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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設備招投標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電力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所需設備的管理,規范電力建設設備市場秩序和交易行為,保證公平競爭,確保設備質量,控制工程造價,保證按時交貨,縮短建設工期,提高服務質量和項目經濟效益,維護招、投標及合同當事方的合法權益,針對電力行業的特點,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火電項目單機容量在300MW及以上,水電項目單機容量在100MW或轉輪直徑5.5m以上的機組,輸變電項目電壓等級在330KV及以上的國內、外設備必須實行招標。國家認定的不宜招標的項目除外。其他項目可參照執行。第三條 招標方式
招標可分為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三種方式。第四條 電力設備招、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必須貫徹公平公正、平等互利、講求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招、投標雙方應貫徹國家有關法規、依法進行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第二章 招標第六條 招標條件
1.主機設備招標應在項目獲得國家計委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并在部報出可研報告后進行。大型輔機設備招標應在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并列入國家預備開工項目后進行。
2.國內主機設備的招標需報電力部批準,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還須經開發銀行同意后,開展招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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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世行、亞行和日本海外協力基金項目設備招標需有外經貿部批準的具有招標資質的窗口公司參加。
4.招標單位必須取得正式法人資格,資金落實并可以進行正常的資金支付結算。
5.招標文件必須經項目法人審查批準。
6.不具備上述2~3條條件者,必須通過委托具有招標資質的單位組織招標,委托不受地區限制。第七條 不論采用何種招標方式,投標單位應在三家以上。第八條 招標程序
1.招標單位應成立招村領導小組。
2.編制項目招標文件并由項目法人批準。
3.發出招標公告(通知)。
4.對投標者進行資質審查。
5.出售招標文件。
6.成立專家評標小組。
7.組織投標、開標、評標、定標。
8.簽訂設備供貨合同。第九條 關于招標公告(通知)需明確的幾個問題
1.國際公開招標的招標文件經審定后,招標者必須在全國性的報刊上刊登招標公告。國內采用邀請招標和議標可發送書面通知給有關廠商。
公告(通知)應規定明確的招標內容,要求投標者的條件、招標時間和地點。
2.招標者應在公告(通知0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招標文件。邀請招標和議標可以將招標文件送交投標者。
3.發出招標公告(通知)到正式投標的時間一般不少于45天。第十條 招標者對所有投標者的資格均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審查。
1.是否有 *** 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
2.過去的業績情況;
3.生產技術能力或供應能力、服務情況、質保體系;
4.目前發電設備市場占有情況;
5.財務狀況。
投標者應在招標公告(通知)發出10天內提供資格文件。資格審查時間不應超過投標者提供資格文件后10天。資格審查合格后招標方發給投標方合格通知書,投標者可以購買標書。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需明確的幾個問題:
1.招標文件應提供所有必須的資料,以使投標方能夠編制提供設備及服務的投標書。一般應包括:
(1)投標須知;
(2)投標方須填寫的各種表格;
(3)技術規范書及執行標準;
(4)要求的供貨范圍;
(5)合同條款。
以上內容見部推薦的通用標書和合同范本。
2.付款方式:國內主機或大型輔機的付款方式,可暫按國家現行有關文件規定執行,也可按國際慣例支付。國外設備或外資項目應按國際慣例支付。
3.招標期限:為保證招標、投標有足夠的完成時間,招標文件中應規定招標有效期,一般不應超過180天。
4.執行標準,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規定招標設備所執行的標準名稱。國內設備招標一般執行相應品種的國家標準。使用其他標準能保證達到甚至高于國家標準時,也可以執行。引進技術生產的設備,應按引進國標準。無統一標準的產品,按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的企業標準或IEC標準執行。
5.違約責任:招標文件中應規定,投標單位出現以下任一種情況時,招標單位可向投標單位擔保銀行兌現保函總擔保金。
(1)投標單位報送了投標書后,在開標前要求撤消標書;
(2)開標后要求修改其投標總金額;
(3)被通知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
參加電力設備招標需要哪些資質
一)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和法規,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合法的、更大限度的競爭;
(二)根據電力工程招投標的程序,組織和實施招投標活動;
(三)確定中標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完成電力工程的建設任務。
第八章 紀律及處罰
第五十五條 招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隱瞞工程真實情況,以招標名義指定承包單位;
(二)泄漏標底,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
(三)以權謀私、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或回扣等;
(四)暗示、串通、勾結、偏袒任一投標方等。
第五十六條 投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投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不如實反映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質量安全事故情況及施工能力等;
(二)偽造、涂改、 *** 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
(三)投標時串通作弊,任意哄抬或壓低標價;
(四)采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排擠對手,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破壞公平競爭;
(五)標后競爭。
第五十七條 保密要求:
(一)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嚴以自律,并接受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二)參與標底編制、審定及評標和定標的有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和范圍內,須對標底、評標情況、評標結果及定標結果保密,不得泄漏;
(三)參加評標的人員不代表各自的單位,沒有向各自單位匯報評標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四)在評標期間,任何人員不得把投標文件、評標資料及匯總材料帶出評標地點,評標記錄本及所有評標資料在評標完結后全部交招標單位封存;
(五)評標期間不得隨意與外界聯絡,所有評標人員的對外聯絡應有人監督。
第五十八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招標有關人員,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評標專家,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并從全國專家庫中除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投標單位,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停止其投標資格6個月-1年的處罰;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投標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電力工業部。
附件二:電力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培育和規范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市場,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和工程建設進度,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工程建設監理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國內建設的火力發電廠(含核電站常規島)、熱電聯產、輸變電等新、擴、改建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招標、投標。
