工作環境,地面應保持整潔,預處理設備、管道不得存在原料飛濺、污水逸灑的現象。

  2應核查預處理系統的通風除臭系統,確保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3應核查預處理系統每日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總量,并進行記錄、建立臺賬。當日固體廢棄物的產生量明顯偏低或偏高時,應及時告知處理廠,并協助核查相關原因。

4.2.4

  主處理采用厭氧消化工藝時,應對厭氧消化系統、沼氣凈化及存儲設施的運行進行監管,并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核查厭氧消化反應器、沼氣凈化及存儲設施的運行情況,出現故障的,應通知運行單位及時檢修。

  2 應核查厭氧消化系統每日產生的沼氣、沼渣、沼液的數量和性狀。當沼渣的產生量明顯偏低或偏高時,應及時告知處理廠,并協助核查相關原因。

  3 應核查沼氣儲存設施氣密性。

  4 應核查沼氣凈化設施的處理效果是否滿足后續沼氣利用的要求。

4.2.5

  主處理工藝采用好氧生物處理時,監管過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對好氧生物處理的臭氣控制措施進行重點核查,排放的惡臭氣體濃度應符合環評規定。

  2 應核查好氧生物處理系統的產品的產量、性質和去向,并做好臺賬記錄。

  3 應核查好氧堆體內和產品存放倉庫的溫度及揚塵情況。

  4 應核查好氧生物處理車間工作環境,地面應保持整潔,設備、管道不得存在原料飛濺、污水逸灑的現象。

  5 應核查微生物菌劑是否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農用微生物菌劑》GB20287及《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術準則》NY/T 1109的有關規定。使用的酶制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物催化劑酶制劑分類導則》GB/T 20370的規定。

4.2.6

  對飼料化系統的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檢查飼料化系統的運行數據。廚余垃圾進行飼料化處理時,從垃圾進廠到處理前存放的時間冬季不得超過10小時,夏季不得超過6小時。

  2 采用加熱烘干進行飼料化的處理廠,應核查安全保護措施,防止烘干設備出現粉塵爆炸的安全事故。

  3應檢查飼料產品質量、標準及去向,是否滿足前期手續和協議。

4.2.7

  對衍生產物利用系統的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沼氣發電工藝的處理廠,應對發電機組的運行進行監管:

  1)應定期核查燃氣發電機組及其附屬系統的運行記錄。操作運行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燃氣冷熱電聯供工程技術規范》GB51131的相關規定。

  2)應核查燃氣發電機組的煙氣排放情況。其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應符合環評要求。

  3)應核查發電機房/箱體內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運行情況,核查校準記錄。

  4)應核查脫硫系統的運行情況。脫硫系統排放的廢棄物,應按照環評規定處置方式進行合理處置。

  2 采用好氧生物處理工藝的處理廠,應核查肥料的測試結果。以有機肥、土壤調理劑、生化腐殖酸為名稱銷售的產品,檢測結果應符合《有機肥料》NY/T 525、《生物有機肥》NY884、《土壤調理劑》NY2876、《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184的規定。

  3 應核查有機肥、土壤調理劑、生化腐殖酸的銷售去向,建立可追溯的臺賬記錄。

  4 應對分離的油脂進行監管,并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核查油脂產量,建立臺賬。

  2)應核查油脂儲存設施的密閉情況。

  3)對外銷售的油脂,應核查收購方的相關資質,記錄銷售數量,建立可追溯的臺賬記錄。

4.2.8

  對污水收集與處理設施的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核查污水收集系統保持暢通。

  2 應核查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工況,確保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出水水質滿足要求。

  3 送往廠外處理的污水,應對出廠污水量和廠外處理量的記錄資料進行核查。

  4 采用膜處理工藝處理污水的處理廠,應定期核查濃縮液的處理情況,發現違規排放應及時處理。

  5 應每周對污水排放水質指標進行核對,發現有超標現象時,應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見。

  6 應將排放污水水質的在線監測數據以表格和曲線兩種形式儲存在電腦中,并應儲存不低于1年的監測數據。

4.2.9

  對臭氣處理系統的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核查臭氣處理設施的運行工況,確保臭氣處理系統正常運行。

  2 應每周對排放口指標進行核對,發現有超標現象時,應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見。

