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5-0150068
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匯交的監督管理,實現測繪成果資源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我省實際,省廳制定了《山東省測繪成果匯交暫行辦法》。現予印發,希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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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三年五月三十日
山東省測繪成果匯交暫行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匯交的監督管理,避免重復測繪,實現測繪成果資源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陸地、海洋和空間測繪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第三條 測繪項目的分類依據國家測繪局發布的《〈測繪資質證書〉分級標準》規定執行,列入分級標準的測繪項目成果必須匯交。
第四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測繪活動,由測繪項目出資人與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商定測繪成果匯交人。匯交人必須在測繪項目完成后30日內依法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
第五條 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匯交內容包括副本和目錄。
第六條 實行測繪項目施測前報告制度。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擬施測的測繪項目,以確定測繪成果匯交的時間、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 測繪成果匯交實行分級管理。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匯交的統一監督管理,并接收應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的測繪成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匯交的監督管理,具體匯交辦法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收以下測繪項目的成果匯交:
(一)涉外測繪項目;
(二)采用國際坐標系統的測繪項目;
(三)省級基礎測繪項目;
(四)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五)布設三等(或C級)以上平面控制網,布設三等以上高程控制網;
(六)省、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七)按國家基準和技術標準施測的三等以上天文測量、三角(導線)測量、長度測量、水準測量、高精度重力測量;
(八)具有穩固地面標志的全球定位測量(GPS)、多普勒定位測量、衛星激光測距(SLR)等空間大地測量;
(九)航空攝影與遙感項目;
(十)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中的測繪項目;
(十一)省外測繪單位在我省施測的測繪項目;
(十二)跨市行政區域施測的測繪項目;
(十三)1:10000及更小比例尺、200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0比例尺測繪項目。
以上(一)至(六)項匯交測繪成果副本,(七)至(十三)項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匯交的副本或目錄為一式一份。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的,由匯交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
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接收的測繪成果匯交總目錄。
第十一條 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應當包括:測繪項目合同、技術設計、技術總結、質量檢查驗收報告、控制點成果表、布網圖及點之記、各種圖件光盤或紙圖(數字化成果應含元數據)。
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應當包括:測繪項目合同、技術設計及質量檢查驗收報告。
第十二條 外國的組織或個人經批準在我省進行測繪活動,中方合作單位應在測繪項目完成后的30日內,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第十三條 省外測繪單位在我省施測的測繪項目,由匯交人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匯交前,必須按下列規定對測繪成果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匯交:
(一)基礎測繪成果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檢查驗收;
(二)非基礎測繪成果經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查驗收。
第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匯交測繪成果后,應向匯交單位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并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或目錄移交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匯交測繪成果副本的版權依法受到保護,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對外提供。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匯交的測繪成果,配置相應保管設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第十七條 未依法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測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