第三條 工程建設監理招標和投標,是法人之間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平等、誠信、科學的原則,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和監督。
第四條 凡持有經電力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電力工程建設監理許可證書》或《電力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等級證書》、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工程監理公司、工程咨詢公司、勘察設計單位,均可按批準的監理資質和規定的監理任務范圍參加投標,不受地區和部門限制。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標一般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并正式組建公司、確立項目法人之后進行。
第六條 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可以根據工程特點和實際情況,采取全過程監理招標,也可采取部分過程監理招標。
第七條 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
(二)項目法人已成立,并登記注冊;
(三)項目法人具有組織工程項目建設監理招標的能力;
1.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2.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的能力;
3.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不具備項目建設監理招標能力的項目法人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 *** 招標。
第八條 監理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議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投標單位不應少于3個,采用議標方式的,投標單位不應少于2個。
第九條 工程建設監理標底價格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具有編制資格的中介機構 *** 編制。標 *** 定后應及時封存,直至開標。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都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條 標底的編制原則:
(一)應嚴格按照國家及電力行業的有關政策、規定、科學公正在地編制標底。
(二)標底的計價內容、計價依據應與招標文件的規定一致。
(三)標底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監理質量。
(四)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等組成。
(五)一個招標文件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監理招標工作由項目法人負責,招標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工程建設監理招標領導小組;
(二)向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招標申請書,經審定后方可進行招標工作;
(三)投標資質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編制;
(四)監理標底價格的編制;
(五)對申請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查;
(六)向合格的投標申請單位發售招標文件,并收取投標保證金;
(七)組織勘察現場;
(八)召開投標預備會,組織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有關的問題進行答疑;
(九)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機構報送密封的投標文件;
(十)召開開標會,在有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 人在場的情況下,當眾開標;
(十一)成立評標委員會并進行評標;
(十二)由招標領導小組在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的基礎上研究確定中標單位,發出中標函,并形成書面文件報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備;
(十三)項目法人與中標單位簽訂監理合同。
當采取議標方式時,第九條中(五)、(七)、(八)可不執行。
第十二條 招標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批準文號;工程投資;工程條件;招標內容;招標方式;招標能力等內容。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合同條件;
(三)合同形式;
(四)工程技術條件;
(五)投標文件;
(六)評標文件。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后不得更改,確需補充內容時,應在投標截止日期的七日前向投標各方發出書面招標文件補遺,招標文件補遺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五條 投標單位必須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核準承擔電力工程建設監理的“許可證”或“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六條 參加公開招標的投標單位在通過資格預審,領取招標文件后,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按規定時間送交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監理許可證或監理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開戶銀行、聯系人、郵編、電話、傳真號碼等;
(二)單位簡況,包括成立時間、專業人員構成、組織機構、近期進行和完成的主要工程建設監理業績及項目法人對監理的評價;
(三)參加本工程建設監理的組織機構、總監理師、主要專業監理工程師名單及個人資質文件、監理目標控制措施、監理工作程序等;
接受邀請招標或議標的單位,需按規定要求遞交投標文件。
投標方如由兩個及以上監理單位聯合投標時,需出具聯合投標協議書,同時聯合各方均需具備符合要求的資質證明,聯合投標必須以一方為責任單位,作為聯合體的主體單位參加投標,并注明各成員單位在本工程中所從事的主要監理工作范圍。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遞交的投標書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和內容。
第十八條 投標書應加蓋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簽章,并密封后蓋章按規定的時間遞交招標單位指定的地點和單位。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九條 自項目法人遞交招標申請書起,發送(售)招標文件、組織勘察現場、答疑到開標,歷時一般為1~3個月,開標、評標到定標一般為7~14日。中標單位應在收到中標函后,按中標函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與項目法人簽訂監理合同。
第二十條 開標
召開開標會,在全體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 人在場的情況下,當眾啟封投標文件,公布投標文件主要內容,并作書面記錄,由招標單位、投標單位代表和公證或監督人員簽字確認。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無效的標書:
(一)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標志密封;
(二)投標文件未加蓋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 人印鑒;
(三)投標文件沒有響應招標文件;
(四)投標文件涂改不清;
(五)投標文件逾期送達;
(六)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 人未如期參加開標會議;
(七)投標報價高于或低于規定標準上下限。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的建立和工作準則
(一)評標須組建評標委員會,采取議標方式的可以組建議標小組,負責評標工作并對招標領導小組負責;
(二)評標委員會應獨立、公正地進行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其正常工作;
(三)評標委員會人數應根據招標范圍和內容深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一般為五人及以上奇數,專家人數不少于評標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二;
(四)評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評標委員必須是擔任高級技術職務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的專家組成,由招標單位遵照《招標評標專家選聘和管理辦法》進行聘任;
(六)評標委員均以專家個人身份參加評標工作,不得作為單位代表。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的任務
