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浩在調查中強調,規劃應該是土地空間規劃,這為空間規劃改革明確了基本方向。日本在建立土地空間綜合發展體系時遇到的區域發展不平衡、保護發展矛盾突出等問題與我國空間資源利用的主要困難相似。因此,本文總結了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日本建立的土地空間規劃體系和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為中國未來的空間規劃改革提供參考。
落實新的發展理念,引導空間分類分級發展"四級";是指在相應國家、都道府縣、市鎮村三級行政體系的基礎上,增加覆蓋兩個以上行政管轄單位的區域協調水平;
"三類";指土地綜合開發計劃、土地利用計劃、土地利用基本計劃(包括下屬專項計劃),但三類規劃與四級不一一對應:
國土綜合發展計劃建立了四個層次:國家、大經濟區、都道府縣和特定區域。特定區域由內閣總理大臣指定(如能登半島、南九州),由當地都府縣 *** 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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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日本三級行政體系相對應的國土利用計劃,按國家、都道府縣、市鎮村三級編制;
土地利用基本規劃包括全區和一類地區。全區一般在都府縣一級編制。都府縣、市鎮村可以編制特定地區(如城市地區)的特殊規劃。
三類規劃的基本內涵1.國土綜合發展計劃以定戰略與方向為重點
作為日本更高水平的土地空間配置規劃,包括全面協調、綜合利用、土地空間資源開發和保護,對指導國土開發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突出土地開發的宏觀指導價值。
自1962年首次發布全國綜合發展計劃(一全面)以來,全國已編制7次,每次編制目標都非常明確:
綜合:促進區間均衡發展
二全綜:創造豐富多樣的環境
三全:改善人類綜合生活環境
四全綜:構建多極分散國土
五全綜合:形成多軸國土格局的基礎設施
六全綜:建設自立的廣域都市圈
七全:形成對流促進土地。從歷史版的目標和文本可以看出,全面注重促進區域平衡發展,明確土地空間發展理念,文本甚至沒有定量的規劃目標要求。
2.國土利用計劃側重于規模和指標
在實施全面戰略要求的基礎上,制定國家或地區土地利用的基本理念、區域分區和土地類型的規劃指標,以及實現規劃目標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可以看出,土地利用計劃的指標約束力進一步增強。
3.土地利用基本規劃側重于固定功能和坐標
對于整個地區,根據土地利用規劃,明確城市、農業、森林、自然公園、自然保護五個地區,提出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和相應的土地控制要求,根據城市規劃法等特殊法律。
城市規劃是在實施土地利用計劃和五個政策區域的前提下編制的專項規劃之一根據1968年頒布的《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行使的職權在城市規劃區(也稱城市規劃區)內。與中國城市規劃中的規劃區不同,日本的規劃區基本上相當于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基本規劃中的城市區域,因此沒有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空間的斗爭問題。可以看出,日本的城市規劃是基于完善的土地空間規劃體系,是土地利用計劃的專項細化與具體落實。
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已成為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重要保障從整體上看,日本形成了《土地基本法》、《土地綜合開發法》、《土地利用計劃法》三大主要法律,其他法律支持土地空間規劃法律法規體系。
《土地基本法》(1988年頒布)主要規定了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則、 *** 責任和義務、土地實施政策和審查,共20條,是土地空間開發最基本的內容。
《國土綜合開發法》(1950年頒布,2005年修訂為《國土形成計劃法》)和《國土利用計劃法》(1974年頒布)是編制國土綜合開發計劃、國土利用計劃和土地利用基本計劃的法律基礎,重點是編制層次、主體、程序和流程。
其他法律主要包括三類:
一是以首都圈整治法和北海道開發促進法為代表的區域開發振興法,收集并發布在一全面至三全面期間,促進區域均衡發展;
二是為實施專項政策而頒布的土地開發法,以《新工業城市建設促進法》為例,實施全面,提出建設15個新工業城市的發展理念;
第三,關于土地和空間利用的法律主要是城市規劃法、森林法、自然公園法、自然環境保護等五類地區設立的專項法 ** 、農業振興區整治法等。
建立中國空間規劃體系的啟示1、加強立法,重塑土地空間規劃的法律效力和地位
《國土空間規劃法》在整合《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劃編制內容的基礎上,確立了全球空間規劃的法律地位。
2.建立與條塊事權相對應的規劃傳導機制
借鑒日本建設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從定戰略到定指標再到定坐標,通過逐步傳導和細化,實現上級規劃的戰略意圖。
編輯:林冬娜、鄧小云︱文章來源:規劃前沿觀察
文章鏈接:信息日本土地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參考及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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