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測繪成果知識產權,以及測繪成果所有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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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提高測繪成果的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保管、匯交、提供測繪成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包括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行政區劃界線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等)及其數字化產品;(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五)其他有關地理信息數據;(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四條 測繪單位應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的規定,及時對測繪成果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第五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和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應用的指導協調,建立和健全測繪成果共建共享機制。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成果匯交第七條 公共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其他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項目出資人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成果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成果目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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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一)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建立、復測及維護的成果;(二)1:10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測制和更新的成果;(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的成果;(四)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及遙感測繪項目的成果;(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認為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成果:(一)國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建立、復測及維護的成果;(二)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相應數字化產品測制和更新的成果;(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第九條 測繪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或副本,不得匯交經涂改、刪節的測繪成果副本。第十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經批準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由中方合作部門或者單位分別向國家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作為檔案資料保存,測繪成果接收和保管單位不得用于贏利。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接收的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應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向社會公布。第三章 測繪成果的保管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接受委托所完成的測繪成果,其原始測繪資料和數據,可以由測繪單位保存,也可以由委托單位保存。測繪單位保存的測繪資料和數據,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復制、轉借、 *** 或出版。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并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未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 *** 或轉借保密測繪成果。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保密測繪成果者,必須按規定采取安全措施。
經批準復制、摘抄的保密測繪成果,須按原件密級管理。
山西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成果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保證測繪成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及其相關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及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所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等。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為非基礎測繪成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制度,協調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數據交換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省測繪成果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作好相關測繪成果工作。第六條 經省測繪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測繪主管部門)確定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以下簡稱指定保管單位)負責承擔基礎測繪成果的保管和提供工作;受測繪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承擔匯交測繪成果的接收和測繪成果目錄的編制工作。第七條 測繪、匯交、保管、提供、利用、攜帶、傳遞、公布、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采取保密和安全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八條 測繪成果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十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設區的市、縣 (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所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移交給指定保管單位作為檔案資料保存,測繪主管部門和指定保管單位不得用于營利。
省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依法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使用和保管單位應當明確保管責任,建立健全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保障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第三章 提供與利用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無償提供測繪成果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第四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經市人民 *** 批準,本市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與國家的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五條 本市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依法進行的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七條 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八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本市地籍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編制,并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條 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制定。
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市場的管理。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入測繪市場。
本市各部門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專業測繪的,其測繪資格由其主管部門審查。第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四條 外省市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須持《測繪資格證書》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登記。第十五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國家統一印制的《測繪工作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涂改《測繪工作證》。第三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提交測繪成果副本。不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測繪成果副本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向其提供基礎測繪成果。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提供現狀測繪成果;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供有關單位使用。第十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
測繪單位應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制度,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范圍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得市民政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 *** 批準。
編制本市各類地圖應使用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作為地理底圖,并在征得標準樣圖所屬單位的同意后,按有關規定有償使用。第二十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繪有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單位,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將其試制樣圖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第二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
對外提供保密的測繪成果,須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有關審批程序辦理。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換和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測繪應急保障等,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應急保障制度,為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提供及時、有效的測繪成果和技術服務。第五條 測繪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應用開發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以及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第六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匯總和保管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資料。第八條 省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設區的市、縣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其中,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測繪項目出資人與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可以約定由一方向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并保證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真實齊全、整理規范。第九條 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無償匯交。屬于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應當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包括:
(一)國家等級衛星定位測量、三角(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的測繪點之記、成果表、網圖(路線圖)和相關技術報告;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以及航空攝影驗收報告、索引圖、航空攝影儀檢定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以及數據說明文件;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和相關技術報告;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和相關技術報告;
(六)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圖和相關技術報告;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測繪成果。
應當匯交的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包括:
(一)城鎮以及區域性沉降觀測成果目錄;
(二)管線測量成果目錄;
(三)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四)房產測繪成果目錄;
(五)專題地圖(含影像圖)成果目錄;
(六)地理信息系統成果目錄;
(七)互聯網地圖的興趣點目錄;
(八)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目錄;
(九)水下地形測量、掃描測量成果目錄;
(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具有共享價值的其他測繪成果目錄。第十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或者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時出具匯交憑證。
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在本年度7月和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測繪成果資料檔案和數據庫。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歷史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檔工作。
關于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和測繪成果所有權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