4.2.10

  對廠內產生的固相殘渣、工業固廢以及危險廢物的監管,應核查處理廠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棄化學品是否按照環評要求得到妥善處置。需要外運處置的,應核查處置機構的相關資質等情況,并做好記錄。

4.3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效果監管

  廠區環境和二次污染物處理后排放檢測應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執行,檢測可采取自行檢測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

4.3.2

  環境監測應包括排放口監測和廠界監測。

4.3.3

  污水處理、廠界大氣污染指標、廠界噪聲的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及環評批復的要求。

4.3.4

  廠區主要道路、非作業面場地應保持環境整潔、無飄散物。

.4 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監管

  安全生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 12801有關規定。

4.4.2

  勞動保護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和《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 12801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應結合廚余垃圾處理廠作業特點,采取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作業人員健康的措施。生產作業人員宜每年體檢一次,并應建立健康登記卡。

  4.4.3 應定期核查現場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設備維護培訓記錄。安全培訓應包含上崗前培訓、年度安全培訓等。

4.4.4

  出現火警、易燃及有害氣體泄漏、爆炸、自然災害等意外事件時,監管人員應督促運行方按照應急預案執行事故處置工作。

4.4.5

  與沼氣相關的安全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沼氣存儲設施與處理廠內主要設施的防火間距內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將火種帶入采用厭氧工藝的處理廠區。

  2 沼氣存儲設施嚴禁出現沼氣泄漏情況。應定期檢查氣體等儲罐消防設施及防雷接地性能,雷雨暴風頻發季節應加強核查頻率。

  3 每日應檢查厭氧消化反應器的液位、壓力等參數,檢查正負壓保護等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情況,防止出現因沼氣壓力變化引發爆炸事故。

  4 應核查與沼氣產生、存儲、利用相關的設施在檢修作業時是否滿足安全規范。

4.4.6

  提取油脂存儲間、厭氧罐等火災易發點,應定期核查其可燃氣體和消防報警設施的運行情況。

4.4.7

  應按照《鍋爐安全技術規程》TSG 11定期核查鍋爐運行情況,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定期檢查分汽缸等壓力容器的運行情況。

4.5 監測管理

  監管方應按照環評批復、特許經營協議,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要求,督促處理廠建立規范的監測制度,并依據監測記錄進行相關考核。

4.5.2

  監管方應督促運行方開展常規測試,測試項目和頻次應符合表4.5.2-1、表4.5.2-2和表4.5.2-3的規定。

  表4.5.2-1 進廠原料測試項目和頻次

監測項目 監測頻次 備注
含油率、VS、含固率、pH ≥每周一次  

  表4.5.2-2 預處理后廚余垃圾的測試項目和頻次

監測項目 監測頻次 備注
COD、含固率、pH、含油率、VS、總氮、溫度 ≥每周一次  

  表4.5.2-3 主處理測試項目和頻次

監測項目 監測頻次 備注
含固率、總氮、pH、總揮發酸、COD、總堿度、氨氮、沼氣成分 每日一次 針對厭氧消化后反應器出料
含水率、pH 每日一次 好氧堆肥、有機垃圾生化處理機(進出物料均需監測)
有機質、總氮、總磷、總鉀 每周一次
腐熟產品中糞大腸桿菌、蛔蟲卵 每月一次

4.5.3

  當監測結果顯示異常或者發生居民投訴等特殊情況時,監管方應委托有計量、環境檢測認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監測機構進行復核。復核結果不合格時,監管機構或監管主體應要求處理廠對相應設施進行檢查,找出原因并應及時解決,確保處理廠在達標的條件下運行。

4.5.4

  監管方應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監管主體報送監測數據,監測數據保存期應為3年以上。

4.5.5

  污染物排放口的設置應符合環評規定的要求。

4.6 資料管理

  監管資料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管工作過程的全部記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監管資料、單項事件、各重要節點的評價報告,應校對、簽署后及時存檔。

  2 處理廠應保存按監管工作要求所做的相關記錄文件,以備核查。

4.6.2

  資料整理和保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建設檔案著錄規范》GB/T 50323、《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GB/T 50328的相關規定。

4.6.3

  資料的保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存的形式應包括圖表、文字數據材料、照片等紙質或電子載體資料。

