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林業主管部門:
為切實做好濕地保護管理工作,嚴格省級以上濕地公園的審批、監管、評價、調整、撤銷、檢查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著力解決我省濕地公園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提高政治站位
堅持 *** 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 *** 總書記在深入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視察山東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面保護、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方針,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以第二輪中央環保督察發現問題整改為契機,進一步強化濕地公園監管,加強濕地保護修復,充分發揮濕地公園在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提升濕地綜合效益等方面重要作用。
二、強化濕地公園日常監管
濕地公園建設必須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進行,維持濕地區域生物多樣性及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不得建設任何破壞或者影響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破壞自然景觀和地質遺址、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
(一)嚴格剛性約束。嚴格落實《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條款,進一步厘清管理責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堅決做到令行禁止。
(二)落實分區管控要求。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合理利用區等應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普法宣傳活動為主的宣教活動,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體驗及管理服務等活動。
(三)推進勘界立標。尚未完成立標工作的濕地公園,應當按照原范圍及功能分區設立臨時性標識,并按照《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推進自然保護地勘界立標工作的通知》要求,待整合優化完成后再對勘界成果調整完善并按照規定設立永久性現地標識。
三、規范工程項目占用審批
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鐵路、公路、橋梁、水利、電力、能源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因無法避讓確需占用省級以上濕地公園的,應嚴格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切實解決未批先建等問題。
(一)嚴格報批程序和條件。用地單位應當提交工程相關批準文件、工程方案、生態恢復措施及生態影響評估報告等,經縣(市、區)及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上報省自然資源廳,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專家評估論證后出具意見。
(二)落實“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原則。經批準占用濕地的,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要求,由用地單位負責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
(三)嚴格未批先建處罰和補辦手續程序。對發現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濕地或濕地公園的,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規線索移交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查處。查處到位后,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必要性論證。經論證無需保留的,應限期拆除,恢復濕地功能;確需保留的,應附必要性論證意見、處罰決定等,按報批程序補辦占用手續。
四、健全濕地公園年度評估制度
建立省級以上濕地公園自我評估制度。批準設立(試點)后,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每年開展一次濕地公園建設管理狀況自我評估。
(一)評估內容。主要包括:①準予設立國家、省級濕地公園的本底條件是否發生變化;②規章制度的制定及執行等情況;③總體規劃實施情況;④濕地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況;⑤宣傳教育、科研監測和檔案管理等情況。
(二)評估程序。國家、省級濕地公園的年度自我評估報告,每年年底前上報省自然資源廳。對在自我評估以及省級監督評估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省自然資源廳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的濕地公園應當在整改期滿后15日內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三)評估要求。對在自我評估以及省級檢查中發現設立公園本底條件產生較大變化的,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對其進行專項評估。因自然因素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特征退化的,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要指導公園管理機構制定實施補救方案;因管理不善導致公園設立條件退化或喪失的,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督促縣級人民 *** 制定實施整改方案,切實避免出現保護對象滅失現象。
五、規范濕地公園范圍規劃調整
按照《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有關規定,開展國家、省級濕地公園范圍、功能區的調整及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
調整原則:一是濕地公園范圍、功能區及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原則上5年內不得調整;二是調整要以濕地保護修復為目的,以濕地公園評價情況為依據;三是因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濕地公園內存在不符合國家政策要求內容的,應及時進行調整;四是嚴格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六、從嚴控制濕地公園撤銷
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山東省濕地保護辦法》要求,國家、省級濕地公園的撤銷,需按建立濕地公園的審批程序,由原審批部門批準。依據年度評價情況,濕地公園生態特征退化的,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開展調查評估。
(一)國家、省級濕地公園不得無故申請撤銷,對因自然條件變化造成生態功能喪失、保護對象滅失等,由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進行評估,提出修復方案,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修復方案實施生態修復。
(二)經生態修復確實無法恢復生態功能申請撤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提出申請,經省級評估后,由批準其成立的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撤銷其命名,并向社會公布。
(三)因濕地保護管理工作不力,導致國家、省級濕地公園生態功能退化或喪失、保護對象滅失、存在重大問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申請撤銷濕地公園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七、多措并舉加大檢查力度
綜合運用“天上看、空中巡、網上報、地上查”等措施,加強檢查監管,嚴厲打擊各類破壞濕地公園的行為。
(一)將省級以上濕地公園納入全省自然資源“空天地”一體化監測監管體系,及時發現濕地公園內存在的違規問題,做到主動式發現,常態化查處,把問題發現在初始,解決在萌芽,監管伴全程。
(二)結合每年開展的自然保護地“綠盾”行動,聯合生態環境部門實行聯合行政執法,摸清各類問題底數,推動問題查處整改,發揮警示教育作用,有效打擊各類破壞濕地公園的行為。
(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開展省級以上濕地公園濕地資源保護利用情況檢查抽查,每年抽查數量不少于總數的5%。
(四)建立健全濕地公園違規問題公眾舉報制度,在林長制信息平臺設立舉報電話,加強對濕地公園的社會監督。
八、保障措施
明確責任,健全機制,確保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一)實行目標責任制。明確林長責任,將濕地公園保護監管工作納入考核體系,切實把責任落實到各級林長肩上。
(二)健全協作機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溝通協調,及時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濕地資源保護利用進行監督檢查,并向本級人民 *** 報告濕地保護情況。
(三)加大資金投入。不斷增加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經費的財政預算,鼓勵各地積極探索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辦法,逐步建立分級、分類補償相結合以及 *** 補償、市場補給有機統一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
(四)加強宣傳教育。創新宣傳方式,拓寬宣傳渠道,利用互聯網、移動媒體等新媒體手段,結合“世界濕地日”“愛鳥周”“國際生物多樣性日”等時機,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營造全社會關愛濕地、重視濕地、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目前所有省級以上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預案中擬撤銷、調整的濕地公園,在整合優化預案批復前仍按濕地公園管理。各地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 ? ? ? ? ? ? ? ? ? ? ? ?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 ? ? ? ? ? ? ? ? ? ? ? ? ? ? ?2021年12月10日
原標題: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濕地公園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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