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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區規劃規范/標準(征求意見稿)

2024-05-13 資質代辦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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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區規劃規范/標準(征求意見稿)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20年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20〕9號),我部組織山東省水利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等單位修訂了國家標準《灌區規劃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719024269@qq.com。

  2.通信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山路121號;郵政編碼:250014。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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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灌區規劃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2022年6月8日

(方框部分為刪除內容,下劃線部分為增加內容)

現行《規范》條文 修訂征求意見稿
目次 目次
6 總體布置 14 6 總體布置 14
6.3A 田間工程 16
6.3B 節水工程 17
7 工程規劃 18
7.4 灌溉渠系工程 20
7 工程規劃 19
7.4 灌溉渠(管)系工程 22
  7A 灌區監測 37
  7B 灌區信息化工程 38
  7C 灌溉試驗站 39
8 工程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 34 8 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 40
12 投資估算與經濟評價 40
12.1 投資估算 40
12.2 經濟評價 40
12 投資估算 44
  12A 效益分析與經濟評價 45
Contents Contents
6General Layout 14
6.1 Generalrequirement 14
6.2Water sources project 14
6.3Irrigation and drainage system 15
6General Layout 14
6.1 Generalrules 14
6.2Water sources project 14
6.3Irrigation and drainage system 15
6.3AField projects 16
6.3Bwater conservation projects 17
7Project planning 18
7.4 Irrigation c *** s system project 20
7Project planning 19
7.4 Irrigation c *** (pipe) system project 22
  7AIrrigation area monitoring 37
  7BIrrigation area informatization project 38
  7CIrrigation area test station 39
12Investment estimationand economic evaluation 40
12.1 Investment estimation 40
12.2 Economic evaluation 40
12Investment estimation 44
1 總則 1 總則
1.0.1為適應編制灌區規劃的需要,明確規劃的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技術要求,提高灌區規劃水平,促進灌區水土資源合理開發與可持續利用,制定本規范。 1.0.1為適應編制灌區規劃的需要,提高灌區規劃水平,促進灌區水土資源合理開發與可持續利用,充分發揮灌區綜合效益,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大、中型灌區和已建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灌區和已建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
1.0.3灌區規劃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方針、政策,與流域、區域水土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及當地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與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相適應。 1.0.3灌區規劃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方針、政策,與流域、區域水土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協調,與現代農業發展和美麗鄉村建設相適應。
1.0.4灌區規劃應以節水、節能、增效為中心,以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為目標,優化配置灌區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保護生態與環境,實現灌區水土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灌區可持續發展。 1.0.4灌區規劃應以節水、節地、節能、增效為中心,以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為目標,優化配置灌區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保護生態與環境,實現灌區水土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灌區可持續發展。
1.0.6已建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應認真調查灌區工程現狀和問題,分析論證進行續建、改建、擴建、配套、改造的合理規模與規劃方案。宜充分利用現有工程,必要時可進行調整。 1.0.6已建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應調查分析灌區現狀,梳理存在的問題,按照“節水高效、設施完善、管理科學、生態良好”的原則,分析論證續建、改建、擴建、配套、節水與現代化改造的合理規模與規劃方案。宜充分利用現有工程,必要時可進行調整。
1.0.7灌區規劃應研究近期和遠期兩個規劃水平年,并以近期為重點。規劃水平年宜與國家建設計劃及長遠規劃的年份盡可能一致。 1.0.7灌區規劃應研究近期和遠期兩個規劃水平年,并以近期為重點。規劃水平年宜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及國家長遠規劃的年份相一致。
1.0.8灌區規劃應注重科技進步,積極穩妥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 *** ,重視信息化系統建設,提高灌區現代化科技水平。 1.0.8灌區規劃應注重科技進步,積極穩妥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 *** ,重視智慧水管理體系建設,提高灌區現代化水平。
3基本資料 3基本資料
