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管理,提高評標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區域內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的組建、評標專家入庫、出庫及日常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指導、協調和監督專家庫組建人組建和管理專家 庫,對專家庫的組建和運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專家庫接入專家庫管理系統進行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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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組建人,主要是指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單位 也可以作為專家庫組建人,組建并管理專家庫。
第五條 專家庫組建人履行以下責任:
(一)根據本辦法規定組建專家庫,遴選專家,并負責專家的入庫、出庫及日常管理;
(二)收集專家的基本信息、履職信息、信用記錄等信息,建立專家檔案,并將上述信息及時上傳至專家庫管理系統;
(三)負責專家的培訓和履職考核;
(四)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考核指標;
(五)其他應當由組建人承擔的責任。
前款第(二)項所稱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專家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聯系電話、通訊地址、所在單位名稱、職稱、注冊執業資格、畢業院校、所學專業、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經歷、 主要工程業績、獎懲情況等。
第六條 專家庫組建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對建設工程評標活動進行管理,在評標活動中發現專家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向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
第二章 專家的入庫條件與方式
第七條 專家庫組建人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業類別齊全、人員數量合理的專家庫。
專家庫內各專業類別的專家分為普通專家、資深專家和顧問專家。
第八條 普通專家負責常規工程項目的評標,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
(三)具有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更高級別);
(四)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五)能熟練使用計算機完成電子評標工作。
對特殊專業,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九條 資深專家負責重大或者技術復雜工程項目的評標、復議、專業技術論證、標后評估、復雜疑難事項的咨詢等事項。
資深專家除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年齡不超過70周歲),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本市登記的特級、大型一級施工企業或者甲級監理企業、甲級造價咨詢企業中擔任或者曾經擔任總工程師、總經濟師;或者在本市登記的甲級勘察設計企業擔任或者曾經擔任總建筑師、總規劃師、總工程師;
(二)經專家庫組建人認定,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或者豐富的評標經驗;
(三)普通專家被專家庫組建人評價為優秀的。
第十條 顧問專家負責特別重大或者技術特別復雜工程項目的評標。顧問專家主要由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勘察設計大師或者國內外相關行業知名專家充任,且無年齡限制。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進入專家庫: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受過行政處罰的;
(二)屬于專家庫組建人的現職工作人員的;
(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款的規定出庫后,未滿規定期限的。
第十二條 專家入庫遵循自愿原則。專家可以加入不同的專家庫,也可以加入同一專家庫中不同的專業類別。
專家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和特邀的方式加入專家 庫。以個人申請方式加入的,應當征得所在單位的同意。
專家庫管理系統對庫內專家實行惟一身份管理,入庫專家應當辦理數字證書,用于身份識別和電子簽名。
第十三條 專家加入專家庫應當履行申請、審核、公示、入庫等程序,通過特邀方式加入專家庫的,可以免申請程序,具體程序規則由專家庫組建人制定并實施,專家庫組建人非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則應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十四條 入庫專家基本信息、履職信息和信用記錄等檔案信息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中公開。專家庫組建人對專家庫進行動態 管理,及時對庫內專家的檔案信息進行更新。
前款規定的庫內專家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向專家庫組建人申請變更,組建人參照入庫程序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后予以變更。
第三章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
(二)對專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獲取合理的評標報酬;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入庫時簽署廉政承諾書;
(二)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財物;
(三)評標前收到電話、信息、郵件或者面見等形式請托,
可能影響評標公正的,及時向專家庫組建人報告;
(四)按照法律規定及招標文件要求,客觀公正、嚴謹認真評標,提出評審意見,并對其評審意見負責;
(五)及時報告評標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協助、配合招標投標監督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
(六)遵守評標工作紀律,服從評標現場管理,保守評標過程中接觸的商業秘密;
(七)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及時書面通知專家庫組建人;
(八)參加專家庫組建人組織的培訓與考試;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專家的抽取與管理
第十七條 招標人按照專業要求在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專家庫不能滿足評標要求的,招標人按規定程序確定評標專家。
第十八條 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回避:
(一)屬于投標人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關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股東、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
(二)屬于招標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者其他 服務單位的工作人員,招標人委派的專家除外;
(三)從投標人單位離職或者退休未滿3年的人員;
(四)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五)評標前收到電話、信息、郵件或者面見等形式請托,可能影響其公正評標的;
(六)經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認定的可能影響評標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補充抽取專家:
(一)所抽取的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的;
(二)所抽取的專家在評標過程中因違規或者其他突 *** 形不能繼續從事評標活動的;
(三)所抽取的專家需要回避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或者補充抽取專家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抽取確定后,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按民主表決方式推選組長。鼓勵推選資深專家擔任組長。
評標委員會組長負責主持評標工作,組織評標專家討論、表決,主持匯總各評標專家的評審意見和擬定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組長與其他評標專家具有同等的投票權。
評標工作結束后,招標人可以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中對評標專家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專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庫管理系統應當屏蔽其信息,不對外顯示:
(一)未參加專家庫組建人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不參加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參加評標的;
(三)由于階段性工作繁忙或者工作調動不能參加評標的;出現前款第(二)、(三)項情形時,專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專家庫組建人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專家被抽中無法參加評標,或者承諾參加但實際未參加評標活動的次數(一天之內多次未能參加評標活動的,計算一次)累計達到5次,且出勤率不足40的,暫停其評標資格3個月;暫停評標期滿后,無法參加或者未參加評標活動的次數和出勤率重新計算。
前款出勤率的計算 *** ,為出勤次數除以被抽中次數;一天 之內被抽中多次的,被抽中次數只計算一次。
第二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庫組建人應當如實記錄其不良行為,并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中公示1年:
(一)評標工作出現錯誤,復核時已糾錯的;
(二)違法透露評標過程中應當保密的信息,且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單次遲到超過1小時的;
(四)本辦法第十四條之一款所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未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專家庫組建人的。
第二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庫組建人應當如實記錄其不良行為,暫停其評標資格6個月,并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中公示3年:
(一)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招標文件要求評標,評標工作存在錯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評標工作出現錯誤,不積極配合復核或者復核時拒絕糾正的;
(三)評審意見與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重大分歧未作出書面說明,或者書面說明不合理的;
(四)承諾出席而實際未出席評標會議,且沒有請假的;
(五)承諾出席但在預定評標開始時間前請假達到3次的;
(六)承諾出席但在預定評標開始時間后請假達到2次的;
(七)提前離開評標場所達到2次的;
(八)遲到時間累計滿3小時(不計算其個人已補償專家候場薪酬的時間)的;
(九)拖延評標進度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如超標準索要評標薪酬等)的;
(十)其他不客觀、不公正評標的行為。
暫停評標期滿后,專家存在前款第(五)至(八)項情形的,重新計算次數。
第二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庫組建人應當如實記錄其不良行為,暫停其評標資格1年,并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中公示5年:
(一)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招標文件要求評標,評標工作存在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私下接觸投標人并接受投標人請托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的;
(四)不及時報告可能影響評標公正性情況的;
(五)不遵守評標回避制度,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招標人對專家評標質量評價為不客觀、不公正的次數達到3次的;
(七)不配合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調查取證的;
(八)不服從評標現場管理,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的;
(九)擅自復制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其評標過程中接觸的資料帶離評標場所的;
(十)在專家庫組建人組織的考試中有作弊或者其他不良行為的;
(十一)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且情節較為嚴重的。
暫停評標期滿后,專家存在前款第(六)項情形的,重新計算次數。
第二十六條 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庫組建人對專家予以出庫處理:
(一)自行申請出庫的;
(二)普通專家年滿65周歲,資深專家年滿70周歲的;
(三)因執業注冊信息發生變化不再滿足入庫條件,或者出現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情形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入庫資格的;
(五)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
(六)標后評估發現其評標工作有重大過失,且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因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原因導致暫停評標次數達到3次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且情節特別嚴重的。
因前款第(四)至第(六)項、第(八)項原因出庫的,專家庫組建人不再受理其入庫申請;因前款第(七)項原因出庫的,自出庫之日起2年內,專家庫組建人不再受理其入庫申請。
第二十七條 專家庫組建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專家作出不良行為記錄或者暫停評標資格決定的,或者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至(八)項的規定對專家作出出庫決定的,應當自上述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專家所在單位。
專家對專家庫組建人的前款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專家庫組建人提出申訴;專家庫組建人接到專家申訴后,應當對原決定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專家評標薪酬標準由專家庫組建人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作為招標人發放評標薪酬的參考。
截至預定評標時間,因部分評標專家遲到或者未到致使其他評標專家候場的,遲到或者未到專家應當承(均)擔候場專家的候場薪酬。
前款所規定的專家候場薪酬,按評標薪酬的50支付,從遲到專家當次應得評標薪酬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招標人根據標準進行發放。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