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測繪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甲、乙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執行國家測繪局頒布的《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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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執行國家測繪局頒布的《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和省廳制定的《丙、丁級測繪資質專業標準調整內容》(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并負責向國家測繪局轉報甲級測繪資質的有關材料。
省直、中央駐濟單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直接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查、發證。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初審工作,并負責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經初審合格的有關材料。
縣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申請各等級測繪資質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具有與申請測繪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測繪生產能力。其中,乙級測繪資質單位完成測繪年產值不少于150萬,丙級測繪資質單位完成測繪年產值不少于80萬,丁級測繪資質單位完成測繪年產值不少于30萬。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測繪資質申請表》(標準格式網上下載)。申請甲級測繪資質一式四份,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一式三份;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測繪主要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及個人簡歷;
(五)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畢業證書、身份證;
(六)當年單位正式在職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統計表(標準格式網上下載);
(七)經省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測繪儀器檢定證書;
(八)單位主要測繪儀器設備及應用軟件統計表(標準格式網上下載);
(九)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考核證明文件;
(十)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考核證明文件;
(十一)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近期可以反映本單位測繪能力及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等有關證明材料;
(十二)中外合資、合作的測繪單位應提供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
(十三)民營測繪單位需提供本單位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和有關繳納社會保險證明材料;
(十四)單位住所證明或租賃合同;
(十五)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報材料要求齊全、規范并符合規定形式。有關證書、證明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和復印件,受理機關確定受理后,驗證原件并將其退回申請單位。除《測繪資質申請表》外,其他申報材料需按目錄順序裝訂成冊(A4幅面)。
第七條 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轉報國家測繪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依據有關規定、標準進行審查,必要時應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實地查驗。
第十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自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材料。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決定受理或收到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 對審查合格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對審查不合格的,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退回其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測繪資質證書》頒發后,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通過指定網站和媒體向社會進行公布。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30日前,持證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已取得測繪資質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
已取得測繪資質的單位,其下屬分支機構在異地辦理工商注冊的,必須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二年后方可升級。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應申請丁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辦法重新辦理測繪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項目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項目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目錄拒不匯交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條 測繪資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更換《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測繪資質證書》(正、副本)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制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編號+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以弄虛作假、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二十條 《測繪資質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測繪項目時,應當使用統一的《測繪合同文本》,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測繪項目時,施測前必須按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并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加強對匯交成果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測繪成果所有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三條 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證載的測繪業務范圍及作業限額承擔測繪項目。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在從事測繪活動中,應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充分履行與委托方的約定義務,守諾踐約。對有各種測繪產品質量、價格欺詐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持證單位依法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并受法律保護。
持證單位不得拒絕測繪資質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六條 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的負責人有義務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測繪法律法規培訓。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測繪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依法予以處罰。
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被依法降級或縮減業務范圍的,二年內不得申請測繪資質升級或增加業務范圍;被依法吊銷測繪資質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二十八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注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項目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資質監督管理,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國土資源廳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印發的《山東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