3.0.1 灌區規劃應認真調查、搜集灌區和有關區域的氣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質、土壤、生態與環境、水利工程現狀、自然災害、社會經濟及有關規劃等方面的基本資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氣象、水文資料主要包括:降水、蒸發、氣溫、氣壓、濕度、風力、風向、日照、霜期、冰凍期和凍土深度等;灌區有關江河(溝道)、水庫、承泄區的洪水、徑流和泥沙等。
2 地形、地貌、地質資料主要包括:區域地形、地貌、河流水系、湖泊等;區域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等。
5 水利工程現狀資料主要包括:城鄉供水、灌溉、排水、防洪等工程設施的現狀及運用情況;水庫、塘壩蓄水、河(湖)水、地下水與泉水和城鎮生活與工業污(廢)水等各種水資源的利用情況;現狀各行業供水量、用水量、用水效率及存在的問題等。已建灌區還應搜集工程設施現狀、灌溉和運行管理情況等資料。
7 社會經濟資料主要包括:行政區劃、人口、農業勞動力、土地資源、耕地面積、種植結構、耕作制度、作物產量和林牧漁業生產;工農業發展布局、交通運輸、能源電力;國民經濟生產總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8 有關規劃資料主要包括:灌區所在流域或區域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整治規劃、農業區劃;流域規劃、水利規劃、水資源評價成果及開發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農、林、牧、漁業及有關部門的發展規劃等。
3.0.1 灌區規劃應認真調查、搜集灌區和有關區域的氣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質、土壤、生態與環境、水利工程現狀、自然災害、社會經濟及有關規劃等方面的基本資料,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氣象、水文資料主要包括:降水、蒸發、氣溫、氣壓、濕度、風力、風向、日照、霜期、冰凍期和凍土深度等;灌區有關的河流水系、湖泊、水庫、承泄區的洪水、徑流和泥沙等資料。
2 地形、地貌、地質資料主要包括:區域地形、地貌、地質構造、區域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等資料;井灌區還應收集含水層分布、富水性、滲透性、給水度、地下水礦化度、單井出水量等水文地質資料。
5水利工程現狀資料主要包括:蓄水、供水、排水、灌溉、防洪等工程設施的現狀及運用情況;地表水、地下水、外調水、再生水、海水淡化等各種水源的開發利用情況;現狀各行業供水量、用水量、用水效率及存在的問題等。已建灌區還應搜集工程設施現狀及運行管理情況、灌溉水源、灌區供用水等資料。
7 社會經濟資料主要包括:行政區劃、人口、土地資源、耕地面積、灌溉面積、種植結構、耕作制度、糧食產量和林牧漁業生產情況;工農業發展布局、交通運輸、能源電力;國民經濟生產總值和結構、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8 有關規劃資料主要包括:灌區所在流域或區域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國土整治規劃、農業區劃;流域綜合規劃、水利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農、林、牧、漁業及有關部門的發展規劃等。
4 水土資源及利用現狀分析評價 4 水土資源及利用現狀分析評價
4.1 水資源及利用現狀分析評價 4.1 水資源及利用現狀分析評價
4.1.3 灌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分析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4.1.3 灌區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分析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5 區域用水剛性約束指標落實情況分析。
  4.1.4 灌區現狀節水水平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在調查分析區域現狀供用水情況的基礎上,按同類地區用水節水管理水平、節水指標等,對灌區進行現狀節水水平評價。
2根據灌區近期(3~5 年)用水量變化情況,分析現狀用水量與用水總量指標相符性、用水結構合理性,應重點分析農業用水量合理性。
3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與省(市)用水效率管理指標,分析現狀用水效率的符合性;對比同類地區用水效率、用水結構等指標,分析評價灌區現狀節水水平,提出現狀節水存在的主要問題。
5 水土資源平衡分析及水資源配置 5 水土資源平衡分析及水資源配置
5.1 灌溉分區 5.1 灌溉分區
5.1.2 灌溉分區應結合灌區農業區劃,按照灌區內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氣象、水文地質、水資源狀況、水利工程現狀、農業種植結構等條件綜合分析確定。 5.1.2灌溉分區應結合灌區農業區劃,按照灌區內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氣象、水文地質、水資源狀況、水利工程現狀、農業種植結構、灌水方式等條件綜合分析確定。
5.4 灌溉制度 5.4 灌溉制度
5.4.3作物需水量可采用灌區或相似地區的灌溉試驗資料,也可以水面蒸發或產量為參數直接計算,或查閱經鑒定的作物需水量等值線圖確定;如果仍不滿足灌區規劃要求,可采用彭曼法計算確定。 5.4.3作物需水量可采用灌區或相似地區的灌溉試驗資料,也可查閱經鑒定的作物需水量等值線圖,或采用Penman-Monteith公式計算確定。
5.5 灌區需水量 5.5 灌區需水量
5.5.1 灌區需水量應按不同規劃水平年,分區、分行業進行分析和預測。 5.5.1灌區需水量應按不同規劃水平年,分區、分行業進行分析和預測。需水量預測宜采用定額法或趨勢法。
5.5.2 灌區需水量應根據灌區的情況分析確定。各項需水量按毛需水量分析預測。
1農業需水量可按農田灌溉與林、牧、漁業等項進行預測。
5.5.2灌區需水量應根據灌區的情況分析確定。各項需水量按毛需水量分析預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農業需水量可按農田灌溉與林、牧、漁業等項進行預測。應進行不同降水頻率下的灌溉需水量預測,必要時可采用長系列資料分析計算。
5.5.4對灌區需水量預測成果應進行合理性分析檢查。 5.5.4灌區需水量預測成果應從發展趨勢、用水結構、用水效率、節水指標等方面進行合理性分析檢查。
5.7 灌區水資源供需平衡與配置 5.7 灌區水資源供需平衡與配置
5.7.1 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應按照節水、節能、優化配置、協調發展的原則進行。 5.7.1水資源供需平衡分析應按照節水、節能、優化配置、均衡發展的原則進行,并應符合水資源剛性約束有關制度要求。
5.7.2 灌區水資源供需平衡應根據各灌溉分區供、需水量預測結果,按不同規劃水平年分區進行分析。 5.7.2灌區水資源供需平衡應根據各灌溉分區供、需水量預測結果,按不同規劃水平年、不同年型分區進行分析。具備條件時,應提出長系列調算的供需平衡分析成果。
5.8 灌區規模 5.8 灌區規模
5.8.2 水資源緊缺或生態與環境脆弱地區的新建灌區,應在合理確定生態與環境用水的基礎上,按照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種植結構合理、有利于灌區均衡協調發展的原則,確定灌區規模。 5.8.2水資源緊缺或生態與環境脆弱地區的新建灌區,應在合理確定生態與環境用水的基礎上,按照節水優先、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種植結構合理、有利于區域均衡協調高質量發展的原則,確定灌區規模。
6總體布置 6總體布置
6.3 灌排系統 6.3 灌排系統
6.3.2灌溉渠系布置應符合灌區總體規劃和灌溉標準要求,并應符合下列原則:
1自流灌溉面積更大。
2 渠線順直,水流順暢。
3配水靈活,便于灌溉。
4 布局合理,利于耕作。
5 運行安全,節省費用。
6減少用地,節約投資。
7 便于管理和水費征收。
8 利于多功能綜合利用。
9 利于生態與環境保護。
10 已建灌區,應處理好維持現狀與調整改造的關系。
6.3.2灌溉渠道的布置應根據灌區的地形、地貌、地質自然條件和社會狀況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級渠道應選擇在控制范圍內地勢較高地帶布置。干渠、支渠宜沿等高線或分水嶺布置,斗渠宜與等高線交叉布置。
