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獲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于7月1日正式實施。
新修訂的《森林法》秉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以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保障森林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為根本目的,從森林權屬、發展規劃、森林保護、造林綠化、經營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修訂后的《森林法》從七章擴展到九章,條文數從四十九條增加到八十四條,主要加強了6個方面內容:加強了權屬保護,新增“森林權屬”一章,明晰了產權,有利于調動林業經營主體保護發展森林資源的積極性;強調了森林分類經營,突出公益林和商品林主導功能,有利于實現資源永續利用,充分發揮森林多種功能;突出了規劃引領,將森林資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成為考核 *** 的重要約束性指標;強化了資源保護,新修訂的《森林法》保護對象更加全面,保護措施更加嚴密,提升了森林資源保護的系統性和整體性;深化了“放管服”改革,下放采伐限額審批權,刪除木材生產計劃、木材調撥等內容,保護了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突出了執法權威,強化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手段,加大破壞森林資源案件懲處力度,進一步提高執法效能,震懾了違法行為。
據介紹,下一步還將抓緊完善配套規定,做好相關制度銜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時,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懾力,確保《森林法》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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