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解決民營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魯自然資規〔2019〕3號)
各市人民 *** ,各縣(市、區)人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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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 *** 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 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6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精神,按照“尊重歷史、依法依規、便民利企、分類處置”的原 則,經省 *** 同意,現就加快解決民營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 留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 適用范圍和條件
適用于本意見的民營企業,是指2018年11月14日《若干意見》 印發前,因用地、建設手續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產權遺留問 題的民營實體經濟企業。同時,民營企業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 已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并正常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生態環保以及安全生產等要求。
2. 企業用地和房屋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未造成土地閑置。
經營性房地產不在范圍內。
按本意見解決土地房屋歷史遺留問題,應經民營企業申請, 市、縣(市、區)人民 *** 研究確定。
二、 處置措施
(一)積極做好用地保障
市、縣人民 *** 在進行舊城區改造、企業遷建、棚戶區改造 以及招商引資等活動中承諾企業先行用地,但后期因規劃調整、 產業政策變化等原因(以下簡稱 *** 原因)造成民營企業用地手 續不全的,由民營企業提出申請,市、縣人民 *** 提出解決辦法 并組織實施。市、縣應統籌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等挖潛指 標,充分運用節約集約利用自然資源和批而未供土地調整利用的 有關政策,增加土地有效供給,促進民營企業歷史遺留用地問題 妥善解決。符合國家協議出讓政策的,可按協議方式供地。
民營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用地手續不規范的,按規定做出相應 處理后符合補辦相關手續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
(二)積極完善建設工程規劃手續
因 *** 原因造成民營企業用地手續不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 劃許可證的項目,經實地核查,無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且不影響 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規劃相關技術標準、與周邊用地 和建筑無利益糾紛,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建設現狀出 具符合規劃要求的意見。對其他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的建設項 目,民營企業應按照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進行整 改,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允許保留且符合規劃有關規范標 準的建設工程,可出具符合規劃要求的意見。
(三)積極完善工程竣工手續
對未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質量安全監督備案手續、開 工報告或施工許可等原因無法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由建設 單位或房屋建筑實際控制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 單位進行工程結構安全鑒定;需要進行實體質量檢測的,應當由 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鑒定意見向工程所在地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備。報備信息應及時告知不動產登記機構。 相關鑒定、檢測機構對各自出具的結論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 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規定繳納。
(四)積極補辦消防安全手續
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辦理消防手續的歷史遺留問題建筑, 經依法處理后補辦消防手續。新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 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已經施工圖審查合格的,?可按 施工圖審查時適用的標準執行,但鼓勵建設、設計、施工及使用 單位積極采用新標準。
(五)減輕企業財稅負擔
民營企業在繳納土地出讓金中遇到資金困難的,經企業提出 申請,經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人民 *** 同意,可通過變更出讓合 同縮短出讓年期方式處置。
市、縣(市、區)人民 *** 可根據國家和省相關稅費減免政 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給予稅費優惠。對于已經進入行 政強制執行程序的民營企業,可以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達成執行協議,當事 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六)解決資料丟失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等資 料遺失的,經企業申請,相關職能部門應予補正或復印存根。在 辦理上述相關業務過程中,職能部門通過查詢檔案出具土地、房 屋來源等認定意見的,可不再補發相關證書或證明。
(七)妥善解決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問題
民營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存續期間,自然資源、 住房城鄉建設、消防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或證明等材料,可作 為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材料。處理遺留問題涉及權利主體變化的登 記事項,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公告無異議后予以備五 一權利主體不清 晰或登記申請主體與相關材料不相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權利主體認定,并在 *** 官方媒體公示認定 結果;權利主體存在爭議或糾紛的,經司法裁決進行認定。公示 期或起訴期滿未提出異議的,現申請人可持人民 *** 的生效決定 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單方提出登記申請。
2. 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土地、房屋已分別登記,房屋 登記用途和土地登記用途不一致的,當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 除具有違法、權屬糾紛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情形外,繼續 分別按照原記載的房屋、土地用途進行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中 記載有關情況。不動產所在地的市、縣人民 *** 應組織自然資源、 住房城鄉建設(或房屋管理)等部門在登記后一年內,依法完善 相關手續。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變已登記的不動產用途。
發現已經登記的不動產和權利出現交叉、沖突的,不動產登 記機構要告知申請人辦理更正登記,經相關權利人同意或者依生 效法律文書,及時更正。
3. 依法登記的工業企業用地,已分割 *** 但尚未申請登記, 分割 *** 雙方土地邊界清楚,構筑物、建筑物無產權糾紛,共用 建筑、場地及公共設施、設備等已達成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 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涉及到的規劃條件、用途、出讓金、稅收、 環保、消防等事宜提出處理意見。同意分割 *** 的,按意見辦理 后由民營企業持相關材料申請不動產登記,分割 *** 登記、地役 權登記可一并辦理。不得通過宗地分割變相倒賣土地。
4. 高標準廠房按幢、層等權屬封閉的空間提供給民營企業 獨立使用,符合分割 *** 要求的,予以分割登記。不動產登記簿 記載建筑面積(包括專有建筑面積、分攤建筑面積)、獨用土地 面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按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共 有進行登記。
5. 推行續貸不動產抵押登記。對于金融機構與民營企業達 成續貸協議的,可將前一筆貸款已經設立的抵押權注銷登記和新 一筆貸款需要辦理的抵押權設立登記一并受理、同步審核、分別 登簿,實現不動產抵押權注銷登記與抵押權設立登記無縫對接。 涉及到抵押順位變更調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嚴格企業失信懲戒
對民營企業在完善土地房屋產權手續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 材料騙取審批等違法失信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由 市、縣(市、區)人民 *** 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 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6〕33號),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失信民營企業 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三、有關要求
各市、縣(市、區)人民 *** 要落實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制 定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路線圖和時間表,組織企業集中申報。各 有關部門要在當地 *** 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簡化 程序,提高效率。在解決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中,對執行 省、市、縣(市、區)人民 *** 決定的行政行為實行盡職免責。
本意見自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