2渠線應避免通過可能產生滑坡或其他地質條件不良的地段。
3渠線宜短而平順,有利于機耕。宜避免深挖、高填和穿越城鎮、村莊和工礦企業,無法避免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4自流灌區范圍內的局部高地可提水灌溉。
5渠線布置應滿足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避免穿越重要的環境敏感區。
6渠系布置宜兼顧行政區劃,便于管理。
  6.3A田間工程
  6.3A.1 田間工程應根據水源、水質、地形、土壤、氣象、作物特點和種植結構等情況,堅持節水高效、經濟適用的原則,選擇適宜的灌溉方式。
  6.3A.2 田間工程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因地制宜、節約土地。
2 有利于調節農田水分狀況、培育土壤肥力,促進節約用水。
3灌排系統完善,建筑物配套齊全。
4 方便配水與灌溉,田間灌排渠溝(管)線短而直。
5有利于井渠結合,地表水與地下水優化配置。
6田塊形狀和大小有利于農業機械化作業。
  6.3A.3 田間灌排工程布置應與道路、林帶、通信、輸電線路和村鎮等的布置相協調。
  6.3A.4 田間量水設施應根據運行管理需要布設,可采用與田間工程相適應的量水堰(槽)或量水儀(表)。
  6.3B 節水工程
  6.3B.1 灌區規劃和現有灌區現代改造應采用節水工程和節水技術措施,減少輸水損失,提高灌水效率。
  6. 3B.2對輸水損失大的骨干渠道及提水灌區渠道應采用防滲渠道;無回灌補源任務的固定渠道宜全部采用防滲輸水方式。
  6.3B.3應根據水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作物種植結構、地形地質等條件,合理確定管灌、噴灌、微灌等不同節水灌溉布置方案。
6.4 其工程 6.4 其工程
6.4.1村鎮布置應服從灌區總體規劃要求,宜選擇在地勢較高、地基堅實、水源條件較好、交通方便的地點,應少占耕地。現有村鎮宜充分利用,并結合新農村建設進行必要改建。 6.4.1 村鎮布置應服從灌區總體規劃要求,宜選擇在地勢較高、地基堅實、水源條件較好、交通方便的地點,應少占耕地。現有村鎮宜充分利用,并結合美麗鄉村建設進行必要改建。
  6.4.5 當灌排渠溝及建筑物穿越人口稠密區且對周邊人群有安全隱患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工程。
  6.4.6 布設灌溉試驗站時,應根據灌區氣象、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質和農業生產、科學試驗等要求提出布置方案。
7工程規劃 7工程規劃
7.1 取水工程 7.1 取水工程
7.1.2取水工程有綜合利用要求時,其位置、型式和工程布置,除應符合本規范及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相關專業現行標準的規定。 7.1.2取水工程有綜合利用要求時,其位置、型式和工程布置,除應符合本規范及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
7.1.4無壩引水渠首進水閘的規模,應根據取水河、湖歷年灌溉期旬或月平均水位和歷年灌溉期旬或月更大灌溉流量頻率分析成果合理確定。 7.1.4無壩引水渠首進水閘的規模,應根據取水河、湖歷年灌溉期旬或月平均水位和歷年灌溉期旬或月更大灌溉流量頻率分析成果合理確定。資料缺乏地區,也可采用典型年法選取滿足灌溉保證率要求的更大灌溉流量作為渠首進水閘的設計流量。
7.1.5 采用有壩引水時,取水工程應根據灌區水源條件和灌溉設計保證率、灌溉用水過程及用水量、其它供水目標用水量等,合理確定其規模,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3 水庫取水以灌溉水稻為主時,應采用分層取水的方式。
7.1.5 采用有壩引水時,取水工程應根據灌區水源條件和灌溉設計保證率、灌溉用水過程及用水量、其它供水目標用水量等,合理確定其規模,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3水庫取水時,宜采用分層取水的方式。
7.1.6采用泵站提水方式時,應根據地形、地質、水源、動力、灌溉水位要求、灌水過程、用水量等條件,對泵站的位置、揚程、裝機功率等進行規劃。
泵站站址選擇應綜合考慮防洪、防沖、防淤、防污、防沙等要求。對高揚程泵站,應進行單級和多級規劃方案比較;對適合灌排結合建站的,宜采用結合建站方式。
泵站工程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泵站設計規范》GB/T 50265的規定。
7.1.6采用泵站提水方式時,應根據地形、地質、水源、動力、灌溉水位要求、灌水過程、用水量等條件,對泵站的位置、揚程、裝機功率等進行規劃。
泵站站址選擇應綜合考慮防洪、防沖、防淤、防污、防沙等要求。對高揚程泵站,應進行單級和多級規劃方案比較;對適合灌排結合建站的,宜采用結合建站方式。
泵站工程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泵站設計規范》GB 50265的規定。
7.2 泥沙處理工程 7.2 泥沙處理工程
7.2.3采用沉沙池方案處理泥沙時,沉沙池的位置應根據灌區的地形、地質、引水含沙量、泥沙清除方式,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定。
當沉沙池面積較大時,宜分區(條)使用。若引水位較低,為充分利用沉沙池容積,可采用提水沉沙方式。
灌區內有多個沉沙池位置可供選擇時,應對不同位置方案擬建區域內人均占有耕地和經濟發展情況等進行對比分析后,擇優選定。
7.2.3采用沉沙池方案處理泥沙時,沉沙池的位置應根據灌區的地形、地質、引水含沙量、泥沙清除方式,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定。
當沉沙池面積較大時,宜分區(條)使用。若引水位較低,為充分利用沉沙池容積,可采用提水沉沙方式。
灌區內有多個沉沙池位置可供選擇時,應對不同位置方案擬建區域內人均占有耕地、經濟發展情況及對周邊生態環境影響等進行對比分析后,擇優選定。
7.2.4對沉沙池應進行泥沙淤積預測,分析沉沙池區使用年限。 7.2.4對沉沙池應進行泥沙淤積預測,分析沉沙池使用年限。
7.3 調蓄工程 7.3 調蓄工程
7.3.2 調蓄工程位置、類型選擇,應根據灌區地形、地質、當地建材、渠系工程布置和水源條件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擇優確定。 7.3.2 調蓄工程位置、類型選擇,應根據水源條件、地形地貌、地質條件、建筑材料、移民占地、環境影響、渠系工程布置、工程投資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擇優確定。
7.3.3調蓄工程規模應根據設計供水保證率、水資源的可利用條件、灌溉用水量和其它用水量等,經調節計算,并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 7.3.3調蓄工程規模應根據設計供水保證率、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條件、建設條件、灌溉及其它用水量等,經調節計算和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
7.4 灌溉渠系工程 7.4 灌溉渠(管)系工程
  7.4.1A灌溉渠(管)系水利用系數應滿足下列要求:
1灌區面積大于等于20000hm2時,渠系水利用系數不應小于0.55;灌區面積大于等于667hm2,且小于20000hm2時,渠系水利用系數不應小于0.65;灌區面積小于667hm2時,渠系水利用系數不應小于0.75。
2管道水利用系數不應小于0.95。
3旱作灌區田間水利用系數不宜小于0.90;水稻灌區田間水利用系數不宜小于0.95。
7.4.1灌溉渠系規劃應根據灌區的地形、地質、水源、氣象、水文等條件,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狀況等,經方案比較后,擇優確定輸配水方式。 7.4.1灌溉渠(管)系規劃應根據灌區的地形、地質、水源、氣象、水文、占地等條件,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狀況等,經方案比較后,擇優采用渠道、管道或渠管組合等輸配水方式。
7.4.3 灌溉渠道分為固定渠道和臨時渠道兩大類。固定渠道宜按干渠、支渠、斗渠、農渠四級設置,農渠以下為臨時渠道,宜設毛渠、灌水溝兩級灌水渠道。