(一)評標委員應事先充分了解和熟悉招投標管理辦法、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和工程項目及其現場情況;
(二)評標委員在評閱投標文件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各投標單位的介紹,可要求各投標單位對投標文件做必要的澄清,以明確投標單位的意圖和依據等;
(三)評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內容規定,對各投標文件進行分項和綜合性的評議,在此基礎上以記名方式進行評分投票;
(四)根據投票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比較,提出對中標單位的推薦意見,連同對各投標文件評議意見,寫出書面評標報告,經全體評委簽名后送交招標領導小組,由招標領導小組確定中標單位;
(五)對招標工作進行總結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評標辦法
評標辦法在開標前由招標領導小組確定,評標辦法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評標辦法一般采用百分法或綜合評議法。
重點對投標單位的監理資質等級、電力工程監理業績、社會信譽、人員素質(總監理師及主要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歷與業績)、監理大綱及機構設置等進行全面評議。
第二十四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7~14日內,由招標單位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函》,并報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備。
第二十五條 中標單位收到《中標函》后,應按中標函規定的時間、要求與項目法人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有關規定,在7~14日內正式簽訂監理合同,招標單位同時退還各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
合同可采用電力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范本。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的監理服務報酬為中標價(政策性調價及工程情況變動除外)。
第二十七條 工程建設監理的中標單位,如在投標時是以聯合方式投標的,中標后的責任單位及參加單位,不得更換。
第二十八條 中標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進行分包或轉包。中標單位是聯合投標的,責任單位應按投標文件中的聯合協議書所明確的范圍和責任劃分。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國家、?。ㄗ灾螀^、直轄市)電力建設主管部門對電力建設監理招投標管理進行分級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
第三十條 由國家電力建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招投標項目為:經國家立項審批的火電、送變電工程,其規模為:火電工程單機容量500MW及以上和一期工程容量在1000MW及以上的項目;送變電工程電壓等級330kV及以上的跨省項目。
第三十一條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建設主管部門管理的招投標項目為:經國家、省立項審批的火電、送變電工程中,除國家電力建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項目以外的工程項目。
第三十二條 國家電力建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有關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的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全國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三)負責審批所管項目招標申請,重點審查項目條件、項目法人資格、招標領導小組能力及監理范圍。
第三十三條 ?。ㄗ灾螀^、直轄市)電力建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法規,制定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檢查所轄范圍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投標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三)負責審批所管項目招標申請,重點審查項目條件、項目法人資格、招標領導小組能力及監理范圍。
第三十四條 項目法人是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活動的組織者,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地方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法規,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合法的、合理的競爭;
(二)根據電力工程建設招標程序,組織和實施招標活動;
(三)確定中標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商有經營伙伴關系,監理人員不得在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商單位任職、 *** 和進行中介、咨詢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凡在招標、投標、評標、定標工作中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行賄受賄和故意壓價競標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在本工程中的招、投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招標單位原因中止招標或宣布招標失敗,應在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后公布,并返還二倍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云水謠2009 2009-08-20 11:15:22 資質是需要升級的。四級好象直接批不出。資質要求可以去國家電監會查詢。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分類與分級
第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
取得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
取得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準》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并后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并后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更高等級。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證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后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后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四章 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并按以下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于3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于5人;
(五)具有不少于2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1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于2人、安裝工長不少于6人、 *** 質檢員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于1人;
(八)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 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1人;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凈資產24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于8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人;
(五)具有不少于1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于2人、安裝工長不少于6人、 *** 質檢員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于1人;
(八)配備有至少1名 *** 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請問江西豐城電廠事故的工程是由那個單位承建的?
