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國家標準《蓄滯洪區設計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20年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20〕9號),我部組織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等單位起草了國家標準《蓄滯洪區設計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zhaiyuan@giwp.org.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六鋪炕北小街2-1號;郵政編碼: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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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12日。
附件:《蓄滯洪區設計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12日
蓄滯洪區設計規范
蓄滯洪區設計規范
Code
GB50773 -2012
主編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實施日期:2 0 1 2 年 10 月 1 日
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20年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20)9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調查研究,認真總結近年蓄滯洪區規劃設計的經驗,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原《蓄滯洪區設計規范》(GB 50773-2012)進行了修訂。
本規范共分8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蓄滯洪區建設標準、基本資料、蓄滯洪區工程規劃、蓄滯洪區防洪工程設計、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設計和蓄滯洪區管理設計等。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將“蓄滯洪區防洪與蓄滯洪區安全建設”改為“蓄滯洪區防洪與安全建設”;
蓄滯洪區防洪與安全建設加強了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對風險等級劃分進行了調查研究;
對蓄滯洪區安全建設標準進行了研究分析和修訂;
進一步細化了分洪控制工程的形式;
修訂安全臺臺坡的抗滑穩定分析安全系數;
修訂安全臺的填筑壓實標準;
修訂安全區和安全臺車道坡度;
新增安全臺臺頂防護措施設計要求;
新增擬定蓄滯洪區調度運用規程。
本規范自實施之日起替代《蓄滯洪區設計規范》GB50773-2012。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水利部負責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解釋。
在執行本規范的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六鋪炕北小街2-1號,郵編:100011,電子郵件: XX@giwp.org.cn),以便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主編單位: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
湖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參編單位:河北省水利水電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
主要審查人:
《蓄滯洪區設計規范》G
(方框部分為刪除內容,下劃線部分為增加內容)
現行《規范》條文 | 修訂征求意見稿 | ||||||||||||||||||||||||||||||||||||||||||||||||||||||
1 總則 | 1 總則 | ||||||||||||||||||||||||||||||||||||||||||||||||||||||
1.0.3蓄滯洪區的防洪與蓄滯洪安全建設,應確保蓄滯洪運用時居民生命安全,啟用應及時有序,并應有利于區內經濟社會發展。 | 1.0.2 蓄滯洪區的防洪與安全建設,應確保蓄滯洪運用時居民生命安全,啟用應及時有序,并應有利于區內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 | ||||||||||||||||||||||||||||||||||||||||||||||||||||||
1.0.4蓄滯洪區防洪與蓄滯洪安全建設,應服從所在江河流域的綜合規劃、防洪規劃。蓄滯洪區防洪工程和安全設施建設,應根據蓄滯洪區類別和區內風險等級合理安排。 | 1.0.4蓄滯洪區防洪與安全建設,應服從所在江河流域的綜合規劃、防洪規劃。蓄滯洪區防洪工程和安全設施建設,應根據蓄滯洪區類別和區內風險等級合理安排。 | ||||||||||||||||||||||||||||||||||||||||||||||||||||||