  2 資料歸檔保存前應進行核準并簽署,保證資料的原始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4.7 日常運行情況核填和記錄

  監管人員在日常監管過程中應對主要運行情況進行核填和記錄,日常運行情況核填和記錄宜符合表4.7.1的規定。

  表4.7.1 日常運行情況核填和記錄表

序號 監管內容 監管子項 子項記錄內容 日期 當月數據 備注
1 2 3
1
  1. 運行過程監管
垃圾計量與檢驗 地衡計量記錄是否完整            
2 卸料平臺是否及時沖洗保潔            
3 進廠卸料過程是否有序進行            
4 收運等進出廠車輛管理 收運車輛、外出車輛的進出廠記錄是否完整            
5 收運車輛在廠內是否按規定的路線行駛            
6 收運車輛是否及時清洗保潔            
7 預處理過程 預處理車間是否沖洗保潔,并保持地面整潔            
8 當日進廠垃圾是否全部完成預處理            
9 預處理系統是否有明顯跑冒滴漏現象            

  續表4.7.1 日常運行情況核填和記錄表

序號 監管內容 監管子項 子項記錄內容 日期 當月數據 備注
1 2 3
10 1. 運行過程監管 主處理工藝運行過程 當日進廠垃圾是否完成主處理            
11 主處理運行記錄是否完整            
12 主處理現場環境是否整潔            
13 衍生產物情況 衍生產物利用設施運行是否穩定(沼氣利用/提油/堆肥等)            
14 衍生產物儲存條件是否安全規范(堆肥/回收油脂等)            
15 衍生產物的銷售追溯記錄是否有完整(堆肥/營養土/飼料/提取的油脂等)            
16 固體廢棄物處理情況 主處理、預處理等環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存儲設施是否規范、整潔            
17 出廠固體廢棄物的日期、名稱、數量等記錄是否有缺失            
18 污水收集與處理設施 全廠污水導排、輸送設施是否完好有效,污水是否妥善收集            
19 污水量、污染物指標監測記錄是否完整            
20 在線監測系統是否穩定運行            
21 污水處理系統主要儀表是否正常工作            
22 臭氣污染防治 卸料、預處理、主處理等臭氣產生區域的除臭設施運行記錄;            
23 廠區是否出現明顯可感知的臭味,廠界臭氣監測設備是否穩定運行            
24 有無居民投訴臭味擾民的現象            

  續表4.7.1 日常運行情況核填和記錄表

序號 監管內容 監管子項 子項記錄內容 日期 當月數據 備注
1 2 3
25 1. 運行過程監管 工藝機械設備運行維護 是否定期對地衡、預處理、主處理設備進行維護保養與校準,相關記錄是否準確完整            
26 2.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效果監管 污水處理 出水指標是否符合環評批復的要求,相關記錄是否準確完整            
27 廠界大氣污染物 是否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或環評要求,相關記錄是否準確完整            
28 廠界噪聲 是否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或環評要求,相關記錄是否準確完整            
29 環境衛生 現場道路、場地等非作業場地是否保持環境整潔,是否有漂浮物,相關記錄是否準確完整            
30 3. 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監管 主處理環節安全生產情況 安全生產監測措施運行是否正常(可燃氣報警、壓力監測、壓力容器等安全監測設施)            
31 衍生產物利用環節安全情況 衍生產物利用/加工環節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設施內可燃氣報警、壓力監測、原料儲存安全措施)            
32 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儲存措施 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是否妥善儲存            
33 4.監測管理 監測管理 監測數據與制度是否齊全,記錄是否完整,上報是否及時            