地形復雜的大型灌區,必要時固定渠道可按總干渠、干渠、分干渠;支渠、分支渠;斗渠、分斗渠等設置。
灌區地形特殊或面積較小時,整個灌區或灌區的某些區域,可越級設置渠道。
7.4.4 灌溉渠道宜按干渠、支渠、斗渠、農渠順序設置固定渠道,也可增設總干渠、分干渠、分支渠和分斗渠,灌溉面積較小的灌區可減少渠道級數。
灌區地形特殊或面積較小時,整個灌區或灌區的某些區域,可越級設置渠道。
7.4.5計算渠道輸水損失時,應考慮地下水頂托和渠道防滲措施的影響。  
7.4.6灌溉設計流量為5m3/s及以上的渠道,土渠的彎道曲率半徑應大于該彎道段水面寬度的5倍,受條件限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采取防護措施。石渠或剛性襯砌渠道的彎道曲率半徑不應小于水面寬度的2.5倍。通航渠道彎道曲率半徑應符合航運有關規定的要求。 7.4.6 4級及4級以上的土渠彎道曲率半徑應大于該彎道段水面寬度的5倍,石渠或剛性襯砌渠道的彎道曲率半徑不應小于水面寬度的2.5倍。通航渠道的彎道曲率半徑還應與航運部門的有關要求相協調。
7.4.7干渠、支渠應按續灌方式設計,斗渠、農渠應按輪灌方式設計。必要時支渠也可按輪灌方式設計。輪灌組數宜取2~3組,各輪灌組的供水量宜協調一致。 7.4.7 667hm2以上灌區的干渠、支渠應按續灌方式設計,斗渠、農渠應按輪灌方式設計。必要時支渠也可按輪灌方式設計。輪灌組數宜取2~3組,各輪灌組的供水量宜協調一致。
7.4.9續灌渠道的設計流量可按公式(7.4.9-1)或(7.4.9-2)、(7.4.9-3)計算確定:
(7.4.9-1)
(7.4.9-2)
(7.4.9-3)
式中 ——續灌渠道設計流量(m3/s);
——設計灌水率(m3/s·hm2);
——該渠道設計灌溉面積(hm2);
——該渠道至田間的灌溉水利用系數;
——該渠道的凈流量(m3/s);
——該渠道每公里長度水量損失率,(%);
——該渠道工作長度(km),干渠工作長度可取工作渠段的總長度;
——支渠引水口至之一個斗口的長度(km);
——之一個斗口至最末一個斗口的長度(km);
——長度折算系數,可視支渠灌溉面積的平面形狀而定(當面積重心在上游時,=0.60;在中游時,=0.80;在下游時,=0.85)。
7.4.9 續灌渠道的設計流量可按公式(7.4.9-1)或(7.4.9-2)、(7.4.9-3)計算確定:
(7.4.9-1)
(7.4.9-2)
(7.4.9-3)
式中——續灌渠道設計流量(m3/s);
——設計灌水率(m3/s·hm2);
——該渠道設計灌溉面積(hm2);
——該渠道至田間的灌溉水利用系數;
——該渠道的凈流量(m3/s);
——該渠道單位長度的水量損失率(%/km);
——該渠道工作長度(km)。支渠工作長度為與與之和,為支渠引水口至之一個斗口的長度,為之一個斗口至最未一個斗口的長度,為長度折算系數,可視支渠灌溉面積的平面形狀而定(面積重心在上游時,=0.60;在中游時,=0.80;在下游時,=0.85);干渠工作長度可取工作渠段的總長度。
7.4.12續灌渠道的最小流量不宜小于渠道設計流量的40%,相應的最小水深不宜低于設計水深的70%。 7.4.12 續灌渠道的最小流量不宜小于設計流量的40%,相應的最小水深不宜低于設計水深的60%
7.4.13泄(退)水渠道的設計流量,可根據其位置及重要性按下列規定確定:
1 設置于灌溉渠首段的泄水、排沙渠道的設計流量不應小于其下游渠道的設計流量。
2 設置于分水樞紐上游的泄水渠道的設計流量可按下游更大一條分水渠道的設計流量確定,但不應小于上游渠道設計流量的50%;特殊情況下,也可按上游渠道的設計流量確定。
3保護重要建筑物或重要渠段的泄水渠,可按設計流量確定。
4設置于渠道中間用于調節渠道流量的泄水渠道(或建筑物),可按渠道設計流量的25%~100%確定。
5渠道末端退水渠的設計流量,可按渠道需要泄(退)水的流量確定,但不應小于渠道末端設計流量的50%。
7.4.13 泄(退)水渠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灌溉渠首段泄水、排沙渠道的設計流量不應小于灌溉渠首段下游渠道的設計流量。
2分水建筑物上游泄水渠道的設計流量可按分水建筑物下游更大一條渠道的設計流量確定,也可按分水建筑物上游渠道的設計流量確定,但不應小于分水建筑物上游渠道設計流量的50%。
3附近無分水建筑物的泄水渠道,設計流量應與該段渠道的設計流量相同。確實有困難時,設計流量不宜小于該段渠道設計流量的50%。
4用于調節渠道流量的泄水渠道條數可根據需要和具體條件而定,各泄水渠道的設計流量可按等于或略小于所在渠段的設計流量確定。
5渠道末端退水渠道的設計流量,不應小于渠道末端設計流量的50%。
6泄(退)水渠道出口與承泄區連接處的水位差過大時,應設置銜接建筑物。
7有條件時,應利用天然溝谷作為泄(退)水渠道。
7.4.15渠道比降應根據渠線所通過地區的地形、地質、含沙量及設計流量等因素,通過計算分析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渠道比降應盡量接近地面坡度,減小挖、填方工程量。
2滿足不沖、不淤或沖淤平衡。
7.4.15 渠底比降應根據渠道沿線地形、地質條件、含沙量及設計流量等因素,通過計算分析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渠底比降應盡量接近地面坡度,減小挖、填方工程量。
2滿足不沖、不淤或沖淤平衡。
7.4.16清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7.4.16-1)計算確定:
(7.4.16-1)
黃土地區渾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7.4.16-2)計算確定:
(7.4.16-2)
式中——渠底比降;
——渠床糙率,可根據渠床實際情況按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附錄E選用;
——渠道的平均流速(m/s);
——渠道的水力半徑(m);
——渾水渠道水流挾沙能力(kg/m3);
——泥沙沉降速度(mm/s);
——渠道設計流量(m3/s)。
7.4.16 清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7.4.16-1)計算確定:
(7.4.16-1)
黃土地區渾水渠道的渠底比降可按公式(7.4.19-2)計算確定:
(7.4.16-2)
式中——渠底比降;
——渠床糙率,可根據渠床實際情況按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2018附錄B選用;
——渠道的平均流速(m/s);
——渠道的水力半徑(m);
——渾水渠道水流挾沙能力(kg/m3);
——泥沙沉降速度(mm/s);
——渾水渠道設計流量(m3/s)。
7.4.17渠道橫斷面應根據灌溉面積、設計流量、沿線地形、地質條件以及邊坡穩定的需要和是否襯砌等因素,按接近水力更佳斷面進行設計。土渠宜采用梯形斷面;混凝土或石渠宜采用矩形或U形斷面。渠道橫斷面亦可采用實用經濟斷面,若為梯形斷面,其計算 ***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的有關規定。 7.4.17 渠道橫斷面應根據灌溉面積、沿線地形、地質條件以及邊坡穩定的需要和是否襯砌等因素,按接近水力更佳斷面進行設計。土渠宜采用梯形、弧底梯形斷面;混凝土襯砌或石渠宜優先采用U形或矩形斷面,渠道橫斷面亦可采用實用經濟斷面,若為梯形斷面,其計算 *** 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的有關規定。弧底梯形和弧形坡腳梯形斷面計算 *** 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渠道防滲工程技術規范》GB/T50600的規定執行。
  7.4.17A灌溉輸水管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道應短而直、水頭損失小、總費用省、占地少、施工和管理運行方便。
2管道應布置在堅實的地基上,避開可能產生滑坡或受山洪威脅的地帶。
3 管頂覆土厚度應滿足更大耕作深度要求,不應小于0.7m,并應在凍土層以下。
4 根據監測需要設壓力、流量計量裝置。
  7.4.18B灌溉輸水管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管道設計流量應根據控制的灌溉面積計算確定。
2 管道沿程水頭損失和局部水頭損失,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7.4.19-1
(7.4.19-2)