1.0.5開展蓄滯洪區防洪與蓄滯洪安全建設的同時,應重視相關的通信預警系統及其他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設。 | 1.0.5開展蓄滯洪區防洪與安全建設的同時,應重視相關的通信預警系統及其他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設。 | ||||||||||||||||||||||||||||||||||||||||||||||||||||||
1.0.6蓄滯洪區工程設計,應因地制宜,并應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 1.0.6蓄滯洪區工程設計,應因地制宜,注重生態環境保護,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 ||||||||||||||||||||||||||||||||||||||||||||||||||||||
2 術語 | 2 術語 | ||||||||||||||||||||||||||||||||||||||||||||||||||||||
2.0.1 蓄滯洪區detentionand retarding basin 指包括分洪口在內的河堤背水面以外臨時貯存洪水或分泄洪峰的低洼地區及湖泊等。 | 2.0.1 蓄滯洪區detentionand retarding basin 指包括分洪設施、退洪設施、堤防在內的用于臨時貯存洪水或分泄洪峰的低洼地區及湖泊等。 | ||||||||||||||||||||||||||||||||||||||||||||||||||||||
2.0.3 安全區refugearea 在蓄滯洪區周圍,利用蓄滯洪區圍堤的一部分修建的小圩區,蓄滯洪水時不受淹,區內建設房屋和基礎設施用來安置居民,并具有生產、生活條件,也稱圍村埝或保莊圩。 | 2.0.3 安全區refugearea 在蓄滯洪區內或周圍修建的小圩區,蓄滯洪水時不受淹,區內建設房屋和基礎設施用來安置居民,并具有生產、生活條件,也稱圍村埝或保莊圩。 | ||||||||||||||||||||||||||||||||||||||||||||||||||||||
2.0.7 分洪口flood diversion outfall 蓄滯洪區圍堤上人工設置的便于超額洪水按蓄滯洪要求有計劃分泄進入蓄滯洪區的叩門,一般包括分洪閘、溢流堰、臨時扒口。 | 2.0.7 分洪口flood diversion outfall 蓄滯洪區圍堤上人工設置的便于超額洪水按蓄滯洪要求有計劃分泄進入蓄滯洪區的口門,一般包括分洪閘、溢流堰、臨時扒口。 | ||||||||||||||||||||||||||||||||||||||||||||||||||||||
3蓄滯洪區建設標準 | 3蓄滯洪區建設標準 | ||||||||||||||||||||||||||||||||||||||||||||||||||||||
3.1.2 N—運用標準(重現期,a) | 3.1.2 N—啟用標準(重現期,a) | ||||||||||||||||||||||||||||||||||||||||||||||||||||||
3.2.9 蓄滯洪區堤防的抗滑穩定安全系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 50286的有關規定執行。 | 3.2.9 蓄滯洪區堤防的抗滑穩定安全系數,應按國家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 50286的有關規定執行。 | ||||||||||||||||||||||||||||||||||||||||||||||||||||||
3.2.10 蓄滯洪區安全臺臺坡的抗滑穩定安全系數,不應小于表3.2.10的規定。
| 3.2.10 蓄滯洪區安全臺臺坡的抗滑穩定安全系數,不應小于表3.2.10的規定。 表3.2.10 安全臺抗滑穩定安全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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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蓄滯洪區農田排澇標準,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 50288的有關規定執行。安全區的排澇標準,應根據安全區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分析確定,宜適當高于蓄滯洪區農田排澇標準。 | 3.2.12 蓄滯洪區農田排澇標準,應按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 50288的有關規定執行。安全區的排澇標準,應根據安全區所在地的具體情況分析確定,宜適當高于蓄滯洪區農田排澇標準。 | ||||||||||||||||||||||||||||||||||||||||||||||||||||||
3.3.4轉移設施的建設標準應滿足規劃轉移的居民和重要財產能夠在蓄滯洪水前有序撤離到安全地帶的要求;路網密度可根據實際交通量和撤離強度分析確實。 | 3.3.4轉移設施的建設標準應滿足規劃轉移的居民和重要財產能夠在蓄滯洪水前有序撤離到安全地帶的要求;路網密度可根據實際交通量和撤離強度并結合當地交通現狀分析確實。 | ||||||||||||||||||||||||||||||||||||||||||||||||||||||