該冷卻塔屬于豐城電廠三期擴建工程,施工單位是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豐城電廠三期擴建工程是2015年12月28日開工,其中冷卻塔項目(總高度165米)是2016年4月份開工,目前冷卻塔施工完成了70多米。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公司總部位于河北省邯鄲市,注冊資本金10000萬元,固定資產7800萬元,專業從事冷卻塔、煙囪、環保工程建設施工及項目改造;公司下設勞務公司,專業從事建筑工程的勞務承包。
電力工程招標有什么必備條件?
百度知道電力工程招標資質
一)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和法規,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合法的、更大限度的競爭;
(二)根據電力工程招投標的程序,組織和實施招投標活動;
(三)確定中標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完成電力工程的建設任務。
第八章 紀律及處罰
第五十五條 招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隱瞞工程真實情況,以招標名義指定承包單位;
(二)泄漏標底,影響招標工作正常進行;
(三)以權謀私、徇私舞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或回扣等;
(四)暗示、串通、勾結、偏袒任一投標方等。
第五十六條 投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投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不如實反映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質量安全事故情況及施工能力等;
(二)偽造、涂改、 *** 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
(三)投標時串通作弊,任意哄抬或壓低標價;
(四)采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排擠對手,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破壞公平競爭;
(五)標后競爭。
第五十七條 保密要求:
(一)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嚴以自律,并接受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二)參與標底編制、審定及評標和定標的有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和范圍內,須對標底、評標情況、評標結果及定標結果保密,不得泄漏;
(三)參加評標的人員不代表各自的單位,沒有向各自單位匯報評標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四)在評標期間,任何人員不得把投標文件、評標資料及匯總材料帶出評標地點,評標記錄本及所有評標資料在評標完結后全部交招標單位封存;
(五)評標期間不得隨意與外界聯絡,所有評標人員的對外聯絡應有人監督。
第五十八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招標有關人員,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評標專家,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并從全國專家庫中除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投標單位,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停止其投標資格6個月-1年的處罰;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投標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電力工業部。
附件二:電力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培育和規范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市場,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造價和工程建設進度,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投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工程建設監理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國內建設的火力發電廠(含核電站常規島)、熱電聯產、輸變電等新、擴、改建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招標、投標。
第三條 工程建設監理招標和投標,是法人之間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平等、誠信、科學的原則,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和監督。
第四條 凡持有經電力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電力工程建設監理許可證書》或《電力工程建設監理資質等級證書》、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工程監理公司、工程咨詢公司、勘察設計單位,均可按批準的監理資質和規定的監理任務范圍參加投標,不受地區和部門限制。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標一般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并正式組建公司、確立項目法人之后進行。
第六條 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可以根據工程特點和實際情況,采取全過程監理招標,也可采取部分過程監理招標。
第七條 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
(二)項目法人已成立,并登記注冊;
(三)項目法人具有組織工程項目建設監理招標的能力;
1.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2.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評標的能力;
3.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不具備項目建設監理招標能力的項目法人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 *** 招標。
第八條 監理招標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議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投標單位不應少于3個,采用議標方式的,投標單位不應少于2個。
第九條 工程建設監理標底價格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具有編制資格的中介機構 *** 編制。標 *** 定后應及時封存,直至開標。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都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條 標底的編制原則:
(一)應嚴格按照國家及電力行業的有關政策、規定、科學公正在地編制標底。
(二)標底的計價內容、計價依據應與招標文件的規定一致。
(三)標底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吻合,要有利于競爭和保證工程監理質量。
(四)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等組成。
(五)一個招標文件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監理招標工作由項目法人負責,招標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工程建設監理招標領導小組;
(二)向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招標申請書,經審定后方可進行招標工作;
(三)投標資質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編制;
(四)監理標底價格的編制;
(五)對申請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查;
(六)向合格的投標申請單位發售招標文件,并收取投標保證金;
(七)組織勘察現場;
(八)召開投標預備會,組織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有關的問題進行答疑;
(九)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機構報送密封的投標文件;
(十)召開開標會,在有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 人在場的情況下,當眾開標;