式中:——管道沿程水頭損失(m);
——摩阻系數,按表7.4.19取值;
L——管道長度(m);
Q——流量(m3/h);
m——流量指數,按表7.4.19取值;
d——管道內徑(mm);
b——管徑指數,按表7.4.19取值;
——管道局部水頭損失(m);
ζ——管道局部阻力系數;
V——管道流速(m/s);
g——重力加速度(m/s2)。
表7.4.18B各種管材的、m、b值
3管道設計流速宜控制在經濟流速0.9m/s~1.5m/s。
管材 m b
鋼筋混凝土管 糙率 n=0.013 1.312×106 2.00 5.33
n=0.014 1.516×106 2.00 5.33
鋼管、鑄鐵管 6.25×105 1.90 5.10
硬聚氯乙烯塑料管(PVC-U) 0.948×105 1.77 4.77
鋁合金管 0.861×105 1.74 4.74
聚乙烯管(PE) 0.948×105 1.77 4.77
玻璃鋼管(RPMP) 0.948×105 1.77 4.77

 

  7.4.18C 管材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所選管材的公稱壓力應大于或等于灌溉管道系統分區或分段的設計工作壓力;
2固定管道宜選用節能管材,管道材料應根據水壓、外部荷載、土的性質、施工維護和材料供應等各方面綜合確定。
3 所選管材質量、管材使用年限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定。
7.4.18大型灌區灌溉渠系(特別是干、支渠)宜采用輸配水自動測控技術。測控裝置應采用經過鑒定的定型設備。 7.4.18大、中型灌區灌溉渠系(特別是干、支渠)宜采用輸配水自動測控技術。
7.4.20灌溉渠系布置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有關規定。 7.4.20灌溉渠(管)系布置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有關規定。
7.5 排水溝系工程 7.5 排水溝系工程
7.5.1 灌區排澇標準可采用設計暴雨重現期表示。設計暴雨重現期應根據灌區的自然地理、水文、氣象、社會經濟條件及歷史澇災受損程度等,經技術經濟論證后綜合確定,一般情況下可采用5~10a,經濟條件或排水基礎條件較好以及其它特殊地區,可適當提高標準。 7.5.1 灌區排澇標準可采用設計暴雨重現期表示。設計暴雨重現期應根據灌區的自然地理、水文、氣象、社會經濟條件及歷史澇災受損程度等因素,一般采用5a~10a。特殊要求的地區,經技術經濟論證,可適當提高標準。
7.5.2 排澇標準除應規定暴雨重現期外,還應根據排澇面積、地面坡度、地表植被、暴雨特性、調蓄情況及作物耐淹歷時、耐淹水深等,合理確定暴雨歷時和排除時間。 7.5.2 排澇標準除應規定暴雨重現期外,還應根據排澇面積、地面坡度、植被條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網和湖泊的調蓄情況,以及農作物耐淹歷時和耐淹水深等條件,合理確定暴雨歷時和排除時間。
7.5.3 灌區排漬標準應根據排水區土壤質地、地下水埋深及水質、農作物種類及生育階段、農田耕作要求等合理確定。有試驗資料的地區,農作物的排漬標準可根據當地或鄰近地區的試驗資料或經驗分析確定。 7.5.3灌區排漬標準應根據排水區土壤質地、地下水埋深及水質、農作物種類及生育階段、農田耕作要求等合理確定。有試驗資料的地區,農作物的排漬標準可根據當地或鄰近地區的試驗資料或經驗分析確定。
無試驗資料或調查資料時,旱田設計排漬深度可取0.8m~1.3m,水稻田設計排漬深度可取0.4m~0.6m;作物耐漬深度可取0.3m~0.6m,耐漬時間可取3d~4d。水稻田適宜日滲漏量可取2mm/d~8mm/d,黏性土宜取較小值,沙性士宜取較大值。
7.5.4有漬害的旱作區,農作物生長期地下水位應以設計排漬深度作為控制標準,在設計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應在旱作物耐漬時間內將地下水位降至耐漬深度。水稻區應能在曬田期內3~5d將地下水位降至設計排漬深度;土壤滲漏量過小的水稻田,應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使其淹水期的滲漏量達到適宜的標準。
農業機械作業要求較高的地區,設計排漬深度應根據各地區農業機械耕作的具體要求確定,一般情況下可采用0.6m~0.8m。
7.5.4有漬害的旱作區,農作物生長期地下水位應以設計排漬深度作為控制標準,在設計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應在旱作物耐漬時間內將地下水位降至耐漬深度。水稻區應能在曬田期內3d~5d 將地下水位降至設計排漬深度;土壤滲漏量過小的水稻田,應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
適于使用農業機械作業的設計排漬深度應根據各地區農業機械耕作的具體要求確定,可采用0.6m~0.8m。
7.5.6 設計排澇模數應根據排水區或鄰近地區的實測資料分析確定。無實測資料時,可根據排水區的自然經濟條件和生產發展水平,按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的有關公式選擇計算,也可采用其它經過論證后的公式計算。 7.5.6 設計排澇模數應根據排水區或鄰近地區的實測資料分析確定。無實測資料時,可根據排水區的自然經濟條件和生產發展水平,按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的有關公式選擇計算,也可采用其它經過論證后的公式計算。
7.5.8灌區排水系統應結合流域防洪除澇和土壤改良規劃及灌溉渠系布置,統籌規劃,合理布置。 7.5.8灌區排水系統應結合流域防洪除澇和土壤改良規劃及灌溉系統,統籌規劃,合理布置。
7.5.9 排水方式應根據排水區的水文地質、土壤性質,承泄區的位置、地勢、水位、作物對土壤水分的控制要求及耐淹深度、耕作方式、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 7.5.9灌區排水方式應根據灌區澇、漬、堿的成因,結合地形、降水、土壤、水文地質及承泄區的位置、地勢、水位等條件,因地制宜地選擇水平或垂直排水、自流或抽排及其結合的方式。
  7.5.9A 承泄區的選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干溝排水應具備良好的出流條件;
2 承泄區應有足夠的承泄能力或滯滂容積;
3 以河道、湖泊作為承泄區時,應有穩定河槽(或湖床)和安全堤防;
4 不能滿足本條第 1 款~第 3 款要求時,應采取工程處理措施。
7.5.10 排水明溝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水溝應布置在其控制范圍的低洼處,并盡量利用天然河道,應能滿足汛期排水和控制地下水位的要求。
2 排水溝系布置應做到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為主、提排為輔,分片、分級排放,當地洪澇水與外來客水分別排放。
4 下級溝道的布置應為上級溝道創造良好的排水條件,使其不發生壅水。
5 排水溝溝線宜短而直,其布置應與灌溉渠系、道路、林帶、村鎮等的布置相協調,并與土地利用規劃和行政區劃等相適應。
7.5.10 排水明溝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水溝應布置在其控制范圍的低洼處,宜利用天然河道,并滿足汛期排水和控制地下水位的要求。
2 排水溝系布置宜高水高排、低水低排,自排為主、提排為輔,分片、分級排放,當地洪澇水與外來客水分別排放。
4 下級溝道的布置應為上級溝道創造良好的排水條件,避免發生壅水。
5 排水溝溝線布置應與灌溉渠系、道路、林帶、村鎮等的布置相協調,并與土地利用規劃和行政區劃等相適應。
7.5.12 田間末級固定排水溝的深度和間距應滿足耕作和地下水位控制要求。有排漬和防止土壤鹽堿化要求的地區,末級固定排水溝深度和間距可按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的有關公式進行計算,經綜合分析確定。無試驗資料時,可按表7.5.12確定。

表7.5.12 末級固定排水溝間距與溝深
溝深(m) 間距(m)
輕壤土、沙壤土 中壤土 粘土、重壤土
0.8~1.3 50~70 30~50 15~30
1.3~1.5 70~100 50~70 30~50
1.5~1.8 100~150 70~100 50~70
1.8~2.3 100~150 70~100

 

7.5.12 末級固定排水溝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末級固定排水溝溝深和間距,應依據排水設計標準,并應綜合排水區的土壤與水文地質條件、灌排渠溝布置形式等因素確定。
2用于排漬和防治土壤鹽堿化的末級固定排水溝溝深和間距可按按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的有關公式進行計算,經綜合分析確定。無試驗資料時可按表7.5.12確定。
表7.5.12 末級固定排水溝間距與溝深
溝深(m) 間距(m)
輕壤土、沙壤土 中壤土 粘土、重壤土
0.8~1.3 50~70 30~50 15~30
1.3~1.5 70~100 50~70 30~50
1.5~1.8 100~150 70~100 50~70
1.8~2.3 100~150 70~100

 

7.5.13 排水暗管布置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4吸水暗管埋深應滿足農作物的排漬要求,吸水管間距可按GB50288附錄K所列公式進行計算,經綜合分析確定。無試驗資料時,可按表7.5.13確定。
表7.5.13 吸水管埋深和間距
吸水管埋深(m) 吸水管間距(m)
粘土、重壤土 中壤土 輕壤土、沙壤土
0.8~1.3 10~20 20~30 30~50
1.3~1.5 20~30 30~50 50~70
1.5~1.8 30~50 50~70 70~100
1.8~2.3 50~70 70~100 100~150

 

7.5.13排水暗管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4水稻區和水旱輪作區的吸水管或集水管出口處宜設置排水控制口門。
5暗管可與明溝或其他形式的排水設施組合布置。
7.5.14利用泵站提排時,應根據控制區的地形、地質、排水區面積、排水流量等因素,對泵站位置和建站方式進行規劃。有部分自排條件的排水泵站,宜與排水閘合建。  
7.5.15 承泄區的設計水位可采用與排水區設計暴雨同頻率的洪水位,或用排水歷時內的多年平均高水位值,也可采用實際年洪水位。 7.5.15 承泄區的設計水位可采用與排水區設計暴雨重現期相應的洪水位,或設計排水歷史相應的多年平均高水位。
  7.5.15A 排水溝縱橫斷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水溝溝底設計比降宜與溝道沿線地面坡度接近。
2排水溝設計水位宜低于地面不小于0. 2m。
3排水溝分段處以及重要建筑物上、下游水面應平順銜接,下一級溝道的設計水位宜低于上一級溝道0.1m~0.2m。
4正常運行時應滿足不沖不淤及邊坡穩定要求。
5占地少,工程量小。
6施工、運行、管理方便。
  7.5.15B土質排水溝邊坡系數應根據開挖深度、溝槽土質及地下水情況等經分析確定。開挖深度不超過5m、水深不超3m的溝道,最小邊坡系數可按表7.5.15B確定。淤泥、流沙地段的排水溝邊坡系數宜取高值。
7.5.15B 土質排水溝最小邊坡系數
土質 排水溝開挖深度(m)
<1.5 1.5~3.0 3.0~4.0 >4.0
黏土、重壤土 1.0 1.25~1.5 1.5~2.0 >2.0
中壤土 1.5 2.0~2.5 2.5~3.0 >3.0
輕壤土。沙壤土 2.0 2.5~3.0 3.0~4.0 >4.0
沙土 2.5 3.0~4.0 4.0~5.0 >5.0
  7.5.15C 暗管排水,管道分級與管道類型應根據所承擔的排水任務、規模,地形及土質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
  7.5.15D 吸水暗管埋深與間距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吸水管埋深應依據允許最小埋深和設計排水標準,結合灌排渠溝布置形式,與吸水管間距一并確定。季節性凍土地區尚應滿足管道防凍要求。
2吸水管的允許最小埋深應滿足控制地下水位要求。
3吸水管間距宜通過田間試驗確定,也可按《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附錄G所列公式計算確定。無試驗資料時,可按表7.5.15D確定。
表7.5.15D吸水管埋深和間距(m)
吸水管埋深 吸水管間距
黏土、重壤土 中壤土 輕壤土、沙壤土
0.8~1.3 10~20 20~30 30~50
1.3~1.5 20~30 30~50 50~70
1.5~1.8 30~50 50~70 70~100
1.8~2.3 50~70 70~100 100~150