無3.3.5款。 | 3.3.5安全建設相應減少蓄滯洪容積不宜超過5%,確需超過的需要論證。 | ||||||||||||||||||||||||||||||||||||||||||||||||||||||
4基本資料 | 4基本資料 | ||||||||||||||||||||||||||||||||||||||||||||||||||||||
4.1.1蓄滯洪區設計中,應根據設計要求對蓄滯洪區的自然和社會經濟等基本情況進行認真調查研究。 | 4.1.1蓄滯洪區設計中,應根據設計要求對蓄滯洪區的自然條件、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等基本情況進行認真調查研究。 | ||||||||||||||||||||||||||||||||||||||||||||||||||||||
4.3.2蓄滯洪區堤防、分洪閘、退洪閘、排澇泵站等建筑物設計所需的工程地質資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487的有關規定執行;安全臺設計所需的地質資料,可參照國家現行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和《堤防工程地質勘察規程》SL188的有關規定執行。 | 4.3.2蓄滯洪區堤防、分洪閘、退洪閘、排澇泵站等建筑物設計所需的工程地質資料,應按國家標準《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487的有關規定執行;安全臺設計所需的地質資料,可參照國家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和《堤防工程地質勘察規程》SL188的有關規定執行。 | ||||||||||||||||||||||||||||||||||||||||||||||||||||||
4.4.1 蓄滯洪區設計應收集下列社會經濟基礎資料: 2蓄滯洪區現有的水利工程、電力、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和主要企事業單位的規模及其分布等資料。 | 4.4.1 蓄滯洪區設計應收集下列社會經濟基礎資料: 2蓄滯洪區現有的水利工程、供水、電力、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和主要企事業單位的規模及其分布等資料。 | ||||||||||||||||||||||||||||||||||||||||||||||||||||||
4.4.2 蓄滯洪區設計應收集下列生態環境資料: 5 蓄滯洪區河岸、湖岸景觀、湖泊濕地狀況和保護要求等資料。 | 4.4.2 蓄滯洪區設計應收集下列生態環境資料: 5 蓄滯洪區環境敏感區和生態保護紅線、河岸、湖岸景觀、湖泊濕地狀況和保護要求等資料。 | ||||||||||||||||||||||||||||||||||||||||||||||||||||||
4.4.3 蓄滯洪區設計應收集下列規劃資料: 2蓄滯洪區所在地流域或區域防洪治澇規劃等資料。 3蓄滯洪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利血防規劃等資料。 | 4.4.3 蓄滯洪區設計應收集下列規劃資料: 2蓄滯洪區所在地流域或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治澇規劃、航運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利血防規劃等規劃資料。 3外河(江)的歷史和近期河道演變資料,尤其是分洪和退洪口門附近河段的演變資料。 | ||||||||||||||||||||||||||||||||||||||||||||||||||||||
5蓄滯洪區工程布局 | 5蓄滯洪區工程布局 | ||||||||||||||||||||||||||||||||||||||||||||||||||||||
5.1.4 蓄滯洪區工程布局應與所處地理位置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相適應。 | 5.1.4 蓄滯洪區工程布局應在保障防洪安全基礎上與所處地理位置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相適應。 | ||||||||||||||||||||||||||||||||||||||||||||||||||||||
5.2.6 分洪控制工程的型式,應根據蓄滯洪區的類別、啟用概率、分洪流量大小等因素合理確定;可采用分洪閘、修建裹頭臨時爆破和簡易溢流堰等型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啟用概率高于10年一遇的蓄滯洪區,宜采用建分洪閘的分洪控制型式。啟用概率低于10年一遇的蓄滯洪區,且地位十分重要,經分析論證確有必要時,也可采用建分洪閘的型式。 2啟用概率低于10年一遇的一般蓄滯洪區或蓄滯洪保留區,可采取結合修建裹頭臨時爆破的分洪控制型式。 | 5.2.6 分洪控制工程的型式,應根據蓄滯洪區的類別、啟用標準、分洪流量大小等因素合理確定;可采用分洪閘、修建裹頭臨時扒口和簡易溢流堰等型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啟用標準10年一遇及以下的蓄滯洪區,宜采用建分洪閘的分洪控制型式。 2啟用標準大于10年一遇的蓄滯洪區可采取結合修建裹頭臨時扒口的分洪控制型式;在流域防洪體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的蓄滯洪區,經分析論證后也可采用建分洪閘的型式。 | ||||||||||||||||||||||||||||||||||||||||||||||||||||||