(十一)成立評標委員會并進行評標;
(十二)由招標領導小組在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的基礎上研究確定中標單位,發出中標函,并形成書面文件報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備;
(十三)項目法人與中標單位簽訂監理合同。
當采取議標方式時,第九條中(五)、(七)、(八)可不執行。
第十二條 招標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批準文號;工程投資;工程條件;招標內容;招標方式;招標能力等內容。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合同條件;
(三)合同形式;
(四)工程技術條件;
(五)投標文件;
(六)評標文件。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后不得更改,確需補充內容時,應在投標截止日期的七日前向投標各方發出書面招標文件補遺,招標文件補遺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五條 投標單位必須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核準承擔電力工程建設監理的“許可證”或“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六條 參加公開招標的投標單位在通過資格預審,領取招標文件后,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按規定時間送交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監理許可證或監理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開戶銀行、聯系人、郵編、電話、傳真號碼等;
(二)單位簡況,包括成立時間、專業人員構成、組織機構、近期進行和完成的主要工程建設監理業績及項目法人對監理的評價;
(三)參加本工程建設監理的組織機構、總監理師、主要專業監理工程師名單及個人資質文件、監理目標控制措施、監理工作程序等;
接受邀請招標或議標的單位,需按規定要求遞交投標文件。
投標方如由兩個及以上監理單位聯合投標時,需出具聯合投標協議書,同時聯合各方均需具備符合要求的資質證明,聯合投標必須以一方為責任單位,作為聯合體的主體單位參加投標,并注明各成員單位在本工程中所從事的主要監理工作范圍。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遞交的投標書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和內容。
第十八條 投標書應加蓋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的簽章,并密封后蓋章按規定的時間遞交招標單位指定的地點和單位。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九條 自項目法人遞交招標申請書起,發送(售)招標文件、組織勘察現場、答疑到開標,歷時一般為1~3個月,開標、評標到定標一般為7~14日。中標單位應在收到中標函后,按中標函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與項目法人簽訂監理合同。
第二十條 開標
召開開標會,在全體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 人在場的情況下,當眾啟封投標文件,公布投標文件主要內容,并作書面記錄,由招標單位、投標單位代表和公證或監督人員簽字確認。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無效的標書:
(一)投標文件未按規定標志密封;
(二)投標文件未加蓋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 人印鑒;
(三)投標文件沒有響應招標文件;
(四)投標文件涂改不清;
(五)投標文件逾期送達;
(六)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 人未如期參加開標會議;
(七)投標報價高于或低于規定標準上下限。
第二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的建立和工作準則
(一)評標須組建評標委員會,采取議標方式的可以組建議標小組,負責評標工作并對招標領導小組負責;
(二)評標委員會應獨立、公正地進行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其正常工作;
(三)評標委員會人數應根據招標范圍和內容深度等具體情況確定,一般為五人及以上奇數,專家人數不少于評標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二;
(四)評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評標委員必須是擔任高級技術職務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的專家組成,由招標單位遵照《招標評標專家選聘和管理辦法》進行聘任;
(六)評標委員均以專家個人身份參加評標工作,不得作為單位代表。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的任務
(一)評標委員應事先充分了解和熟悉招投標管理辦法、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和工程項目及其現場情況;
(二)評標委員在評閱投標文件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各投標單位的介紹,可要求各投標單位對投標文件做必要的澄清,以明確投標單位的意圖和依據等;
(三)評標委員會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內容規定,對各投標文件進行分項和綜合性的評議,在此基礎上以記名方式進行評分投票;
(四)根據投票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比較,提出對中標單位的推薦意見,連同對各投標文件評議意見,寫出書面評標報告,經全體評委簽名后送交招標領導小組,由招標領導小組確定中標單位;
(五)對招標工作進行總結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評標辦法
評標辦法在開標前由招標領導小組確定,評標辦法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評標辦法一般采用百分法或綜合評議法。
重點對投標單位的監理資質等級、電力工程監理業績、社會信譽、人員素質(總監理師及主要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歷與業績)、監理大綱及機構設置等進行全面評議。
第二十四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7~14日內,由招標單位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函》,并報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備。
第二十五條 中標單位收到《中標函》后,應按中標函規定的時間、要求與項目法人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有關規定,在7~14日內正式簽訂監理合同,招標單位同時退還各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
合同可采用電力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合同范本。
第二十六條 中標單位的監理服務報酬為中標價(政策性調價及工程情況變動除外)。
第二十七條 工程建設監理的中標單位,如在投標時是以聯合方式投標的,中標后的責任單位及參加單位,不得更換。
第二十八條 中標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進行分包或轉包。中標單位是聯合投標的,責任單位應按投標文件中的聯合協議書所明確的范圍和責任劃分。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國家、?。ㄗ灾螀^、直轄市)電力建設主管部門對電力建設監理招投標管理進行分級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
第三十條 由國家電力建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招投標項目為:經國家立項審批的火電、送變電工程,其規模為:火電工程單機容量500MW及以上和一期工程容量在1000MW及以上的項目;送變電工程電壓等級330kV及以上的跨省項目。
第三十一條 由?。ㄗ灾螀^、直轄市)電力建設主管部門管理的招投標項目為:經國家、省立項審批的火電、送變電工程中,除國家電力建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項目以外的工程項目。
第三十二條 國家電力建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有關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的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全國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三)負責審批所管項目招標申請,重點審查項目條件、項目法人資格、招標領導小組能力及監理范圍。
