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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第四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經市人民 *** 批準,本市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與國家的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五條 本市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六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依法進行的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七條 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八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市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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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本市地籍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編制,并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條 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制定。
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市場的管理。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入測繪市場。
本市各部門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專業測繪的,其測繪資格由其主管部門審查。第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四條 外省市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須持《測繪資格證書》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登記。第十五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國家統一印制的《測繪工作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涂改《測繪工作證》。第三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提交測繪成果副本。不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者測繪成果副本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向其提供基礎測繪成果。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提供現狀測繪成果;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供有關單位使用。第十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
測繪單位應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制度,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范圍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征得市民政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 *** 批準。
編制本市各類地圖應使用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標準樣圖作為地理底圖,并在征得標準樣圖所屬單位的同意后,按有關規定有償使用。第二十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繪有本市行政區域界線地圖的單位,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將其試制樣圖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第二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
對外提供保密的測繪成果,須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有關審批程序辦理。
西寧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工作管理,適應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時,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西寧市土地規劃行政部門主管本市測繪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指令性測繪任務;
(二)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
(三)負責測繪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注冊、測繪項目登記、發證和測繪合同審核;
(四)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房產地籍測量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規劃定線,建筑放線、驗線、竣工測量以及拔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等城市工程測量管理;
(六)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組織編繪出版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種比例尺的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七)負責接收、搜集、整理、儲存本市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和保密檢查;
(八)負責城市地理信息工程的建設管理;
(九)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量標志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凡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項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國家和省級測繪管理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經市測繪行政部門資格驗證、注冊,取得《西寧市城市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在本市承攬相應的測繪業務。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西寧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及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標準;
(二)在同一地區不得進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復測繪;
(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收費標準。第六條 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測繪業務時,應當事先向市測繪行政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報項目技術設計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作業:
(一)布設一級小三角(含一級導線)以上平面控制點(網)和四等(含四等)水準點(網)的工程;
(二)測繪大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形圖,面積在0.25平方公里以上的;
(三)地籍測繪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境界線測繪;
(四)編制出版西寧市行政區域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專題地圖和地圖集。
列入省、市基礎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市測繪行政部門審核蓋章;未經審核蓋章,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不予認可。第八條 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應持有國家統一核發的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 為保證測繪資料的系統、完整,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量任務的單位,應向市測繪行政部門報送一份測繪成圖、報告和永久性測量標志資料。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本市測繪成果目錄,向使用單位提供。
未經原測繪成果部門的同意,使用者不得擅自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級的確定、變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和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測繪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一、二等測量標志及城市平面坐標系統中的三、四等測量標志,一、二級小三角與導線點測量標志,行政區域界線的界碑、界樁均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因建設需要必須移動、拆除或覆蓋的,建設單位應取得標志設置單位同意,并報省測繪行政部門批準,由市測繪行政部門監督執行。建設單位按規定支付遷建費用。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和保護經費由市人民 *** 財政部門審核拔付。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換和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測繪應急保障等,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應急保障制度,為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提供及時、有效的測繪成果和技術服務。第五條 測繪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應用開發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以及地理信息數據的安全。第六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匯總和保管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資料。第八條 省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設區的市、縣級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其中,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測繪項目出資人與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可以約定由一方向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并保證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真實齊全、整理規范。第九條 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無償匯交。屬于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應當匯交的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包括:
(一)國家等級衛星定位測量、三角(導線)測量、水準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的測繪點之記、成果表、網圖(路線圖)和相關技術報告;
(二)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以及航空攝影驗收報告、索引圖、航空攝影儀檢定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以及數據說明文件;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和相關技術報告;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信息和相關技術報告;
(六)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圖和相關技術報告;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測繪成果。
應當匯交的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包括:
(一)城鎮以及區域性沉降觀測成果目錄;
(二)管線測量成果目錄;
(三)地籍測繪成果目錄;
(四)房產測繪成果目錄;
(五)專題地圖(含影像圖)成果目錄;
(六)地理信息系統成果目錄;
(七)互聯網地圖的興趣點目錄;
(八)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成果目錄;
(九)水下地形測量、掃描測量成果目錄;
(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具有共享價值的其他測繪成果目錄。第十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或者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在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時出具匯交憑證。
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在本年度7月和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其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測繪成果資料檔案和數據庫。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歷史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檔工作。