5.3.1 蓄滯洪區排澇工程規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的有關規定,并應與分洪、退洪控制工程相協調。 | 5.3.1 蓄滯洪區排澇工程規劃應符合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的有關規定,并應與分洪、退洪控制工程相協調。 | ||||||||||||||||||||||||||||||||||||||||||||||||||||||
5.4.3 蓄滯洪區內安全區,宜結合圍堤、隔堤,設置在地勢較高、人口相對集中的集鎮或村莊,并應有利于對外交通、供電、供水和居民外出從事生產活動;安全區內安置的居民點與主要生產場所的距離不宜超過3km~5km。安全區應避開分洪口門和洪水行進的主流區域。 | 5.4.3 蓄滯洪區內安全區,宜結合圍堤、隔堤,設置在地勢較高、人口相對集中的集鎮或村莊,并應有利于對外交通、供電、供水和居民外出從事生產活動;安全區內安置的居民點與主要生產場所的距離不宜超過5km。安全區應避開分洪口門和洪水行進的主流區域。 | ||||||||||||||||||||||||||||||||||||||||||||||||||||||
5.4.4安全臺宜建在地勢較高、地質條件較好、土源豐富的地帶;有條件時應結合堤防工程、河道疏浚工程修建。安全臺應避開分洪口門、急流、崩岸和深水區。安全臺的布置應有利于對外交通、供電、供水以及臺上居民生產生活。安全臺上安置的居民點距離主要生產場所不宜超過3km~5km。 | 5.4.4安全臺宜建在地勢較高、地質條件較好、土源豐富的地帶;有條件時應結合堤防工程、河道疏浚工程修建。安全臺應避開分洪口門、急流、崩岸和深水區。安全臺的布置應有利于對外交通、供電、供水以及臺上居民生產生活。安全臺上安置的居民點距離主要生產場所不宜超過5km。 | ||||||||||||||||||||||||||||||||||||||||||||||||||||||
5.4.5 距離防洪安全地區較遠、居住分散、不宜建設安全區和安全臺的區域,可采取建設安全樓的方式避洪。 | 5.4.5 距離防洪安全地區較遠、居住分散、不宜建設安全區和安全臺的區域,可采取搬遷安置、臨時轉移、建設安全樓的方式避洪。 | ||||||||||||||||||||||||||||||||||||||||||||||||||||||
6蓄滯洪區防洪工程設計 | 6蓄滯洪區防洪工程設計 | ||||||||||||||||||||||||||||||||||||||||||||||||||||||
6.1.1蓄滯洪區圍堤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的有關規定,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2蓄滯洪區圍堤臨河(湖)側邊坡及堤基穩定,應分析蓄滯洪運用時區內處于設計蓄滯洪水位、外河處于低水位的不利擋水工況。 | 6.1.1蓄滯洪區圍堤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的有關規定,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2 蓄滯洪區圍堤臨河(湖)側邊坡及堤基穩定,應分析蓄滯洪運用時區內處于設計蓄滯洪水位、外河水位低于區內水位的不利擋水工況。 | ||||||||||||||||||||||||||||||||||||||||||||||||||||||
6.1.4 各類壓力管道、熱力管道和天然氣管道需要穿過堤防時,應在設計蓄滯洪水位和設計洪水位以上穿過,應并避開分洪口和退洪口。 | 6.1.4各類壓力管道、熱力管道和天然氣管道布設應符合國家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相關規定,并應避開分洪口和退洪口。 | ||||||||||||||||||||||||||||||||||||||||||||||||||||||
6.2.9分洪閘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水閘設計規范》SL265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分洪建筑物的特殊要求,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3 閘頂高程應根據擋水和分洪比較確定。擋水時閘頂高程不應低于設計分洪水位加波浪計算高度與安全超高值之和,且不應低于相鄰擋水建筑物的擋水標準;分洪時,閘頂高程不應低于設計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與安全超高值之和。分洪閘安全超高下限值應符合表6.2.9的規定。閘頂高程的確定,還應分析所在河流河道的演變所引起的水位變化的因素。必要時,可適當升高或降低閘頂高程。 表6.2.9 分洪閘安全超高下限值
4 閘門的結構型式和控制設備的選擇,應滿足分洪調度的要求。外河(湖)水位變化較大,且枯水位位于閘底板以下時,可不設檢修門。 | 6.2.9分洪閘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水閘設計規范》SL265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分洪建筑物的特殊要求,同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3 閘頂高程應根據擋水和分洪比較確定。擋水時閘頂高程不應低于設計分洪水位加波浪計算高度與安全超高值之和,且不應低于相鄰擋水建筑物的擋水標準;分洪時,閘頂高程不應低于設計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與安全超高值之和。分洪閘安全超高下限值應符合表6.2.9的規定。閘頂高程的確定,還應分析所在河流河道的演變所引起的水位變化的因素。必要時,可適當升高或降低閘頂高程。 表6.2.9 分洪閘安全超高下限值