5 處理廠運行效果考核

  監管人員應每月對處理廠的運行進行一次月考核,月考核結果可作為該月垃圾處理補貼費撥付的參考依據。

5.0.2

  月度考核宜采用綜合評分的方式進行,處理廠月度考核評分宜符合表5.0.2的要求。

  表5.0.2 廚余垃圾處理廠月度考核評分表


監管內容
監管子項 子項評價內容 滿分分值 實際得分 備 注

1 運行過程監管
(共62分)
垃圾計量與卸料(6分) 地衡計量記錄是否完整 2 2×(1-0.5n) n為記錄不完整天數數,超過2天分值為0。
卸料平臺是否及時沖洗保潔 2 2×(1-0.5n) n為未及時保潔的天數,2天及以上分值為0
進廠卸料過程是否有序進行 2 2×(1-0.5n) n為無序卸料的天數,2天及以上分值為0
收運等進出廠車輛管理
(6分)
收運車輛、外出車輛的進出廠記錄是否完整 2 2×(1-0.5n) n為記錄不完整天數數,超過2天分值為0。
收運車輛在廠內是否按規定的路線行駛 2 2×(1-0.5n) n為未按規定路線行駛的天數,2天及以上分值為0
收運車輛是否及時清洗保潔 2 2×(1-0.5n) n為未及時清洗保潔的天數,2天及以上分值為0
預處理過程*
(9分)
預處理車間是否沖洗保潔,并保持地面整潔 3 3×(1-0.5n) n為未不規范作業的天數,2天及以上分值為0
當日進廠垃圾是否全部完成預處理 3 3×(1-0.5n) n為未不規范作業的天數,2天及以上分值為0
預處理系統是否有明顯跑冒滴漏現象 3 3×(1-0.5n) n為未不規范作業的天數,2天及以上分值為0
主處理運行過程(11分) 當日進廠垃圾是否全部完成主處理 4 4×(1-0.5n) n為未完成的天數,5天及以上分值為0
當日主處理運行記錄是否完整 3 3×(1-0.5n) n為記錄不完整天數數,超過2天分值為0。
主處理現場環境是否整潔 4 4×(1-0.5n) n為記錄不完整天數數,超過2天分值為0。

  續表5.0.2 廚余垃圾處理廠月度考核評分表

監管內容 監管子項 子項評價內容 滿分分值 實際得分 備注
  衍生產物利用系統(6分) 衍生產物利用設施運行是否穩定(發電/提純/提油/堆肥/飼料化等) 2 2×(1-0.5n) n為因故障停工的天數,超過2天分值為0
衍生產物儲存條件是否安全規范(堆肥/營養土/飼料/提取的油脂等) 2 2×(1-0.5n) n為不符合要求的天數,超過2天分值為0
衍生產物的銷售追溯記錄是否有缺失(堆肥/營養土/飼料/提取的油脂等) 2 2×(1-0.5n) n為記錄不完整天數數,超過2天分值為0。
固體廢棄物處理情況*(4分) 主處理、預處理等環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存儲設施是否規范、整潔 2 2×(1-0.5n) n為不規范的天數,超過2天分值為0
出廠固體廢棄物的日期、名稱、數量等記錄是否有缺失 2 2×(1-0.5n) n為記錄不完整天數數,超過2天分值為0。
污水收集與處理設施
(8*分)
全廠污水導排、輸送設施是否完好有效,污水是否妥善收集 2 2×(1-0.5n) n為不符合要求的天數,超過2天分值為0
污水量、污染物指標監測記錄是否完整 2 2×(1-0.5n) n為記錄不完整天數數,超過2天分值為0。
在線監測系統是否穩定運行 2 2×(1-0.5n) n為不符合要求的天數,n≤4,超過4天分值為0
污水處理系統主要儀表是否正常工作 2 2×(1-0.5n) n為記錄不完整天數數,超過2天分值為0。
臭氣污染防治*
(9分)
卸料、預處理、主處理等臭氣產生區域的除臭設施運行記錄; 2 2×(1-0.5n) n為記錄不完整天數數,超過2天分值為0。
廠區是否出現明顯可感知的臭味,廠界臭氣監測設備是否穩定運行 2 2×(1-0.5n) n為出現明顯可感知臭味的天數,2天以上分值為0。
有無居民投訴臭味擾民的現象 5 5×(1-n) n為發生居民因臭氣污染而投訴的次數。出現投訴,此項不得分。
工藝機械設備運行維護
(3分)
是否定期對地衡、預處理、主處理設備進行維護保養與校準,相關記錄是否準確完整 3 3×(1-0.25n) n為未按計劃維護保養,記錄不完整的次數,4次以上分值為0