湖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提高測繪成果的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保管、匯交、提供測繪成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包括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行政區劃界線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等)及其數字化產品;(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五)其他有關地理信息數據;(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四條 測繪單位應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的規定,及時對測繪成果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第五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和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應用的指導協調,建立和健全測繪成果共建共享機制。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成果匯交第七條 公共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其他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項目出資人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成果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成果目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一)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建立、復測及維護的成果;(二)1:10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測制和更新的成果;(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的成果;(四)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及遙感測繪項目的成果;(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認為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成果:(一)國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建立、復測及維護的成果;(二)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相應數字化產品測制和更新的成果;(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第九條 測繪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或副本,不得匯交經涂改、刪節的測繪成果副本。第十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經批準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由中方合作部門或者單位分別向國家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作為檔案資料保存,測繪成果接收和保管單位不得用于贏利。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接收的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應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向社會公布。第三章 測繪成果的保管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接受委托所完成的測繪成果,其原始測繪資料和數據,可以由測繪單位保存,也可以由委托單位保存。測繪單位保存的測繪資料和數據,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復制、轉借、 *** 或出版。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確保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并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 未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 *** 或轉借保密測繪成果。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保密測繪成果者,必須按規定采取安全措施。
經批準復制、摘抄的保密測繪成果,須按原件密級管理。
山西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成果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保證測繪成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及其相關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及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所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三)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四)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等。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為非基礎測繪成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制度,協調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數據交換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省測繪成果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作好相關測繪成果工作。第六條 經省測繪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測繪主管部門)確定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以下簡稱指定保管單位)負責承擔基礎測繪成果的保管和提供工作;受測繪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承擔匯交測繪成果的接收和測繪成果目錄的編制工作。第七條 測繪、匯交、保管、提供、利用、攜帶、傳遞、公布、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采取保密和安全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八條 測繪成果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成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對在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匯交與保管第十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設區的市、縣 (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所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移交給指定保管單位作為檔案資料保存,測繪主管部門和指定保管單位不得用于營利。
省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依法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使用和保管單位應當明確保管責任,建立健全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盜、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保障測繪成果資料的安全。
測繪成果資料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第三章 提供與利用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無償提供測繪成果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測繪地理信息作為一項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工作,在我國古代就被廣泛用于各行各業。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和版圖意識宣傳教育,促進地理信息共享,推進軍民融合,維護 *** 、安全和利益。
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下分別簡稱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組織科學技術攻關,加強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創新體系。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進步和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省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獲取與處理航空航天遙感數據資源;
(三)測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四)建設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五)編制與更新全省行政區地圖;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與沿海灘涂地形測量;
(七)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八)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市、縣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四)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地圖;
(五)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專題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六)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 *** 預算。
第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測繪的規劃、年度計劃和項目技術設計書組織實施本級基礎測繪項目。
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應當符合規范,通過專家論證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機制。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三年;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兩年,其中城市建成區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一年,行政區劃、道路等核心要素應當即時更新。
第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
因城鄉規劃、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坐標系統相聯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第十一條 建立數字區域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財政投資的地理信息系統,應當采用全省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 因測繪進行航空攝影的,按照有關規定,報軍隊測繪部門批準。
因測繪使用無人機進行攝影的,應當遵守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定。
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衛星遙感測繪資料、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并提供成果。
第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組織開展遙感監測、導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數據申請、調取、傳輸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測繪地理信息單位的測繪設備和測繪成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測繪設備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商相關部門并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發布地理國情監測信息。
從事地理國情監測的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和標準,定期監測、統計和分析地理國情,并對地理國情監測成果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圖涉及測繪的,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制。
不動產測繪應當執行有關測量規范和技術標準,并符合的有關規定。不動產測繪成果應當由具有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審核簽字。
對不動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鑒定。
第十七條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并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測繪成果
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確保測繪成果的質量。
使用測繪成果,實行統一標準、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九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測繪成果匯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匯交和保管工作。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查詢測繪成果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提供測繪成果應當依法簽訂使用協議。對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復制、 *** 、轉借。確需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的,應當經該測繪成果提供部門或者權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用于 *** 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不得將該測繪成果用于營利活動,并應當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無償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礎測繪更新的資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價格清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屬于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確需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異地備份。
