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5-0150071
各市國土資源局,濟南市規劃局:
為加強測繪資質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根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山東省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山東省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專業標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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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2014年9月19日
山東省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資質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根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甲級測繪資質的考核條件執行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考核條件,通用標準執行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各專業標準執行《山東省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專業標準》。
第六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甲級測繪資質審批。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轉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審批。
省國土資源廳委托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乙、丙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委托有條件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丁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由省國土資源廳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八條 測繪資質受理、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為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測繪資質實行網上申請、受理和審查。
第十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任職資格證書或者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材料;
(五)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六)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七)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應當提供前款(二)至(五)項證明材料及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證明材料;申請新增專業范圍的單位,應當提供(二)至(五)項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應貫徹“質量之一、注重實效”的方針,按照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測繪質量管理各項制度。
(一)根據本單位的實際,設立質檢機構,配備質檢人員,明確工作職責。甲、乙級單位應當設立質檢機構,配備專門負責質量管理的總工程師和一定數量的專職質檢人員;丙、丁級單位應當設立質量管理負責人,配備專(兼)職質檢人員。
(二)建立健全測繪合同管理、技術設計管理、生產過程管理、成果檢查驗收、儀器設備管理、質量獎懲等規章制度。
(三)測繪單位應加強質量意識教育,有計劃的組織崗位技術培訓。
(四)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以下測繪資質單位質量保證體系應當通過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
省國土資源廳委托各市負責乙級以下測繪資質單位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考核。
第十三條 測繪單位從事生產、加工、利用屬于國家秘密范圍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保密和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崗位職責,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措施;
(四)與涉密人員簽署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
第十四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十六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不得超過乙級。
申請的專業范圍更低只設甲級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七條 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晉升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取得乙級資質滿2年;申請晉升乙級測繪資質的應當取得丙級資質滿1年或丁級資質滿2年,申請晉升丙級測繪資質的應當取得丁級資質滿1年,變更業務范圍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6個月。
第十八條 鼓勵測繪地理信息企業做大做強,集聚發展。對測繪地理信息企業合并、重組和入駐山東測繪地理信息產業基地發展的,將給予測繪資質管理政策支持。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九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委托其下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 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審批的決定,并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審批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的審批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十二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級行政區編號+順序號+校驗位。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二十三條 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核準完成變更后30日內,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變更申請文件;
(二)有關部門核準變更證明;
(三)《測繪資質證書》正、副本。
第二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60日前,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第二十五條 測繪資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申請補領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補領證書申請等材料到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辦理補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測繪資質單位轉制或者合并的,被轉制或者合并單位的測繪資質條件可以計入轉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單位。
測繪資質單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單位,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實行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測繪資質單位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通過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按照規定格式向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
第二十八條 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內容包括本單位符合測繪資質條件、遵守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上一年度單位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流動、儀器設備更新、基本情況變化(含上市、兼并重組、改制分立、重大股權變化等)、測繪地理信息統計報表報送情況、測繪項目質量(用戶認可或者通過質檢機構檢查驗收)、誠信等級等情況。
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對測繪資質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的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測繪資質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相應處罰。
第二十九條 實行測繪資質巡查制度。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全省測繪資質巡查工作,制定全省測繪資質巡查工作計劃,負責對甲級測繪資質單位的巡查,并對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巡查工作進行抽查。
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測繪資質單位巡查工作計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乙級以下測繪資質單位的巡查,可以委托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巡查,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區域測繪資質單位總數的20%。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測繪資質巡查工作,應當事先向被巡查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巡查時間、巡查內容和具體要求。巡查結束后,應當向被巡查單位書面反饋意見。
測繪資質單位對依法進行的巡查工作應當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條 各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營造依法經營、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三十一條 測繪資質單位違法從事測繪活動被依法查處的,查處違法行為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及時報告上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測繪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一年內不予受理測繪資質升級和增加業務范圍的申請:
(一)在測繪資質申請和日常監督管理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測繪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二)不履行測繪資質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
(三)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等級評定為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條 測繪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辦理注銷手續: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二)測繪資質單位法人資格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測繪資質證書所載各專業范圍均不再符合法定條件的;
(六)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注銷的。
第三十四條 測繪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視情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將承攬的測繪項目轉包的;
(四)測繪成果質量經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質檢機構判定為批不合格的;
(五)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 測繪資質證書的;
(六)違反保密規定加工、處理和利用涉密測繪成果,存在失泄密隱患被查處的。
第三十五條 測繪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且經暫扣測繪資質證書6個月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
第三十六條 測繪資質單位在從事測繪活動中,因泄露國家秘密被國家安全機關查處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9月30日起施行。2009年7月24日印發的《山東省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2009年8月13日印發了《山東省測繪資質管理質量保證體系考核細則》、《山東省測繪資質管理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考核細則》同時廢止。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