  續表5.0.2 廚余垃圾處理廠月度考核評分表

監管內容 監管子項 子項評價內容 滿分分值 實際得分 備注
2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效果監管
(共20分)
污水處理*
(5分)
出水指標是否符合環評批復的要求,相關記錄是否準確完整 5 5×(1-0.5n) n為主要出水指標超標次數。超過2次分值為0
廠界大氣污染物*
(5分)
是否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要求,相關記錄是否準確完整 5 5×(1-0.5n) n為廠界主要大氣污染物指標超標、記錄不完整次數,超過2次分值為0
廠界噪聲
(5分)
是否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或環評要求,相關記錄是否準確完整 5 5×(1-0.5n) n為廠界噪聲指標超標、記錄不完整次數,超過2次分值為0
環境衛生*
(5分)
現廠道路、場地等非垃作業場地是否保持環境整潔,是否有漂浮物,相關記錄是否準確完整 5 5×(1-0.5n) n為廠環境衛生較差、記錄不完整次數,超過2次分值為0
3 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監管(共15分) 主處理環節安全生產情況*(3分) 安全生產監測措施運行是否正常(可燃氣報警、壓力監測、壓力容器等安全監測設施) 5 5×(1-0.25n) n為運行不正常的安全監測設施,超過4次分值為0
衍生產物利用環節安全情況(5分) 衍生產物利用/加工環節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設施內可燃氣報警、壓力監測、原料儲存安全措施) 5 5×(1-0.25n) n為不符合要求的次數,n≤4,超過4次分值為0。
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儲存措施(5分)
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是否妥善儲存
5
5×(1-0.5n)

n為未
4 監測管理(共3分) 監測管理
(3分)
監測數據與制度是否齊全,記錄是否完整,上報是否及時 3 3×(1-0.25n) n為監測數據與制度不全、記錄不完整、上報不及時次數,n≤4,超過4次分值為0
合計 100    

  注:1、帶*的內容為關鍵指標;

  2、本表為按月填報。

5.0.3

  月度考核劃分為4個檔次:A、B、C、D,廚余垃圾月度考核檔次劃分應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 廚余垃圾處理廠月度考核檔次劃分表

評估檔次 A B C D
評估總分值MZ 90≤MZ 80≤MZ<90 60≤MZ<80 MZ<60
關鍵指標
綜合評分值MG
30≤MG 25≤MG<30 20≤MG<25 MG<20

  評估總分值MZ達到某一檔次,且關鍵指標(表5.0.2中帶的*指標)綜合評分值MG不低于表5.0.3中該檔次對應規定分值的,則應按照評價總分值MZ所在對應檔次確定處理廠的最終考核檔次;評估總分值MZ達到某一檔次,但是關鍵指標綜合評分值MG達不到表5.0.3中該檔次對應規定分值的,則應按照總分值MZ所在對應檔次降低一個級別來確定處理廠的最終考核檔次。

5.0.4

  處理廠月度考核評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A檔:預處理系統、主處理系統均能穩定運行;環保設施配置齊備,運行正常,污染物排放、廠區衛生情況、安全生產工作均達標,給予通過;

  B檔:預處理系統、主處理系統基本穩定運行,但仍存在一定故障率;環保設施基本齊備,運行基本正常,予以通過;若下月考核仍為B檔的,監管機構應提出整改措施,處理廠整改后由監管機構重新考核評定,評定通過后可正常運行。

  C檔:預處理系統、主處理系統存在較明顯的運行故障;環保設施運行存在一定穩定,污染物控制情況不理想,存在一定的超標排放問題;監管機構應提出停運整改通知,處理廠經整改后報監管機構重新考核評定。監管機構認可后,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重新運行;

  D檔:預處理系統、主處理系統存在顯著運行故障,無法保證連續、穩定生產。污染控制措施嚴重不當,存在明顯超標排放現象。監管機構應提出暫扣或吊銷經營許可證、主管部門重新選擇具備條件的運行單位的建議。

5.0.5

  監管機構每月向監管主體提交月度監管考核報告,月度監管報告的內容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要求。年終根據每月的考核結果綜合評價全年的運行效果,并應向監管主體提交年度監管報告,年度監管報告的內容應符合本標準附錄C的要求。

