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9號令)修訂工作,按照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的工作要求和部署,華東能源監管局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組織研討9號令相關“四種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管理細則修訂意見。
華東能源監管局以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為重心,同時結合工作實際,對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企業需具備的“四種人”的相關要求進行了意見征集及研討。主要反饋意見一是允許部分發電企業相關負責人跨廠兼任。對技術管理要求相對較低的企業(如光伏、風電企業),允許相關負責人跨廠兼任;二是允許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 。結合電力市場和企業經營管理現狀,允許符合簡化辦理要求外的企業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 ;三是規范相關負責人職稱專業要求。明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職稱專業明細,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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