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到多位建造師朋友詢問,建造師證書 *** 注銷注冊于注銷證書等問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資質證書吊銷、撤銷及注銷基本含義。
首先,簡單解釋一下。吊銷是一種較嚴重的行使法律處罰行為,具有強制性和制裁性;撤銷是一種對行政許可的法律收回行為,具有剝奪性和不可逆轉性以及補救性;注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法律程序行為,帶有一定的懲罰性,但更側重于其程序性質。
其次,大致區別。
吊銷注冊 :一般是執業過程中出現安全責任事故或其他較嚴重的問題時才會被吊銷,是較嚴厲的一種處罰行為。
撤消注冊 :注冊機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注冊的;超越法定職權準予注冊的;違反法定程序準予注冊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注冊的;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獲準注冊的。
注銷注冊 :單位破產、吊銷營業執照或資質證書的;已與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年齡超過65周歲的;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撤消注冊的;吊銷注冊證書的;受到刑事處罰的。
附:建造師注冊管理辦法相應規定
第十六條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 注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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