4 閘門的結構型式和控制設備的選擇,應滿足分洪調度的要求。外河(湖)水位變化較大,且枯水位低于閘底板高程持續時間和氣候條件滿足檢修要求時,可不設檢修門。 | ||||||||||||||||||||||||||||||||||||||||||||||||||||||
6.2.10 采用修建裹頭臨時爆破扒口的分洪控制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 6.2.10 采用修建裹頭臨時扒口的分洪控制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 ||||||||||||||||||||||||||||||||||||||||||||||||||||||
6.4.1蓄滯洪區內排澇泵站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泵站設計規范》GB 50265的有關規定,并應結合蓄滯洪區的特點合理布置,保證主要建筑物和設備在蓄滯洪期間的防洪安全。 | 6.4.1蓄滯洪區內排澇泵站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泵站設計規范》GB 50265的有關規定,并應結合蓄滯洪區的特點合理布置,保證主要建筑物和設備在蓄滯洪期間的防洪安全。 | ||||||||||||||||||||||||||||||||||||||||||||||||||||||
7 蓄滯洪區安全設施設計 | 7 蓄滯洪區安全設施設計 | ||||||||||||||||||||||||||||||||||||||||||||||||||||||
7.1.2 安全區的圍堤利用現有堤防時,應對存在隱患堤段進行加固處理。 | 7.1.2 安全區圍堤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的有關規定;利用現有堤防時,應對存在隱患堤段進行加固處理。 | ||||||||||||||||||||||||||||||||||||||||||||||||||||||
7.1.5安全區圍堤兩側應根據居民交通需要,結合現有道路情況合理布設人行坡道和車道,人行坡道的間距不宜大于1000m,寬度不宜小于2m,臺階高度可采用16cm~18cm;車道坡度不應陡于8%,寬度可采用6m~8m。 7.1.6安全區圍堤堤頂可結合防浪墻修建防鼠墻,防鼠墻要求墻面光滑,高度不小于0.8m。 | 7.1.5安全區圍堤兩側應根據居民交通需要,結合現有道路情況合理布設人行坡道和車道,人行坡道的間距不宜大于1000m,寬度不宜小于2m,臺階高度可采用16cm~18cm;車道坡度不應陡于9%,寬度可采用6m~8m。安全區圍堤堤頂可結合防浪墻修建防鼠墻,防鼠墻要求墻面光滑,高度不小于0.8m。 | ||||||||||||||||||||||||||||||||||||||||||||||||||||||
7.1.7 安全區圍堤跨越溝渠、道路時,應通過研究,合理調整現有溝渠、道路,或布置必要的交叉建筑物。 | 7.1.6安全區圍堤跨越溝渠、道路時,應通過研究,合理調整現有溝渠、道路,或布置必要的交叉建筑物。 | ||||||||||||||||||||||||||||||||||||||||||||||||||||||
7.1.8 安全區圍堤與交通道路交叉時,交通道路可采用上堤坡道;也可修建交通閘口,蓄滯洪時應臨時封堵。交叉建筑物型式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比較確定。 | 7.1.7安全區圍堤與交通道路交叉時,交通道路可采用上堤坡道;也可修建交通閘口,蓄滯洪時應臨時封堵。交叉建筑物型式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比較確定。 | ||||||||||||||||||||||||||||||||||||||||||||||||||||||
7.1.9安全區應新建必要的泵站。安全區的排澇流量應根據當地的暴雨特性、匯流條件,按確定的排澇標準分析計算確定,并應根據情況計入生活污水量和圍堤滲入水量。 | 7.1.8安全區應新建必要的泵站。安全區的排澇泵站規模應根據當地的暴雨特性、匯流條件,按確定的排澇標準分析計算確定,并應根據情況計入生活污水量和圍堤滲入水量。 | ||||||||||||||||||||||||||||||||||||||||||||||||||||||
7.1.10安全區應結合城鎮(村鎮)發展要求,規劃建設居民生產生活必需的交通、供水、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 7.1.9安全區應結合城鎮(村鎮)發展要求,規劃建設居民生產生活必需的交通、供水、供氣、電力、通信、衛生等基礎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 ||||||||||||||||||||||||||||||||||||||||||||||||||||||