第三十三條 ?。ㄗ灾螀^、直轄市)電力建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法規,制定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監督、檢查所轄范圍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投標工作,總結、交流經驗。
(三)負責審批所管項目招標申請,重點審查項目條件、項目法人資格、招標領導小組能力及監理范圍。
第三十四條 項目法人是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標活動的組織者,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地方電力工程建設監理招投標法規,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實行合法的、合理的競爭;
(二)根據電力工程建設招標程序,組織和實施招標活動;
(三)確定中標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商有經營伙伴關系,監理人員不得在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商單位任職、 *** 和進行中介、咨詢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 凡在招標、投標、評標、定標工作中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以權謀私、行賄受賄和故意壓價競標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在本工程中的招、投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招標單位原因中止招標或宣布招標失敗,應在電力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后公布,并返還二倍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電力工業部負責解釋。
云水謠2009 2009-08-20 11:15:22 資質是需要升級的。四級好象直接批不出。資質要求可以去國家電監會查詢。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頒發、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以下稱許可機關)負責轄區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
本辦法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五條 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分類與分級
第六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
取得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
取得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
第三章 申請
第八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許可機關提出。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單位,在取得許可機關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營業范圍。
第九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和相關資源;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職稱,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規定年限內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具備本辦法附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標準》規定的具體條件。
第十條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明細表及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供規定年限內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并后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合并后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類許可證的更高等級。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證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后新設單位,應當向許可機關重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許可機關根據資產、人員和設備等情況,認定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業務的業績。
分立后新設單位的許可證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條件按照本辦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單位同類許可證等級。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除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原單位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四章 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許可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審查,并按以下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條 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35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于30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于5人;
(五)具有不少于2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30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1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于2人、安裝工長不少于6人、 *** 質檢員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于1人;
(八)設置有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 安全監督人員不少于1人;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取得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承擔10千伏以下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元,凈資產24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安裝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四)具有不少于8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電力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人;
(五)具有不少于1人的電力專業二級以上注冊建造師或者電力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
(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15人,其中高壓電工不少于5人;
(七)具有《建設企事業單位專業管理人員崗位證書》的預算員不少于2人、安裝工長不少于6人、 *** 質檢員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員不少于1人;
(八)配備有至少1名 *** 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工程師具有電力專業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九)具有與可承擔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十)具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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