附錄A 監管人員日常監管問題記錄表

  A.0.1 監管人員日常監管問題記錄表應符合表A.0.1的規定。

  表A.0.1 監管人員日常監管問題記錄表

  日期: 年 月 日

問題描述





 
問題發現時間(精確到分):
問題出現時間(查運行記錄或詢問運行操作人員):
解決方案或整改建議:(內容包括:解決方案或整改建議,要求完成時間,應達到的效果)
 
運行方意見及簽字:
監管人員簽字:

附錄B 月度監管報告內容要求

  B.0.1 處理廠月度監管報告應符合表B.0.1的內容要求。

  表B.0.1 月度監管報告

月度處理廠運行基本情況 監管項目 垃圾進廠量(t) 處理廠預處理系統累計生產時間(h) 處理廠檢修時間(h)
數值 月度總計( )
日均( )
月度總計( )
日均( )
月度總計( )
日均( )
監管項目 污水產生量(t) 污水達標排放量(t) 回收油脂量(t)
數值 月度總計( )
日均( )
月度總計( )
日均( )
月度總計( )
日均( )
監管項目 衍生產物產量(t) 殘渣產生量(t) 殘渣外運處理量(t)
數值 月度總計( )
日均( )
月度總計( )
日均( )
月度總計( )
日均( )
監管項目 耗電量(kWh) 藥劑消耗量(kg) 燃油消耗量(t)
數值 月度總計( )
平均每噸垃圾( )
月度總計( )
平均每噸垃圾( )
月度總計( )
平均每噸垃圾 ( )
監管項目 水消耗量(kg)    
數值 月度總計( )
平均每噸垃圾( )
   
環保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數據 監管項目 污水排放指標月平均數據(mg/L) 臭氣排放平均濃度(mg/m3 廠界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mg/m3
數值 CODcr ( )
BOD5 ( )
NH3-N ( )
T-N ( )
NH3 ( )
H2S ( )
可吸入顆粒物( )
臭氣濃度( )
SO2( )
HCl( )
NOx( )
月度監管工作總結 監管項目 監管人員投入情況 運行管理問題與不足 運行管理亮點
情況描述      
監管項目 公眾調查與公眾反映情況 月度考核分數  
情況描述      

  B.0.2 處理廠月度監管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 處理廠日常運行情況核填和記錄表。

  2 監管人員日常監管問題記錄表。

  3 監管月度考核評分表。

  4 污水處理出水水質監測報告(廠內自測和第三方監測)。

  5 臭氣排放監測報告(廠內自測和第三方監測)。

  6 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測報告(廠內自測和第三方監測)。

  7 其它必要的原始記錄資料和環境監測資料。

  附錄C 年度監管報告內容要求

  C.0.1 處理廠年度監管報告應符合表C.0.1的內容要求。

  表C.0.1 年度監管報告

年度處理廠運行基本情況 監管
項目
垃圾進廠量(t) 處理廠預處理系統累計生產時間(h) 處理廠檢修時間(h)
數值 年度總計( )
日均( )
年度總計( )
日均( )
年度總計( )
監管
項目
污水產生量(t) 污水達標排放量(t) 回收油脂量(t)
數值 年度總計( )
日均( )
年度總計( )
日均( )
年度總計( )
日均( )
監管
項目
衍生產物產量() 殘渣產生量(t) 殘渣外運處理量(t)
數值 年度總計( )
日均( )
年度總計( )
日均( )
年度總計( )
日均( )
監管
項目
耗電量(kWh) 藥劑消耗量(kg) 燃油消耗量(t)
數值 年度總計( )
日均( )
年度總計( )
日均( )
年度總計( )
日均( )
監管
項目
水消耗量(kg)    
數值 年度總計( )
日均( )
   
環保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數據 監管
項目
污水排放監測次數及超標情況 臭氣排放監測次數及超標情況 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測次數及超標情況
情況描述      
年度監管工作總結 監管
項目
運行管理問題與不足 運行管理亮點 改進建議
情況描述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要求)”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CJJ 184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

  《有機肥料》NY/T525

  《生物有機肥》NY 884

  《土壤調理劑》NY2876

  《農用微生物菌劑》GB 20287

  《微生物肥料生物安全通用技術準則》NY 1109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 12801

  《燃氣冷熱電聯供工程技術規范》GB51131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鍋爐安全技術規程》TSG 11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

  《城市建設檔案著錄規范》GB/T50323

  《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GB/T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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