7.2.3 筑臺土料選用黏性土時,壓實度不應小于0.9;筑臺土料選用無黏性土時,相對密度應不小于0.6。 | 7.2.3 筑臺土料選用黏性土時,壓實度不應小于0.91;筑臺土料選用無黏性土時,相對密度應不小于0.6。臺內擬建房屋、基礎設施時,應進行建筑地基處理,符合國家標準《洪泛區和蓄滯洪區建筑工程技術規范》GB/T 50181的有關規定。 | ||||||||||||||||||||||||||||||||||||||||||||||||||||||
7.2.11 有抗震要求的安全臺,應按國家現行標準《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標準》SL203的有關規定執行。 | 7.2.11 有抗震要求的安全臺,應按國家標準《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標準》GB51247的有關規定執行。 | ||||||||||||||||||||||||||||||||||||||||||||||||||||||
7.2.12 安全臺應結合新農村建設要求,安排必要的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通信、衛生等基礎設施。 | 7.2.12 安全臺應結合新農村建設要求,安排必要的交通、供水、排水、供氣、供電、通信、衛生等基礎設施。 | ||||||||||||||||||||||||||||||||||||||||||||||||||||||
7.2.13 安全臺應設置上臺坡道和踏步。上臺坡道應與蓄滯洪區內現有道路連接,坡度不宜陡于1:10,路面可采用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結構。臺坡踏步宜根據安全臺的長度每200m~500m設置1處。 | 7.2.13 安全臺應設置上臺坡道和踏步。上臺坡道應與蓄滯洪區內現有道路連接,坡度不宜陡于9%,路面可采用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結構。臺坡踏步宜根據安全臺的長度每200m~500m設置1處。 | ||||||||||||||||||||||||||||||||||||||||||||||||||||||
7.2.14 安全臺供水應符合供水對象相應的飲用水標準對水質、水量的有關規定;供電設施的建設應符合現行標準《農村電力網規劃設計導則》DL/T5118的有關規定。 | 7.2.14對于啟用標準低且居民定居和避洪要求較高的安全臺,臺頂周圍宜設置一定的安全護欄等防護設施。安全臺內房屋布置應與安全臺邊緣保留一定安全距離。 7.2.15安全臺供水應符合供水對象相應的飲用水標準對水質、水量的有關規定;供電設施的建設應符合標準《農村電力網規劃設計導則》DL/T5118的有關規定。 | ||||||||||||||||||||||||||||||||||||||||||||||||||||||
7.3.1 安全樓設計除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蓄滯洪區建筑工程技術規范》GB 50181的有關規定以外,并應符合本規范第7.3.2條~第7.3.6條的有關規定。 | 7.3.1 安全樓設計除應滿足標準《洪泛區和蓄滯洪區建筑工程技術規范》GB/T 50181的有關規定以外,并應符合本規范第7.3.2條~第7.3.6條的有關規定。 | ||||||||||||||||||||||||||||||||||||||||||||||||||||||
7.4.3 撤離轉移干道的斷面、路基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的規定;路面宜采用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等耐淹路面。 | 7.4.3 撤離轉移干道的斷面、路基應符合國家標準《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的規定;路面宜采用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等耐淹路面。 | ||||||||||||||||||||||||||||||||||||||||||||||||||||||
8 蓄滯洪區工程管理設計 | 8 蓄滯洪區工程管理設計 | ||||||||||||||||||||||||||||||||||||||||||||||||||||||
8.1.1蓄滯洪區工程管理設計應根據蓄滯洪區類別及蓄滯洪工程建設內容,合理確定蓄滯洪區工程管理體制、管理機構和人員編制。 | 8.1.1蓄滯洪區工程管理設計應根據蓄滯洪區類別及蓄滯洪工程建設內容,結合現有管理資源,合理確定蓄滯洪區工程管理體制、管理機構和人員編制。 | ||||||||||||||||||||||||||||||||||||||||||||||||||||||
8.1.2蓄滯洪工程應結合現有管理資源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 | 8.1.2明確工程管理內容,制訂相應的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擬定人員設施撤離轉移方案、應急救援組織等內容。 | ||||||||||||||||||||||||||||||||||||||||||||||||||||||
8.1.3 管理機構的設置應明確管理機構及隸屬關系、管理內容、人員編制、管理費用。 | 8.1.3蓄滯洪區應根據工程規模和運用要求,配置相應的管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按期投入使用。 | ||||||||||||||||||||||||||||||||||||||||||||||||||||||