 

  7.5.15E 排水暗管管徑應根據設計流量按現行有關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的公式通過水力計算確定。
  7.5.15F 吸水管宜采用同一內徑,內徑不得小于50mm;集水管可根據匯流情況分段采用不同內徑,內徑不得小于80mm。
  7.5.15G豎井排水應根據排水區的水文地質條件和排水需要,合理選擇井位、井型和布置形式。
  7.5.15H 排水井群布置形式可采用方格網形、梅花形、圓弧形、線形等。水文地質條件差異小、排水要求基本相同地區或地段,可均勻布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時,井距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
  7.5.15J排水井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機井技術規范》GB/T 50625的規定。
7.5.16 排水系統的布置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有關規定。 7.5.16 排水系統的布置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有關規定。
7.7 灌排建筑物 7.7 灌排建筑物
7.7.1 灌排建筑物位置應根據灌區地形、總體布置和灌排渠溝縱橫斷面等,按照建筑物的類型、特點,結合工程規模、作用等,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 7.7.1灌排建筑物位置應根據其功能、灌區總體規劃、規模、運行特點和綜合利用要求,考慮地形、地質、征遷、環境、施工、管理等因素以及改建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選定。
7.7.2 灌排建筑物布置應安全可靠、經濟適用;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便于管理和維護;有利于節約用水、灌溉效益發揮和灌區的可持續發展。 7.7.2 灌排建筑物布置應安全可靠、經濟適用,與環境協調;方便群眾生產、生活,便于管理和維護;有利于節約用水、灌溉效益的發揮和灌區的可持續發展。
7.7.3 初步確定水源工程、泥沙處理工程、輸水隧洞、提水泵站、渠系建筑物、排水溝系等灌排建筑物的級別、規模及結構類型。
水源工程還應合理擬定工程場址(壩址、閘址、站址)及布置型式。
干支渠(溝)系建筑物及隧洞、泵站等還應合理擬定結構布置型式。
7.7.3 初步確定引水建筑物、輸配水建筑物、交叉建筑物、銜接建筑物、泄水建筑物、量水建筑物及信息采集站等灌排建筑物的規模、建筑物D 級別及主要結構類型。
1引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應合理擬定工程場址(壩址、閘址、站址)及布置型式。
2主要交叉建筑物、銜接建筑物和量水建筑物應合理擬定結構布置型式。
7.8 田間工程 7.8 田間工程
7.8.4 田間工程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利于調節農田水分狀況、培育土壤肥力,促進農業節約用水。
2 因地制宜,講求實效,布置合理,田間灌排渠溝(管)線短而直。
3 灌排系統完善,建筑物配套齊全。
4方便配水與灌溉,灌排順暢及時。
5有利于井渠結合,地表水與地下水優化配置。
6田面平整,灌水土壤濕潤均勻。
7田塊形狀和大小有利于農業機械化作業。
8 有利于節約土地。
 
7.8.11采用溝灌時,應根據土壤的透水性、地面坡度、耕作和栽培要求等條件,經試驗或計算確定灌水溝要素。缺乏資料時,可按表7.8.11選取。
表7.8.11不同土壤、灌水定額和地面坡度條件下的灌水溝長度
土壤類別 重壤土 中壤土 輕壤土
灌水定額(m3/畝) 25 30 35 25 30 35 25 30 35
地面坡度 0.001 30 35 45 20 25 35 20 25 30
0.001~0.003 35 40 60 30 40 55 30 45 50
0.004 50 65 80 45 60 70 45 50 60
7.8.11采用溝灌時,應根據土壤的透水性、地面坡度、耕作和栽培要求等條件,經試驗或計算確定灌水溝要素。缺乏資料時,可按表7.8.11選取。
表7.8.11 溝灌灌水技術參數
土壤透水性(m/h) 溝長(m) 溝底比降 入溝流量(l/s)
強(>0.15) 50~100 >1/200 0.7~1.0
40~60 1/200~1/500 0.7~1.0
30~40 <1/500 1.0~1.5
中(0.15~0.10) 70~100 >1/200 0.4~0.6
60~90 1/200~1/500 0.6~0.8
40~80 <1/500 0.6~1.0
弱(<0.10) 90~150 >1/200 0.2~0.4
80~100 1/200~1/500 0.3~0.5
60~80 <1/500 0.4~0.6

 