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保密、 *** 信息安全、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確保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與省人民 *** 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 *** 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主要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數據,江、湖、河、山、洞、島等相關屬性數據;冠以江蘇江蘇省等字樣和依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前款規定的內容屬于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公布。
第二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
基礎測繪和使用財政資金達到規定標準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測,質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財政資金的具體標準,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
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配合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應當充分使用已有的適宜的測繪成果,不得重復測繪。
對前款所指項目,批準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章 地圖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廣電、民政、教育、網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版圖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結合相關課程加強版圖意識教育,組織學生參加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編制、出版地圖和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和省有關地圖管理的規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和省有關規定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地圖所需的現勢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地圖的標準樣圖,并定期更新,提供無償使用。
編制行政區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
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游圖等其他地圖的,應當標載重要的機關、醫療機構、高等院校、圖書館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第三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全省性地圖和主要表現地包含兩個以上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范圍的地圖。
本省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定。
生產制作附有國界線或者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示意性地圖圖形的音像制品、標牌、廣告以及玩具、紀念品、工藝品的,應當使用國務院批準公布的標準畫法圖圖形;生產制作單位自行制作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地圖集(冊)、政務服務用圖和互聯網公益性地圖審核,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審查。委托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專業審查的,應當告知送審單位,地圖內容審查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負責地圖審核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地圖內容審查意見后,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按規定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由地圖安全審校人員負責地理信息審校、上傳、發布工作,并遵守保密規定。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務
第三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引導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單位通過合作開發、資源置換、 *** 銷售、技術服務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社會化應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組織測繪地理信息、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環保、民政、民防等部門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機制,實現 *** 部門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及時向社會發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礎地理信息目錄,增加基礎地理信息供給,實現基礎地理信息開放共享。
第三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瀏覽、查詢、接口等在線服務。
第三十七條 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應當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地理國情專題監測信息。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涉水、大氣、植被、土壤、礦產、地面沉降等生態保護地理國情專題監測,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 *** 上傳輸涉及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衛星導航定位技術服務的,不得泄露個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 基礎設施
第三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包括下列用于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標志、場地和平臺:
(一)永久性測量標志;
(二)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三)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
(四)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第四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經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并向社會提供服務。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應當符合標準和規范。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并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應當提交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站網、站點信息備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保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永久性測量標志保管實行津貼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檔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并負責指派單位或者專人保管;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域內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保護工作。
第四十四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分布信息。
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項目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避讓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避免受電磁波發射干擾的安全控制距離不少于二百米。
第四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已有的一、二等和省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A、B、C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三、四等和由市、縣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D、E級衛星導航定位點,由設區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
第七章 資質資格和市場
第四十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測繪資質審查、測繪資質證書發放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與測繪執業資格有關的活動。
測繪人員進行外業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測繪作業證件的發放、注冊工作。
第四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招標、 *** 采購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安全、秘密等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得公開招標。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擬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并經發包單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招標和 *** 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度。
第五十條 招標和 *** 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承包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復印件報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分包的,應當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復印件。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統一監管,利用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動態監控平臺,及時向社會發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管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投標和 *** 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投標單位測繪資質和市場信用、測繪評標專家資格、評標 *** 和中標價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應當每年按比例隨機抽檢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未經招標投標且低于成本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監督檢驗。
第五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建立市場信用獎懲機制,向社會發布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
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危害安全。
第五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與安全、保密、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網信、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每年定期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和保密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之一款規定,未使用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款規定,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將測繪成果用于營利活動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違法分包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相關部門可以暫停財政資金撥付。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承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不按照規定備案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測繪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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