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建設函〔2024〕1051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以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9號)等有關規定,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認定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監理從業行為,保證監理工作質量,經研究,決定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動態核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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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水利部審批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對發生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有圍標串標、出借借用資質、弄虛作假申請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聘用注冊證書狀態異常的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一級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投訴舉報較多等情形的監理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二、核查方式
依據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注冊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一級造價工程師(水利工程)數據,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監理單位,對其注冊人員數量是否滿足相應資質等級標準進行自動核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監理單位總數的10%。
三、核查結果處理
(一)經動態核查注冊人員數量不滿足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監理單位,將其資質狀態設置為異常,在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和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臺予以公示,并通過水利部政務服務平臺系統消息和手機短信通知有關監理單位。
(二)資質狀態異常的監理單位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后滿足資質等級標準要求的,自動恢復資質狀態;逾期仍不滿足資質等級標準要求的,根據注冊人員數量情況變更資質等級直至撤回資質證書。
四、核查結果應用
(一)對于資質狀態異常的監理單位,水利部停止受理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申請(包括首次申請、晉升申請、延續申請以及變更申請,具有甲級資質的監理單位通過延續申請變更資質等級的除外)。
(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審慎選擇資質狀態異常的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
(三)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對資質狀態異常監理單位的監管力度,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
水利部辦公廳
2024年12月31日
原文鏈接:http://www.mwr.gov.cn/zw/tzgg/tzgs/202501/t20250102_17258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