7.8.10水稻格田長度與寬度的確定應以有利于灌溉和提高機械作業效率為原則,長度宜取60m~120m,寬度宜取20m~40m;山丘區坡地上布置水稻格田時,長邊宜與等高線平行;平原地區水稻格田方向宜取南北向。 7.8.11水稻格田長度與寬度的確定應以有利于灌溉和提高機械作業效率為原則,長度宜取60m~120m,寬度宜取20m~40m;山丘區坡地上布置水稻格田時,長邊宜與等高線平行;平原地區水稻格田方向宜取南北向。鹽堿地沖洗灌溉格田長度宜取50m~100m,寬度宜取10m~20m。對于無水層的格田灌溉,土壤入滲能力強,灌溉水流推進較慢,可減小格田規格。
7.9 節水工程 7.9 節水工程
  7.9.3A渠道防滲工程規劃應根據流域水利規劃和區域水土資源平衡的要求,在全面收集分析所需資料的基礎上,安排必要的勘察、觀測和試驗。
  7.9.3B灌溉渠道防滲工程規劃應與當地農業區劃、農田水利建設規劃相適應,并符合灌區節水改造規劃的要求。
7.9.8 灌區節水工程規劃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節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GB/T50363、《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和《渠道防滲工程技術規范》SL18的有關規定。 7.9.8灌區節水工程規劃除應符合本規范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節水灌溉工程技術規范》GB/T50363、《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和《渠道防滲工程技術規范》GB T 50600的有關規定。
  7A灌區監測
  7A.0.1 灌區監測應根據灌區規模、特點及管理運行需要確定監測項目和監測內容。
  7A.0.2土壤墑情監測應根據灌溉分區設置墑情監測站,可按監測方式分為人工墑情站、固定自動墑情站、移動自動墑情站。
  7A.0.3各灌溉分區墑情監測站應在國家測站的基礎上,結合灌溉面積或行政區劃統一布設,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土壤墑情監測規范》SL 364要求。
  7A.0.4 量監測站點應根據灌區規模、渠(管)系布局、輸配水需要等進行統籌規劃布設。
  7A.0.5水量測站應布設在交通、通訊便利,便于管理的位置,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設置渠首測站,測站位置宜設置在渠段順直、水流平穩處,也可與引水閘結合設置。
2干渠、支渠各級渠道應結合分水閘或在閘后設分水測站。位置應設置在渠段順直、水流平穩處。
3具有退水功能的灌溉渠道系統末端、退水閘及排水溝渠應設量水測路觀測退水量。
4為觀測、收集專門資料(渠道或管道的輸水損失、糙率含沙量等)需要設置測站時,可在滿足需要條件的位置增設專用測站。
  7A.0.6 灌溉渠道水量監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灌溉渠道系統量水規范》GB/T 21303要求。
  7A.0.7灌區水質監測應主要包括灌溉水源水質監測和灌區排水水質監測,水質監測站點應綜合考慮灌溉水源情況、灌排水系統、污染源分布等因素合理布設;條件具備時宜與水量監測站點結合布設。
  7A.0.8灌溉水質監測項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的有關規定;水質監測有關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農用水源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 396的有關規定。
  7B灌區信息化工程
  7B.0.1 灌區信息化建設應按照智慧水利要求,根據灌區管理和業務需求,確定灌區信息化規劃方案與建設內容,包括信息采集、傳輸、存儲及業務應用等。
  7B.0.2信息采集主要包括氣象、水情、雨情、工情、墑情、水質、工程運行控制、工程安全監測以及決策支持等。信息采集體系建設方案應在現有信息采集基礎上充分考慮采用多樣化的監測方式,注重直接監測和數據集成相結合。信息采集應覆蓋信息流全過程。
  7B.0.3信息傳輸應根據灌區總體布置和工程控制管理需要,在現有通訊 *** 基礎上建立穩定、安全、多樣的傳輸信道。
  7B.0.4應根據灌區規模和業務需要,建設具有數據存儲、集中控制、預報預警、決策調度和信息展示功能的數據中心和調度中心,注重 *** 安全和容災備份能力建設。
  7B.0.5應根據灌區業務需求,采用面向服務的體系架構,建設統一信息和應用服務平臺,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信息服務系統應融合多業務多系統分散數據,注重公眾服務;
2業務應用系統應滿足灌區運行管理和數字化行政管理等需求,重點面向管理者和決策者,提供運行管理和應急智能輔助決策服務;
3 智慧應用體系應覆蓋水資源循環利用全過程,提供水情預報、水資源調配、用水排水等過程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與決策支持。
  7C灌溉試驗站
  7C.0.1 灌溉試驗站規劃應在國家和省級水利主管部門已有規劃布局的基礎上進行,也可根據需要在30萬畝以上大型灌區經省級水利主管部門批準后進行規劃。
  7C.0.2應按照批準的省級中心試驗站、省級重點試驗站,確定灌溉試驗站任務、規劃面積與設施設備。
  7C.0.3 省重點試驗站的主要任務是承擔一些需要長期、連續進行的觀測任務,包括作物需水量及需水規律試驗、灌溉用水量與灌溉制度試驗, 常規氣象觀測、對于有些地區或灌區,需要進行灌溉效益(如灌溉效益分攤系數)的試驗等。還需承擔全國協作項目的研究任務、所在省區設置的研究課題和研究成果的示范推廣。
  7C.0.4省重點試驗站應根據承擔的研究任務規劃測筒、測坑、試驗小區和試驗大田等設施區及氣象站,降雨超過200mm地區試驗區應規劃遮雨棚。
  7C.0.5 對當地可能開展的專項試驗項目,還應設置相應的專項試驗設施,如大棚、噴微灌試驗場地、特產及經濟作物試驗區等。
  7C.0.6 試驗區內應規劃道路、輸配水渠道或管網,應具有可靠的水電條件和完善的灌溉排水設施。
  7C.0.7 試驗站根據工作需要應規劃資料室、辦公室、理化分析室、庫房及生活設施。
  7C.0.8 試驗站應規劃自動氣象站、土壤含水率、土壤物理化學、作物生理生長生化等指標測定儀器設備,重視自動監測與無線傳輸監測設備的規劃。
8工程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 8 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
8.0.1 灌區規劃應根據灌區規劃方案、工程總體布置初步確定工程建設征地范圍。調查了解灌區規劃方案影響的土地面積、專項設施、礦藏、文物等實物指標和移民人口等,分析是否存在規劃方案實施的制約因素。初步擬定移民安置規劃,估算征地移民補償投資。 8.0.1 灌區規劃應根據灌區規劃方案、工程總體布置初步確定工程建設征地范圍;水源工程、調蓄工程按影響對象處理標準擬定影響處理范圍。
8.0.2 工程建設征地應根據用地性質,分為永久征地與臨時用地兩類,以調查永久征地為主,臨時用地可按當地類似工程指標估算。  
8.0.3 實物指標調查應采用搜集資料與地形圖量算相結合,并輔以適當抽樣調查的 *** 。對方案比選有重要控制作用的實物指標,應適當提高抽樣調查的比例。 8.0.3建設征地處理范圍內的實物調查采用搜集資料與地形圖量算相結合,并輔以適當抽樣調查的 *** 。人口、房屋、工業企業、專業項目、有開采價值的礦產、重要文物古跡以及其他重要對象等主要實物,可通過收集縣(區)、鄉(鎮) 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統計年報、普(詳)查成果進行分析統計;土地通過現有建設征地區地形圖量算。對方案比選有重要控制作用的實物,適當提高抽樣調查的比例。
8.0.4 對需搬遷的移民,應提出遠遷或就近安置的規劃意見,可以鄉或縣為單位計算生產安置人口,并對安置區進行初步的環境容量分析,提出生產安置方案。 8.0.4根據推薦的規劃方案,以鄉或縣為單位進行初步的環境容量分析。征求地方 *** 意見,提出生產安置及搬遷安置方案。
  8.0.4A工業企業和專業項目應結合規劃近遠期實施安排,在征求地方 *** 與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處理原則和方案。
  8.0.4B建設征地移民補償費,按相關規定分析主要項目綜合單價,建設征地實物和移民安置初步方案匡算征地移民補償投資。有關稅費參照同類地區同類工程匡算。
  8.0.4C根據建設征地實物、移民安置難度及補償投資,提出規劃方案意見與建議。
  8.0.4D灌區規劃可附下列圖表及附件:
1 建設征地范圍示意圖;
2 實物調查成果表;
3 建設征地與移民補償投資匡算表等。
9 水土保持 9 水土保持
9.0.1灌區規劃應調查灌區現狀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情況,分析水土流失規律,確定水土流失防治范圍。 9.0.1灌區規劃應調查分析規劃區域所處的水土流失類型區、現狀水土流失狀況和水土保持治理情況,說明所涉及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治理區的情況,并提出相關水土保持要求。
9.0.2 水土流失防治范圍應根據灌區規劃范圍、灌區用地規劃、工程總體布置、移民安置規劃以及現狀水土流失等情況合理確定。灌區建設新增水土流失防治應與現狀水土流失防治結合進行。 9.0.2根據灌區規劃范圍、灌區用地規劃、工程總體布置、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規劃等,合理確定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包括灌區永久占地、臨時占地及其他使用范圍;統籌考慮新增水土流失防治與現狀水土流失防治。
  9.0.2A在對灌區規劃總體布局進行初步評價的基礎上,分析規劃實施后可能產生的水土流失影響,確定水土流失防治重點區域。
9.0.3 灌區規劃應根據灌區所在區域的氣候、地形、地貌、土壤類型、工程布置、種植結構、耕作方式等因素,分析灌區水土流失規律及灌區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水土流失影響,初步提出水土保持總體布局和措施,估算水土保持投資。 9.0.3灌區規劃應根據灌區所在區域的氣候、地形、地貌、土壤類型、工程布置、種植結構、耕作方式等因素,分析灌區水土流失規律及灌區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水土流失影響,初步提出水土保持措施總體布局,估算水土保持投資。
10環境影響評價 10 環境影響評價