8.1.4 蓄滯洪區應根據工程規模和運用要求,配置相應的管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按期投入使用。 | 8.1.4 測算工程年運行管理費用。 | ||||||||||||||||||||||||||||||||||||||||||||||||||||||
8.2.1蓄滯洪區各類建筑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應根據蓄滯洪區的具體情況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可按國家現行標準《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171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分析確定。堤防護堤地范圍對其他用地面積影響較大時,宜從緊控制。 2 安全臺、避水臺的管理范圍不宜超高臺腳排水溝外5m,保護范圍可取為管理范圍以外50m~100m。 3進退洪閘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可按照國家現行標準《水閘設計規范》SL265的有關規定執行。 | 8.2.1蓄滯洪區各類建筑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應根據蓄滯洪區的具體情況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可按國家標準《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171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分析確定。堤防護堤地范圍對其他用地面積影響較大時,宜從緊控制。 2 安全臺、避水臺的管理范圍不宜超出臺腳排水溝外5m,保護范圍可取為管理范圍以外50m~100m。 3進退洪閘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可按照國家標準《水閘設計規范》SL265的有關規定執行。 | ||||||||||||||||||||||||||||||||||||||||||||||||||||||
8.2.2 蓄滯洪區防洪工程和安全設施,可按國家現行標準《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171和《水閘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170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觀測設施、設備。 | 8.2.2 蓄滯洪區防洪工程、排澇工程和安全設施,可按國家標準《泵站設計規范》GB50265、《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171和《水閘設計規范》SL265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觀測設施、設備。 | ||||||||||||||||||||||||||||||||||||||||||||||||||||||
引用標準名錄 《蓄滯洪區建筑工程技術規范》GB 50181 《防洪標準》GB50201 《泵站設計規范》GB/T50265 《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 50487 《水閘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 170 《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171 《堤防工程地質勘察規程》SL/T 188 《水利水電工程測量規范》SL 1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標準》SL 203 《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編制規程》SL298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 《農村電力網規劃設計導則》DL/T5118 | 引用標準名錄 《洪泛區和蓄滯洪區建筑工程技術規范》GB/T 50181 《防洪標準》GB50201 《泵站設計規范》GB/T50265 《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 《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 50487 《水閘設計規范》SL 265 《水利水電工程測量規范》SL 197 《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171 《堤防工程地質勘察規程》SL/T 188 《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標準》GB51247 《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編制規程》SL298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 《水利血防技術規范》SL318 《農村電力網規劃設計導則》DL/T5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