10.0.1灌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確定環境影響評價范圍,進行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擬定環境保護目標和評價指標,進行規劃方案分析,預測和評價灌區規劃實施對環境的影響,提出減免不利影響的對策與措施,評價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估算環境保護投資。 10.0.1灌區規劃應確定環境影響評價范圍,進行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擬定環境保護目標和評價指標,進行規劃方案分析,預測和評價灌區規劃實施對環境的影響,提出減免不利影響的對策與措施,評價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估算環境保護投資。
10.0.2 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包括灌區規劃區域和涉及的影響區域,應根據環境現狀、工程布置、影響范圍等因素合理確定;環境要素評價范圍可根據環境特點及影響程度確定。 10.0.2 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包括灌區規劃區域和涉及的影響區域,應根據環境現狀、工程總體布置、影響范圍等因素合理確定;環境要素評價范圍可根據工程布置、環境特點及影響程度確定。
10.0.3環境保護目標應根據國家和地 *** 律、法規及相關規劃,結合水功能區劃、區域生態功能區劃和灌區實際情況合理擬定。環境評價指標可結合環境現狀與環境保護目標,依據有關專業規范、規定等合理確定。 10.0.3環境保護目標應根據國家和地 *** 律、法規及相關規劃,結合水功能區劃、區域生態功能區劃和灌區規劃實施可能影響的資源、生態、環境要素情況合理擬定。環境評價指標可結合環境現狀與環境保護目標,依據有關專業規范、規定等合理確定。
10.0.4環境現狀調查以搜集現有資料為主,必要時結合現場調查與測試。主要調查自然環境、區域生態、社會環境和環境敏感區等。應評價環境現狀和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重點分析生態與環境敏感問題。 10.0.4環境現狀調查以搜集現有資料為主,必要時結合現場調查與測試。主要調查區域資源利用狀況、環境質量現狀、生態狀況、環境敏感區及重點生態功能區的分布情況等。應評價環境現狀和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重點分析生態與環境敏感問題。
10.0.7環境影響評價應遵循預防為主和不利影響減量化原則,提出環境保護的對策和措施,對各環境要素的保護措施應有針對性。 10.0.7環境影響評價應遵循預防為主和不利影響減量化原則,提出環境保護的對策和措施,對各環境要素的保護措施應有針對性,突出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敏感區保護措施。
10.0.9灌區規劃應從有利與不利影響兩方面闡明規劃實施對灌區經濟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影響的評價結論,明確是否存在規劃實施的環境制約因素,綜合評價灌區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10.0.9 環境影響評價應從規劃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及可行性,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方面提出明確評價結論,必要時提出規劃方案調整建議。
11 灌區管理 11 灌區管理
11.0.1 灌區規劃應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和灌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灌區管理范圍和工程保護范圍,擬定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制定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灌區工程日常維護管理方案等。 11.0.1 灌區規劃應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和灌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灌區管理范圍和工程保護范圍,擬定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明確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配置管理設施。
11.0.2灌區管理規劃應按照精簡、高效、切合實際的原則,根據國家現行有關規定、主管部門意見、灌區規模、灌溉面積分布和灌區自動化程度等,合理確定管理機構性質、人員編制和管理職責。 11.0.2 灌區管理規劃應按照精簡、高效、切合實際的原則,根據國家現行有關規定、主管部門意見、灌區規模、灌溉面積分布和灌區現代化管理要求等,初步擬定崗位設置和人員編制。
11.0.3 灌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應符合灌區實際情況,并滿足下列要求:
1有利于灌區良性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2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
3運行高效、靈活。
4事企分開,管養分離。
5責任明確,管理科學。
11.0.3 灌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應符合灌區實際情況,有利于灌區標準化管理和良性運行。
11.0.5灌區管理設施配套建設與工程建設應同步規劃,按照精簡可靠、節約高效、因地制宜、先進實用的原則,合理確定灌區水信息監測與管理決策系統及水量計量、交通、通信、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等項目的建設方案。 11.0.5 灌區管理設施與工程建設應同步規劃。按照安全可靠、精簡高效、因地制宜、先進實用的原則,合理配置工程觀測監測、測水量水、信息化、交通、辦公生活服務等設施;相應投資納入灌區建設總投資。
11.0.6灌區運行管理應按照反應快速、運行可靠、安全便捷的原則,根據灌區特點和實際情況,擬定運行管理模式和工程維護管理方案。 11.0.6灌區運行管理應根據灌區特點和實際情況,按照精準化、高效化、智能化的原則,擬定工程運行管理方案,提出運行維護費用來源。積極采用專業化、市場化的現代化管理方式。
12投資估算與經濟評價 12 投資估算
12.1 投資估算  
  12.1.1A投資估算的項目劃分可根據灌區工程的實際情況予以歸并、調整。工程單價和估算造價指標等,應根據當地建設的類似工程以及典型設計的造價資料進行分析計算,并考慮工程差異以及價格變動等因素后合理確定。
12.1.2工程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補償投資、水土保持及環境保護工程投資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編制。 12.1.2工程建設征地移民補償投資、環境保護工程投資、水土保持工程投資以及其他專項工程投資的估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編制。
12.2經濟評價  
12.2.1 新建灌區應進行國民經濟評價和財務評價,評價其經濟合理性和財務可行性。同時,應對灌區開發建設的社會效益、生態與環境效益以及在促進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的貢獻和影響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  
12.2.2 已建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可按改建、擴建項目經濟評價要求進行。評價時,應遵循費用與效益計算口徑一致的原則,分析增量費用和增量效益;在按全部費用與全部效益計算時,應合理評估已建工程的固定資產余值。  
12.2.3 國民經濟評價應按影子價格調整灌區工程、工程建設征地與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工程等投資與年運行費等費用,估算灌區經濟效益,計算經濟評價指標,并進行敏感性分析,評價其經濟合理性。  
12.2.4 財務評價應分析總成本費用及年運行費用,估算灌區管理單位水費收入及其它財務收入,對灌區財務可行性進行評價,提出維持灌區正常運行需采取的經濟優惠措施及有關政策建議。  
12.2.5 灌區規劃應測算單方水供水成本及水價,分析灌區用水戶對水價承受能力。若水價超過用水戶的承受能力,應提出降低水價、減輕用水戶負擔的措施與建議。  
  12A效益分析與經濟評價
  12A.0.1灌區規劃應分析工程建成后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費用效益宜用貨幣表示;不能用貨幣表示的,應采用其他定量指標表示;確實難以定量的,可定性描述。
  12A.0.2灌區規劃應進行國民經濟評價,必要時進行初步財務分析,初步測算灌區年供水成本,提出維持工程正常運行所需的資金來源。
  12A.0.3國民經濟評價的費用和效益等計算 *** 應按照現行行業標準《水利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規范》SL72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引用標準名錄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288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標準》GB50288
《水利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規范》SL72-20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灌 區 規 劃 規 范

GB

條 文 說 明

管材 m b
鋼筋混凝土管 糙率 n=0.013 1.312×106 2.00 5.33
n=0.014 1.516×106 2.00 5.33
鋼管、鑄鐵管 6.25×105 1.90 5.10
硬聚氯乙烯塑料管(PVC-U) 0.948×105 1.77 4.77
鋁合金管 0.861×105 1.74 4.74
聚乙烯管(PE) 0.948×105 1.77 4.77
玻璃鋼管(RPMP) 0.948×105 1.77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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